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一“职业放贷人”主动撤了18个案子,放弃近60万元的债务追偿, 你怎么看?

包不靓


看了相关报导,基于主人公与其他七人合伙经营借贷业务,而且还有相关套路的做法,说明公安、司法系统已经明确掌握主人公涉嫌犯罪的种种证据。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下发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的归类和明确刑责。在与其被国家权力机关强行制裁,不如自己主动放弃,争取法律的宽容,不能不说是一个最优选。

这是一个最佳现实案例。

当然,案件中公安、司法机关是如何掌握嫌疑人的相关材料和证据线索的,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在万物互联的今天,这一点都不算个事。

另外,对于《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一些看法和理解,欢迎大家到“甘霖的思想空间”去看我的回答。


甘霖的思想空间


必须要放弃啊,除非他想付法律责任。

“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从事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越批准的范围放贷;

2、以营利为目的;

3、两年内向不特定的单位或个人以借款或其它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4、年利率超过36%;

5、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80万以上,或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或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当然,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是被法律认可的,但也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是本条的关键,《意见》指出“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属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了。而这里还要注意的是,如果放贷人或者机构还款期限截至后延长还款期限,还要计算至上述发放贷款次数当中。

18个案子,60万债务,(问题是除这些之外,应该还有法院已经结案的或私下协商解决的)足以定非法经营罪了


超星金融


怎么看,利息收够了,及时收手省得惹上麻烦,贪心不足蛇吞象,真出事了就晚了。


金条的妹妹金豆


看到这个问题,也看到了关于链接的报道。我确认了一件事。主人公肯定是迫于压力下。采取车的案。我是这么分析的。第一,谁的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好几十万,没有人会随随便便放弃。第二。主人公所处的地域环境在浙江玉环。那里的人心特别齐,宗族势力纵横交错。你想在那里发展。想融入当地的环境。颇为不易。第三。大家看借主人公钱的数额。都是特别小的数字啊,一万几万,10万是最多的。做生意的人会发现,其实1万块钱在生意人眼里面。真的是小的不能再小了,甚至说可有可无。

你一个放贷的新人小白。刚刚到了一个新环境。我觉得你还有可能被人家设套了。借你1万块钱。在不还的情况下追讨成本过高。而且他们还有可能联合起来。你如果找社会人来讨要这个钱。即使拿到了这1万块钱,最后你可能连那1万块钱都见不到。

大家不知道注意了没报道中,他说他被上了职业放贷人名单,那么是谁透露给检察官,他是职业放贷人的呢,肯定是借了他的钱的人,而且又不想还的,放贷人也是个小萌,居然没有抵押物

所以最后的结果不言自明


一千颗钻石的心愿


浙江网贷平台的老窝,一个是政府给网贷入刑,打击立度大,醒悟了,知错就改,直得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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