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項措施讓小股東爭取分紅或回購股權,不受大股東的氣

大家好,這是胖乎律師的經濟金融犯罪解讀專欄。

作者:王科棟律師,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務所刑民交叉部律師,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王科棟律師辯護團隊辦理了眾多重大職務犯罪(廳級)、經濟金融犯罪(涉案百億)和企業家、股東經濟糾紛系列案件。

公司盈利大股東把持公司,小股東可以要求公司回購股權嗎?

股東最關心的話題無疑就是“利潤分配”,分紅是投資者獲得投資回報的重要方式。

而中小股東們經常遇到的就是公司不分配利潤,毫無利潤收入,但公司的高管卻領著極高的薪資,甚至通過某些“手段”隱瞞或者轉移利潤,嚴重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

公司如何分配利潤本屬於商業自治的事項,但是當公司長期不分配利潤侵害小股東利益時,法律也提供了救濟途徑。

相關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十四條規定:股東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有效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公司拒絕分配利潤且其關於無法執行決議的抗辯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公司按照決議載明的具體分配方案向股東分配利潤。

第十五條規定:股東未提交載明具體分配方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請求公司分配利潤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但違反法律規定濫用股東權利導致公司不分配利潤 , 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除外。

5項措施讓小股東爭取分紅或回購股權,不受大股東的氣|王科棟律師

下面胖乎律師將通過2個案例來分析:

公司長期不分紅,中小股東該採用什麼方法保證自己的利益。

案情一:

A公司股東為B公司和C公司,B公司持股比例60%,C公司持股比例40%,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某,而李某某同時也是B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慶陽市人民政府決定對A公司進行整體收購,收購價達到1億多元。

李某某未經A公司股東會決策同意,將資產轉讓所得款項中5600萬餘元轉入其關聯公司D公司。

之後,C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公司對盈餘向C公司進行分配,並要求李某某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審理期間,經C公司申請,法院於2013年5月委託某會計師事務對A公司的盈餘狀況進行了審計。根據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截止2014年10月31日,A公司清算淨收益75973413.08元。

要點分析:

第一,A公司的全部資產被整體收購後沒有其他經營活動,一審法院委託司法審計的結論顯示,A公司清算淨收益為75973413.08元,即使扣除雙方有爭議的款項,A公司也有鉅額的可分配利潤,具備公司進行盈餘分配的前提條件。

第二,李某某同為A公司及其控股股東B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經公司另一股東C公司同意,沒有合理事由將5600萬餘元公司資產轉讓款轉入D公司賬戶,轉移公司利潤,給C公司造成損失,屬於B公司濫用股東權利,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十五條但書條款規定應進行強制盈餘分配的實質要件。

第三,前述司法解釋規定的股東盈餘分配的救濟權利,並未規定需以採取股權回購、公司解散、代位訴訟等其他救濟措施為前置程序,C公司對不同的救濟路徑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因此,A公司應當進行盈餘分配,A公司、李某某關於沒有股東會決議不應進行公司盈餘分配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

最後,A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C公司盈餘分配款16313436.72元。

(案件來源:A公司、李某某公司盈餘分配糾紛案,案號:(2016)最高法民終528號)

5項措施讓小股東爭取分紅或回購股權,不受大股東的氣|王科棟律師

如果公司不存在連續五年盈利的事實,即使法律規定異議股東享有股權回購請求權,異議股東也無權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

案情二:

A公司系由B集團公司於2004年改制而來,註冊資本800萬元。其中,周某某、辛某某等十一位股東分別出資2000-15000元不等,由C有限公司工會委員會代持。

至案訴之日,A公司沒有就公司向股東分配利潤的事項專門召開股東會,公司經營狀況正常,其納稅情況表明2012、2013年度A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數額為零,稅務機關審核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材料記載A公司經營處於虧損狀態。

周某某、辛某某等向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訴稱,A公司自2009年起至2014年連續五年盈利卻拒不分配利潤,請求判令A公司以合理價格(320萬元)收購周某某等十一人持有的A公司的股權。威海市中院審理查明,A公司不存在連續五年盈利並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事實,認為周某某等十一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周某某等不服一審判決,向山東省高院提起上訴,稱A司在2010年之前就已經累計實現了近2億元的利潤,山東省高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和原審法院相同,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要點分析:

本案中周某某等原告沒有提出有力的證據證明A公司連續五年盈利,雖然法律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且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異議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但由於本案中2012、2013年的納稅情況表明A公司這兩年不存在盈利,原告無法證明被訴公司連續五年盈利,故缺少回購股權的事實基礎。

就事實基礎而言,中小股東在發現公司不分配利潤的情況下,要注意留存證據,待公司連續五年不分配利潤的條件成就時,就可以向公司主張回購其股權。中小股東保證自己的利益前提條件: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潤。

5項措施讓小股東爭取分紅或回購股權,不受大股東的氣|王科棟律師

如果公司長期不分紅,中小股東可以通過以下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

(1)“用腳投票”,即選擇離開,賣掉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轉讓股權。

(2)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要求公司回購自己的股權。依照我國《公司法》第74條的規定,“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對股東會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自己的股權。

(3)行使知情權,查閱公司賬簿,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會議記錄,瞭解公司不分紅的原因。如果公司高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以權謀私、利益輸送、損害公司利益等情形,可以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4)訴請法院強制解散公司,行使剩餘財產取回權。

(5)請求或者依法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就分紅事項作出決議,然後據此主張權利。

注意第(5)點,如果異議股東沒有事先與公司進行協議回購,亦不主動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而逕行向公司提起股權回購之訴的,也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文為辦案之餘普法系列文章,多為辦案所感,倉促行文,旨在傳播法律,為大眾提供有幫助的內容。並非專業探討,力求簡單淺顯,如果紕漏或晦澀難懂,還請諒解,私信聯繫提出建議。

專欄作者:王科棟律師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

專注於職務犯罪、企業家經濟、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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