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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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重要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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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做好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处置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从市外返回张店区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张店区人员(含往返市外学习、务工、出差等人员,下同),必须于到达张店 24 小时内向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电话:110)、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122680)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检查及服务(2020年1月20日至今返回人员尚未登记备案的,请于2020年2月7日前完成登记备案)。对逾期报告或故意隐瞒居住史、旅行史、接触史、病史等事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所有从市外返回张店区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张店区人员应自返淄之日起自觉进行居家隔离,隔离期限不少于14天,并填写好《健康状况日报表》,务必不得外出。凡不按规定在家进行自我隔离,私自进入公共场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疫情期间暂不接收湖北省等疫情严重的地区籍人员来我区生活、工作和学习。

三、所有从市外返回张店区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张店区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要及时就诊并按规定报告。不按照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传谣、不信谣,对散布疫情谣言的,依法追究责任。疫情处置期间,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借机造谣滋事、恶意污蔑攻击、故意传播病毒、伤害医护人员、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防控各类造谣、不实疫情信息;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干扰疫情处置、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五、张店区各类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旅馆等单位获知从市外返回张店区人员,特别是从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返回张店区人员返回(入住)后,必须立即向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 登记备案,或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复工前要制定复工复产工作方案,包括复工时间、疫情防控措施、返岗人员数量和来源、生产计划、原料采购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疫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企业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复工(除涉及疫情物资保障和社会民生企事业单位外)。未落实出租房管理主体责任,导致出租房内发生疫情的,依法追究房东责任。对未如实报告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六、规范运输车辆《通行证》办理流程,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物流企业统一向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联防组办理(电话:2800816)。

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近期有来自湖北省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未主动申报并居家隔离的,应及时向社区、村(居)委会报告或拨打电话向公安机关、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鼓励广大群众提供淄博市外来张店人员线索。线索举报电话:110。

八、所有药店在营业期间必须设置体温检测点及提示牌,对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状的消费者做好备案登记,告知发热门诊、定点救治医院地址,让其做好防护后及时就医。

九、所有村(社区)实行封闭式管理,只保留1个出入口,禁止任何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并对所有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查明身份、做好登记。所有社区(村)的居民,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请第一时间佩戴好口罩,到邻近开设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旅行史或居住史、肺炎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接触史等。出现确诊病例,根据疫情发展,依据规定对所在单元、住宅楼、小区、村居实行封闭式硬隔离。

十、对所有来淄车辆进行检测,对检测站点拒不听从劝返或对劝返有争议的车辆,要迅速带离检测车道,到指定区域进行处置。严禁采取挖断公路、设置硬性隔离等方式阻断公路交通。阻断交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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