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梅律師專線」專家解讀,疫情防控期間這些哄抬物價的行為可能犯法

導 言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關心疫情的發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按照“乙類傳染病、甲類管理”依法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疫情期間,口罩等防疫用品以及民生商品的價格秩序維護和質量安全監管問題,是市場監管部門在抗疫期間的重點工作。依法嚴厲打擊有礙抗疫、有損社會穩定的市場違法行為,全力維護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是市場監管部門首要的政治任務。

在該背景下,2020年2月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緊急發佈國市監競爭﹝2020﹞21號《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以“有案必查,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辦案件”為宗旨,堅決維護涉疫情市場秩序和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北京市王玉梅律師事務所現通過本文對《指導意見》的主要條款進行梳理和解讀,期望能夠幫助政府相關部門,尤其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企業儘快深度理解和準確運用《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不僅使管理和執法做到有法可依,又能讓相關被管理的企業重視抗疫時期的特殊要求,尊法守法。從而共同創建穩定的市場環境,為打贏抗疫狙擊戰創造堅實和諧的社會基礎。

具體條文

為確保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疫情)防控期間口罩、抗病毒藥品、消毒殺菌用品、相關醫療器械等防疫用品以及與群眾日常生活相關的糧油肉蛋菜奶等基本民生商品市場價格秩序穩定,強化和規範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查處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經營者不得捏造、散佈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漲價信息。經營者有捏造或者散佈的任意一項行為,即可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制定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一)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

條文解讀

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是指經營者違反了價格活動的基本規範,採用了不正當競爭的手段,侵害了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干擾破壞了正常的價格秩序的行為。這種行為對正常的社會經濟生活,對公平的市場競爭,保持國家經濟的穩定,深入地進行價格改革,合理配置資源,提高經濟效率等,都非常不利,因此必須禁止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哄抬價格是指經營者採用捏造、散佈漲價信息這種違法行為,目的在於製造和利用消費者擔心價格上漲的心理,造成市場上的緊張氣氛,引誘消費者增加購買,然後乘機抬價、囤積惜售,推動價格快速上漲,從而牟取更多的利潤。這種擾亂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典型案例

在本次疫情中,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哄抬口罩價格典型案件”第一例,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北京市某藥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銷售價格的行為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藉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機,將進價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隻裝),大幅提價到850元/盒對外銷售,而同時期該款口罩網絡售價為143元/盒。北京市豐臺區市場監管局認定當事人的行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二、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捏造漲價信息。

(一)虛構購進成本的;

(二)虛構本地區貨源緊張或者市場需求激增的;

(三)虛構其他經營者已經或者準備提價的;

(四)虛構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制定依據

《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條文解讀

捏造漲價信息是指經營者在價格領域中,弄虛作假,誘騙他人在交易中上當,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是典型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例如,虛列生產經營成本,抬高定價,矇騙他人。作出這些行為的經營者,其目的就在於騙取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信任,誘使他們與其交易,然後在這不正當的交易中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典型案例

在本次疫情中,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防疫用品價格違法典型案件(第三批)” 第一例,江西省南昌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進賢縣某大藥房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存在囤積居奇、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經查,在進貨成本無明顯變化的前提下,自1月22日開始,當事人分別加價0.5倍至13倍不等,對外銷售與疫情防控相關的商品,涉嫌捏造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行為。

三、經營者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認定為散佈漲價信息。

(一)散佈捏造的漲價信息的;

(二)散佈的信息雖不屬於捏造信息,但使用“嚴重缺貨”“即將全線提價”等緊迫性用語或者誘導性用語,推高價格預期的;

(三)散佈言論,號召或者誘導其他經營者提高價格的;

(四)散佈可能推高防疫用品、民生商品價格預期的其他信息的。

制定依據

《價格法》第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條文解讀

散佈漲價信息是指經營者在價格領域中,通過向不特定的對象虛假宣傳、推廣捏造的信息,從而獲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是典型的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其目的就在於傳播虛假價格信息,誘使交易,進而獲取不正當的利益。

