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法院: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 將依法處理

今天(2月4日)下午,西安市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常青在西安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聯防聯控工作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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