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業單位合併,原職務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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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合併,人員職務安排基本上會釆取拉長板凳的做法,保留現狀不變,然後通過退休、調整逐步消化,直至達到合併方案中的定崗定編要求。

一、主要領導職務安排。原來兩個單位的主官在單位合併後,一般會安排一個當局長,一個當書記,具體誰當局長誰當書記看個人實力和單位強弱而定,單位原來強勢且領導實力雄厚的,一般當局長,另一個則任書記。其他副職,年齡快到點的改任非領導職務,年輕的該調整的調整到其他單位,不調整的大多保持現狀,只是分工略有調整罷了。

比如我們這裡的文化局、廣電局、新聞出版局合併為文新廣局,廣電局的局長就當了合併後的文新廣局局長,文化局的局長任書記,新聞出版局的局長直接改任調研員,其他副局基本保持不動,前前後後算下來,一個新的文新廣局班子差不多二十來號人。這兩年經過消化,書記調到其他局當局長,其他副職退休的退休、調整的調整,才逐步回覆一正八副的格局。

二、一般幹部的安排。基本上是一塊牌子幾套人馬,不需要合併的科室,原來幹什麼的還繼續幹什麼,合併後的科室,遵循上述原則,誰強誰當科長,比如辦公室,主任誰當主要取決於局長是誰,其他科室大休如此,一看分管領導,二看主要領導。至於普通科員,更加不用考慮這些了,無非當一塊磚頭,哪裡需要哪裡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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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後小公

事業單位改革,機構改革,催生很多新的單位,也有幾個單位合併為一個單位, 誕生新的機構還好,會多出好多領導職務,你好我好大家都好。但是涉及單位合併,就面臨領導職數削減,原來領導無法安排,那怎麼辦?一般都採用下面幾種辦法:


第一,採取調動崗位,比如衛生局和計生局合併,原衛生局局長任衛計局局長,原計生局局長無法安排,可能會調到其他單位任職,有可能是財政局,也有可能中小企業局,這簡直千差萬別,就看組織部們安排了。

第二,提前離崗,有時單位合併,領導崗位變少,組織部們會採取53歲以上領導提前離崗。提前離崗是基層特色,領導離崗不同於退休,可以繼續保留原待遇,單位各項福利繼續享有,也不需要上班。這樣可以解決燃眉之急,還可以加快領導流動,有利於年輕人上位。



第三,提升一個級別,任非領導職務。比如你原來是科長,單位合併你無處可去,但你以前給單位做過貢獻,單位給你爭取一個副調研員職位,級別和待遇上去了,就是沒有實權了。

還有很多安排方法,就看組織怎麼安排,最後祝你好運!!!


公職人員嚮導


事業單位合併,通常情況下都會在合併之初先發布新的組織架構以及單位合併後的人員安置辦法,並對新單位中的各崗位職責進行相應的調整。而事業單位人員的原職務會一併撤銷,通常都不會保留,而是根據新單位的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具體要參考新單位合併的性質和個人工作安置情況來定。



事業單位改革後人員分流安置工作通常分為一下幾種情況:


第一、對無法安置在事業單位的人員,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符合國家退職條件的人員,會直接給辦理退休,或者經單位審批提前辦理提前內退或者退職手續。


第二、對於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者核減編制中無法另行安排工作的人員,按相關規定發放補償金,由單位辦理辭退手續。


第三、事業單位合併後,屬於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可以雙向選擇,繼續留在機關公務員隊伍中安排其他工作。


第四、對於單位被整編後無空缺轉公務員行列而進入其他事業單位的,可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在新單位就職,執行新單位的工資職稱和福利待遇。


第五、如果由原事業單位整編後轉為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則由新企業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管理制度。



綜合以上情況,不管是在編還是非在編的人員,在事業單位合併後,原職務都是會被撤銷,並重新任命。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所有看法,希望對題主能有幫助,也歡迎大家在評論區裡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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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啥班

原職務基本保留。

一、如果你的原來職務有行政級別的,基本上是會保留的。但是如果你原來是某個所的副所長,這個所是處級的事業單位,併入到某個廳。你這個基本上會保留為副處長的。我說這個是省一級的,其他的依次類推。尷尬的是到縣裡,因為縣裡的事業單位,很多是股級,也有副科級的,這個時候,內設部門的負責人,合併後就很尷尬,基本是不會保留職務了。

二、如果你原來的職務是沒有行政級別的,是不會保留這個職務的。事業單位有事業單位的管理辦法。但是如果你工作年限夠長,專業技術夠高,說不定會職務職級並行。享受副科級待遇什麼的,但這個是沒有職務的。

三、其實不必在意這些。事業單位合併之後,基本上原來領導人的職務都會受到影響,因為畢竟還是自己在原單位,一個人負責一個單位爽一些。對於普通人,特別是年輕人,可能影響不大。

綜上,我覺得應該基本會保留的!!!


二狗公職

單位合併後,職務怎麼辦?

單位合併,有以下幾種方式:

1、掛牌機構:B單位成為A單位的掛牌機構,其職能、人員、編制全部併入A單位,和A單位一塊牌子,兩套人馬,單位名稱規範為:A(B),原機構、職能、編制都在,唯一不在的是原來的領導職數,一把手肯定不存在了,副職一般也只會給A單位增加一名專管B單位事務的副職,其它副職也取消了。

2、合併。B單位消失,其職能、人員、編制全部合併到A單位,不在保留B單位名稱,B單位的領導職務也同機構一樣同時取銷。

3、下屬單位或內設機構。B單位合併到A單位內,成為A單位的下屬機構或者內設機構,一般級別、機構名稱、人員、編制、領導職務都不會發生變化,和原先一樣,只不過多了一層隸屬管理關係。

在1、2兩種方式中,會發生兩個問題:

1、超職數。原來的領導職務減少,導致新單位領導職數超限。一般情況下,機構改革過程中,允許短時期內超職數情況的存在,這也就是我們曾經在省廳改革過程中看到的一正八副、一正九副等現象出現的原因。在改革過程中,或者改革後一兩年內,組織部門會通過調任,解決超職數配備問題,新單位的領導職數會嚴格按照新的《三定方案》執行。

2、混編。尤其是事業單位合併到行政機關,會出現機關內存在事業編制的現象,即“機關事業”編,這個名稱在機構編制管理條例上是不允許存在的,是臨時處置措施,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混編混崗”。機構編制部門也會在改革過程中或者改革後一兩年內,用行政編制進行置換,把“機關事業”編調整為行政編制。

如有機構編制方面的問題,可私信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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