典型案例

在本次疫情中,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疫情防控期間價格違法典型案件(第四批)”第二例,四川省南部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輿情反映,對南部縣某勞保用品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自1月24日開始,在微信朋友圈中發佈“新型病毒橫行,口罩供不應求,希望大家定量購買,以防侵染病毒”等內容,對消費者宣傳並散佈“口罩缺貨,到處都在漲價”。將購進價格為2.95元/只的“天虹牌”勞保用品防塵口罩不斷抬價銷售,1月24日、25日、26日,銷售價格分別抬至5元/只、10元/只、20元/只。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四、經營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二)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生產防疫用品及防疫用品原材料的經營者,不及時將已生產的產品投放市場,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二)批發環節經營者,不及時將防疫用品、民生商品流轉至消費終端,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三)零售環節經營者除為保持經營連續性保留必要庫存外,不及時將相關商品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生產環節、批發環節經營者能夠證明其出現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屬於按照政府或者政府有關部門要求,為防疫需要進行物資儲備或者計劃調撥的,不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對於零售領域經營者,市場監管部門已經通過公告、發放提醒告誡書等形式,統一向經營者告誡不得非法囤積的,視為已依法履行告誡程序,可以不再進行告誡,直接認定具有囤積行為的經營者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制定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二)除生產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儲數量或者存儲週期,大量囤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經價格主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的;

條文解讀

經營者在銷售商品過程中,採取了囤積等不正當的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損害了消費者、其他生產者或者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一種違法行為,目的在於製造和利用消費者擔心價格上漲的心理,造成市場上的緊張氣氛,引誘消費者增加購買,從而推動商品價格上漲牟取更多的利潤,這種擾亂正常的價格秩序,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是一種不正當的價格行為。

典型案例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在某大藥房有限公司總店,查明該店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執法人員於1月25日對該店倉庫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店涉嫌存在囤積一次性使用口罩產品35箱的現象,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繼續囤積,再查時櫃檯仍然“顯示缺貨”,與倉庫囤積事實嚴重不符,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

五、經營者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構成《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第(三)項所規定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在銷售防疫用品過程中,強制搭售其他商品,變相提高防疫用品價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價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或者收取其他費用的;

(三)經營者銷售同品種商品,超過1月19日前(含當日,下同)最後一次實際交易的進銷差價率的;

(四)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19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經營者有本條第(三)項情形,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罰。

本條第(四)項“大幅度提高”,由市場監管部門綜合考慮經營者的實際經營狀況、主觀惡性和違法行為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辦過程中結合實際具體認定。

制定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

條文解讀

強制搭售其他商品、大幅度提高配送費用、在購進成本基礎上大幅提高價格對外銷售等行為均屬於利用其他手段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違法行為。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採取了抬高等級等不正當的手段,變相提高價格,損害了消費者、生產者或者其他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本條列舉的具體情形,能夠反映出非法經營者的最終目的是牟取不正當的利益,形成不公平的交易。

典型案例

在本次疫情中,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哄抬口罩價格典型案件”第四例,廣東省韶關市曲江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曲江區某大藥房城開展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口罩過程中,要求消費者必須購買該店的板藍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換購口罩,通過搭售形式變相抬高口罩銷售價格,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曲江區市場監管局正按照執法程序對該案事實進行全面調查處理,將於近期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六、出現下列情形,對於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可以按無違法所得論處。

(一)無合法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二)隱匿、銷燬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

(三)隱瞞銷售或收費票據數量、賬簿與票據金額不符導致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無依據的;

(四)實際成交金額過低但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

(五)其他違法所得無法準確核定的情形。

制定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條文解讀

本條列舉了以“無違法所得”論處的具體情形,包括:無合法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隱匿、銷燬銷售或者收費票據的;隱瞞銷售或收費票據數量、賬簿與票據金額不符導致計算違法所得金額無依據的;實際成交金額過低但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其他違法所得無法準確核定的情形。

經營者從事經營中的違法行為,但是以隱匿、銷燬等手段讓監管機關無法查出違法所得的具體數額,出現上述情況,在處罰的認定方面,理應採用從嚴的認定標準。

典型案例

在本次疫情中,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網站新聞”,宿松縣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安徽某連鎖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店從武漢利豐達貿易公司購進一次性口罩600000只,進價1.5元每隻,根據舉報以7.5元每隻的價格對外銷售,在查處時該公司已經銷燬賬簿。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可按無違法所得論。

七、出現下列情形,對於無違法所得或者視為無違法所得的哄抬價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罰則進行處罰;

經營者違法所得能夠明確計算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一)捏造或者散佈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

(二)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

(三)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的;

(四)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

(五)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

(六)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七)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

