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3名確診感染新冠肺炎者隱瞞湖北返鄉實情,嚴懲!

這3名確診感染新冠肺炎者隱瞞湖北返鄉實情,嚴懲!

2月3日晚間,四川雅安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發佈通告稱,一69歲確診患者治療中多次隱瞞自己途經武漢漢口返回雅安事實,致治療中30多名醫護密切接觸,密切接觸群眾達100餘人。

通告如下

雅安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關於天全縣侯某感染新冠肺炎病毒情況的

通報

侯某,男,現年69歲,天全縣人,1月17日從漢口乘動車(車次D615,三號車廂)於當日下午到達成都,然後乘私家車返回天全,途中在雨城區多營鎮某飯館晚餐。1月27日,因“反覆咳嗽、咯痰伴心累、急促”在天全縣人民醫院入院。1月31日,侯某確診為新冠肺炎。

目前,經初步調查,侯某有意隱瞞途經武漢漢口返雅的事實,且多次在外活動,密切接觸群眾達100餘人,更為惡劣的是,在天全縣人民醫院主診醫生和縣疾控中心工作人員多次詢問是否有武漢、湖北等地居住和旅遊史的情況下,侯某仍然否認,導致有30多名醫護人員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給市、縣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嚴重的不利影響。

經市應對新冠肺炎應急指揮部研究決定,責成市縣公安、衛生健康、監委等部門負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和省、市指揮部通告要求,對侯某進行專項調查,查實後依法依規從嚴懲處;責成天全縣對該事件過程中幹部是否盡責、精準排查是否到位等情況進行倒查,對失職人員嚴肅問責。

市應對新冠肺炎應急指揮部號召並呼籲廣大市民,積極響應配合國家、省、市疫情防控各項措施,自覺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主動申報是否有疫情高發地區旅居史,配合疫情排查;各縣(區)、市級相關部門要認真落實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務實細緻做好人員精準摸排精準管控,確保防控工作抓細抓實抓到位。

此通報發佈後,凡違反雅安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通告(第4號)相關規定的,一經查實,從嚴懲處。

雅安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2020年2月3日

近日,江西上饒公安通報,一名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的女子因隱瞞湖北來饒實情,與多人密切接觸,被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通報全文如下:

通告如下

對彭某某以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立案偵查的情況通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2月3日,我局對彭某某(女,長期居住在湖北省麻城市,已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現已隔離收治)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經查,2020年1月23日,彭某某駕駛湖北籍車輛來饒過年,來饒後,未按要求主動向社區工作人員報告、登記。1月29日,在其發現自己已發燒的前提下,仍對醫生及社區疫情防護工作人員故意隱瞞湖北來饒的實情,並與多人密切接觸,造成嚴重後果。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請廣大市民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要求,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家人和他人的生命與健康負責。

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分局

2020年2月4日

截至2020年2月3日24時,瀘州市累計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9例。其中,已向社會公佈的江陽區通灘鎮確診病例餘某的相關情況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經公安機關初步偵查,餘某(男,54歲,江陽區通灘鎮人)於2020年1月21日從湖北省襄陽市駕車返回江陽區通灘鎮家中後,拒不執行瀘州市江陽區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於“所有來自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與湖北等疫情重點地區人員有接觸史的,必須到村(社區)登記,積極配合檢查檢疫工作安排,並自覺居家隔離14天”的要求,欺騙調查走訪人員,故意隱瞞其回家後的真實行程和活動,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餘某在被確診和收治隔離後,仍然刻意隱瞞部分密切接觸人員信息,導致疾控部門無法及時開展預防控制措施。

餘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省市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規定,嚴重干擾破壞疫情防控工作,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目前,餘某和妻子周某以及同行回瀘的袁某已被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病例,相關密切接觸者正在接受醫學觀察。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條 【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甲類傳染病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百零九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條 依照本法的規定負有傳染病疫情報告職責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採供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採取下列措施:

(一)對病人、病原攜帶者,予以隔離治療,隔離期限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

(二)對疑似病人,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

(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和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

醫療機構發現乙類或者丙類傳染病病人,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傳播措施。

醫療機構對本單位內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以及醫療廢物,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消毒和無害化處置。

第六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採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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