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環一“職業放貸人”主動撤了18個案子,放棄近60萬元的債務追償, 你怎麼看?

包不靚


看了相關報導,基於主人公與其他七人合夥經營借貸業務,而且還有相關套路的做法,說明公安、司法系統已經明確掌握主人公涉嫌犯罪的種種證據。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和司法部聯合下發在《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已經對相關情況進行了詳細的歸類和明確刑責。在與其被國家權力機關強行制裁,不如自己主動放棄,爭取法律的寬容,不能不說是一個最優選。

這是一個最佳現實案例。

當然,案件中公安、司法機關是如何掌握嫌疑人的相關材料和證據線索的,可以明確告訴大家,在萬物互聯的今天,這一點都不算個事。

另外,對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一些看法和理解,歡迎大家到“甘霖的思想空間”去看我的回答。


甘霖的思想空間


必須要放棄啊,除非他想付法律責任。

“兩高兩部”聯合印發《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根據《意見》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從事非法放貸構成非法經營罪,應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

1、未經監管部門批准或超越批准的範圍放貸;

2、以營利為目的;

3、兩年內向不特定的單位或個人以借款或其它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4、年利率超過36%;

5、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80萬以上,或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當然,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是被法律認可的,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條件,就是本條的關鍵,《意見》指出“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屬經常性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了。而這裡還要注意的是,如果放貸人或者機構還款期限截至後延長還款期限,還要計算至上述發放貸款次數當中。

18個案子,60萬債務,(問題是除這些之外,應該還有法院已經結案的或私下協商解決的)足以定非法經營罪了


超星金融


怎麼看,利息收夠了,及時收手省得惹上麻煩,貪心不足蛇吞象,真出事了就晚了。


金條的妹妹金豆


看到這個問題,也看到了關於鏈接的報道。我確認了一件事。主人公肯定是迫於壓力下。採取車的案。我是這麼分析的。第一,誰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好幾十萬,沒有人會隨隨便便放棄。第二。主人公所處的地域環境在浙江玉環。那裡的人心特別齊,宗族勢力縱橫交錯。你想在那裡發展。想融入當地的環境。頗為不易。第三。大家看借主人公錢的數額。都是特別小的數字啊,一萬幾萬,10萬是最多的。做生意的人會發現,其實1萬塊錢在生意人眼裡面。真的是小的不能再小了,甚至說可有可無。

你一個放貸的新人小白。剛剛到了一個新環境。我覺得你還有可能被人家設套了。借你1萬塊錢。在不還的情況下追討成本過高。而且他們還有可能聯合起來。你如果找社會人來討要這個錢。即使拿到了這1萬塊錢,最後你可能連那1萬塊錢都見不到。

大家不知道注意了沒報道中,他說他被上了職業放貸人名單,那麼是誰透露給檢察官,他是職業放貸人的呢,肯定是借了他的錢的人,而且又不想還的,放貸人也是個小萌,居然沒有抵押物

所以最後的結果不言自明


一千顆鑽石的心願


浙江網貸平臺的老窩,一個是政府給網貸入刑,打擊立度大,醒悟了,知錯就改,直得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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