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核”封堵武漢人合法嗎?

北京市政府發佈通知,提出在2月9日24時前,除了內疫情防控必需、保障城市運行必需、群眾生活必需、重點項目建設施工以及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相關企業應當安排職工正常到單位上班,其他企業應當靈活安排職工在家完成工作,或採取錯時、彈時等靈活計算工時的方式,避免人員集中。

疫情假期延長,復工時間調整,關乎每個上班族的切身利益。那麼在延長假期期間,工資怎麼計算?受感染者的權益如何保障?

防控新冠狀病毒肺炎是當下的重中之重,但與此同時,因各種緣由導致的不當行為陸續出現,如製造假口罩、哄抬物價、“封堵武漢人”等。此類行為不僅會對公眾的日常生活造成影響,更有可能威脅部分人群的健康。法律對此會如何做出回應?

就以上問題,我們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法學教授何兵、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杜華程等人,以明確其中的法律規定,回應公眾所關切之事宜。

採寫 | 新京報記者 張進

01

“封堵武漢人”合法嗎?

“硬核”封堵武漢人合法嗎?

吳怡萱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研究生

新京報:由於疫情源頭和重災區為武漢,個別地區出現了“封堵武漢人”的情況。這種行為是否合法?法律上對疫情中的此類行為有無明確處罰規定?

吳怡萱:《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了省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疫區進行封鎖的相關權限內容。該條有兩個要點需要強調,第一,實施封鎖的只能是疫區;第二,對大、中城市的疫區進行封鎖和封鎖疫區導致中斷幹線交通或者封鎖國境的,應當由國務院來決定。法律未授權各地政府封路,封堵疫區返鄉人員的家門。各地區的村委會更無權進行類似所謂“硬核操作”。1995年民主剛果爆發“埃博拉”病毒,警察封鎖道路行為導致在外人員無法得到救治,被封鎖人員相互感染一同死亡。該等行為本身缺乏科學依據,客觀會給傳染病防控工作帶來不利影響毋庸贅言。

國務委員、公安部黨委書記、部長趙克志在1月28日公安部召開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暨全國公安機關視頻會議上指出,未經批准擅自設卡攔截、斷路阻斷交通等屬於違法行為。因此,對於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定,導致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破壞道路、交通工具進行封堵的行為則還涉嫌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及破壞交通工具罪。

2003年抗擊“非典”時期,也出現過地區歧視的不正常社會心理,因此傳染病防治法修正草案在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時就已經明確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新京報:從法律角度,如何看待此次疫情中用大數據追蹤武漢人員行蹤的行為?在面臨重大疫情時,在個人隱私權和大數據這對矛盾體之間,如何合理界定隱私的讓渡期限、程度?

吳怡萱:大數據時代,具有個性化算法推薦的應用讓公民用個人數據信息交換了便利及效率。讓渡數據權就是讓渡隱私權,這是AI時代我們要了解的風險。但具體到本次疫情,緊急情況下,公民權利受到限制不可避免,且具有實質合理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利用大數據的便利,綜合海量數據信息,作出重大決策判斷,與公民權利之間並不必然構成對立矛盾體。重點在於謹防對公民個人信息的洩露。

傳染病防治法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將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京報:幾日前,一廣東男子因乘坐公交不戴口罩被警方拘留。如何看待發生於疫情防控時期中的這一行為?

吳怡萱:廣東省衛健委及各地陸續發佈的配戴口罩嚴控通告,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等規定。廣東警方作出處罰決定,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該男子若對警方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提醒,即使緊急情況下,公安機關依法對行政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時,也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行使自由裁量權,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違背過罰相當原則,導致行政處罰結果嚴重不合理的,應依法糾正。

02

延長的3天假期

為帶薪休假

“硬核”封堵武漢人合法嗎?

何如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京報:受感染者無法正常復工,他們應如何保障個人權益?

何如:2020年1月24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出臺了《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其中規定,對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因此,受感染者不必擔心因病被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繼續領取正常工資。

新京報:因疫情延遲假期,延遲的這些天,員工的工資報酬應如何計算?《勞動法》中是否有相關規定?

何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通知,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然而,延長的這3天不是法定節假日。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春節,放假3天(農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延長的這3天,不屬於法定節假日,而是屬於休息日(等同於週六、週日)。對於延長的3天假期,員工可以正常領取工資,即帶薪休假。對於在這期間工作的員工,如果單位事後不能安排補休,則應當按照正常工資標準的兩倍發放工資。

新京報:因擔心在公共交通、辦公區感染,員工有無權利晚於規定的上班日期復工?

何如:國務院辦公廳雖然規定自2月3日起,全面復工,但是上海、廣東、河南、山東等地區已經規定,絕大部分企業延長假期至2月9日。目前疫情形勢還不明朗,不排除繼續延長假期的可能性。但是,如果疫情得以控制,復工日期確定,員工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按時上班,因擔心在辦公區被傳染,拒絕上班的,則不能要求企業繼續支付其工資。

03

武漢醫生不應按造謠處罰

“硬核”封堵武漢人合法嗎?

何如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

新京報:法律上是如何界定“造謠”的?如確認為“造謠”後,應如何處理?如確認不是“造謠”,又應如何處理?

何兵:

“造謠”在詞典中的解釋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眾”。

根據“造謠”的嚴重性,處罰又分為兩個等級:

(1)行政處罰,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2)刑事處罰,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三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論屬於哪個層級,“造謠”應是行為人有主觀上的故意,而傳播虛假消息。行為人如果傳播的內容與事實不完全一致,發佈者、傳播者主觀上並無惡意,也不能定為“造謠”。民眾有言論自由的權利,言論自由並不是說真理的自由,是指一定程度說錯話不受追究的自由。

武漢處罰的8個“造謠”人中,其一人是醫生,在收治病人中發現該病人被感染“冠狀病毒”,而在大學同學群內稱“南水果海鮮市場確診了7例SARS,在我們醫院急診科隔離”,該微信聊天之後被截圖廣泛傳播。該醫生並無故意編造事實之行為,該7名病人所感染病毒已被確認為“冠狀病毒”,且症狀與SARS極其相似,過早地將其稱為“SARS”,雖然與事實有出入,至多也屬判斷失誤,不應當按照造謠處罰。

04

野味供應合法嗎?

“硬核”封堵武漢人合法嗎?

杜華程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新京報:此次疫情源於食用野生動物。據瞭解,不少地方都有野味供應,法律上對此是如何規定的?根據這次經驗,是否應加大相關法律執行力度?

杜華程:能否食用“野味“在法律上並無此規定。但是,如果食用的”野味“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規定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就會涉及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因此,食用野生動物,必然涉及非法獵捕、殺害,或者收購、運輸、出售等行為,相關的行為人會被刑事處罰。比如穿山甲屬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獵殺、殺害、收購、運輸、出售,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蝙蝠並不在野生動物保護的目錄裡,獵殺、殺害、收購、運輸、出售就不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追究刑事責任。

新京報:疫情中,某些商家為牟利生產、銷售假口罩,有可能對公眾健康造成嚴重威脅。從法律方面應如何處理此種行為?

杜華程:首先要看行為人生產、銷售的是普通口罩還是醫用外科口罩。如果行為人生產的是普通口罩(如3M等),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如果行為人生產的是醫用外科口罩,則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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