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新聞網訊 2020年2月3日,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發佈《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的指導意見》。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於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哄抬價格違法行為認定的指導意見
各地(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經開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嚴厲打擊哄抬價格等行為的決策部署,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我區市場價格監管工作,維護市場價格秩序,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及《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行為的指導意見》的規定,經請示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我區經營者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下列行為的,構成哄抬價格違法行為:
一、經營者銷售蔬菜、肉、蛋類產品以2020年1月27日(全區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響應)前購銷差價率為基準價,1月28日後(包括當日)購銷差價率超過基準價35%及以上的;
二、經營者銷售口罩、消毒水、藥品等疫情防控急需藥械購銷差價率未與1月27日前保持一致並擴大的;
三、疫情發生前未實際銷售,或者1月27日前實際交易情況無法查證的,經營者在購進成本基礎上提高35%及以上對外銷售,經市場監管部門告誡,仍不立即改正的。
其他違法行為請參考《市場監管總局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查處哄抬價格行為的指導意見》(國市監競爭〔2020〕21號)。
西藏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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