(八)其他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

制定依據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 經營者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條文解讀

捏造或者散佈疫情擴散、防治方面的虛假信息,引發群眾恐慌,進而推高價格預期的;同時使用多種手段哄抬價格的;哄抬價格行為持續時間長、影響範圍廣的;哄抬價格之外還有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疫情防控期間,有兩次以上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隱匿、毀損相關證據材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拒不配合依法開展的價格監督檢查的;上述情形應當被認定為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上述行為系嚴重違反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並非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而是不擇手段漫天要價、虛假標價,對不明真相的消費者進行誤導的違法行為;還有少數經營者則採取欺騙性的手法,迫使消費者自認倒黴,有苦難言,對於上述各類嚴重違反交易安全的行為,在疫情當前應當從重處罰。

典型案例

在本次疫情中,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的“哄抬價格典型案件”第六例,甘肅省武威市涼州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涼州區某大藥房開展檢查。經查,該店將前一日進貨價為15元/只的KN95摺疊式防顆粒物呼吸器以30元/只的價格銷售,將前一日進貨價為10元/包的一次性口罩以40元/只的價格銷售。在三次查處過程中還發現囤積、銷燬賬簿等違法行為,涼州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1350元,並處罰款56750元。

八、經營者違反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價格干預措施關於限定差價率、利潤率或者限價相關規定的,構成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的違法行為,不按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制定依據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實行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實施辦法》

第三條 實行價格干預措施應當遵循經濟規律,有利於發展生產,保障供應;有利於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穩定市場預期,穩定價格總水平。

第四條 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時,可以對下列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及服務實行提價申報和(或)調價備案。

(一)成品糧及糧食製品;

(二)食用植物油;

(三)豬肉和牛羊肉及其製品;

(四)乳品;

(五)雞蛋;

(六)液化石油氣(政府制定出廠價格和零售價格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範圍內確定在本行政轄區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具體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條文解讀

價格干預措施是指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實行價格干預措施應當遵循經濟規律,有利於發展生產,保障供應;有利於保障企業正常經營,穩定市場預期,穩定價格總水平。經營者違反省級人民政府依法實施的價格干預措施關於限定差價率、利潤率或者限價相關規定的,構成不執行價格干預措施的違法行為,不按哄抬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九、市場監管部門發現經營者哄抬價格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制定依據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國公安機關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會議精神,在各地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公安部黨委會議和公安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部署要求,迅速啟動戰時工作機制,緊緊圍繞職責任務,在會同有關部門堅決做好疫情防控各項工作的同時,加大對借疫情哄抬物價、囤積居奇、銷售偽劣、擾亂秩序、妨礙公務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加大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依法打擊、及時查處了一批涉疫情違法犯罪案件,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創造安全穩定的社會環境。

典型案例

根據“北京平安在線”,通州警方1月26日接群眾反映,有網民發帖自稱“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後故意前往人員密集場所”,意圖傳染他人。通州警方迅速開展調查,於當日將發帖人劉某查獲。經查,劉某未感染病毒,稱其系“出於惡作劇心態編造散佈虛假信息”。目前,劉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自疫情爆發至今,全國共查處擾亂社會秩序類案件377起,干擾疫情防控類案件83起,妨害公務類案件55起,全國共破獲非法獵捕珍貴野生動物、非法狩獵等刑事案件19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9名。依法嚴厲打擊各類涉疫情違法犯罪活動,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是公安機關的重要職責。

十、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本意見,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出臺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的具體標準以及依法簡化相關執法程序的細化措施,並向市場監管總局(價監競爭局)備案。在本意見出臺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已經就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繼續執行。

條文解讀

疫情特定期間,關於該《意見》的具體標準的制定程序,經省級市場監管部門落實,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以出臺,包括具體標準和簡化相關執法程序的細化措施,並向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備案,該條文明確了具體的制定主體、批准主體以及備案主體;同時規定,在該《意見》出臺前,省級市場監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已經就認定哄抬價格違法行為作出具體規定的,繼續執行落實。

十一、國家有關部門宣佈疫情結束之日起,本意見自動停止實施。

條文解讀

市場監管總局發佈該文件是基於疫情爆發的特殊期間,部分地區商品價格秩序異常,該文件適用的期間僅在疫情發生的這一特定時間,故國家有關部門宣佈疫情結束之日起,本意見自動停止實施,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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