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規範紀檢監察建議工作 提升監督效能

近日,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制定《關於進一步規範紀檢監察建議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進一步提升監督效能,強化監督權威,推進紀檢監察建議工作規範化、程序化、制度化,實現紀檢監察工作高質量發展。

《意見》明確適用情形,分別列舉了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建議書和紀檢監察建議書的適用情形,切實增強紀檢監察建議的可操作性,規範了建議書、送達回證的文書格式,明確了建議書的生效時間、反饋落實情況期限、提出異議和異議回覆時限。紀律檢查機關針對監督中發現的突出問題,依據黨章黨規黨紀,向有關黨組織提出整改建議的,制發紀律檢查建議書;監察機關針對監察對象所在單位廉政建設和履行職責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據憲法法律法規,向該單位提出整改建議的,制發監察建議書;紀檢監察機關針對既存在違反黨規黨紀事實又存在違反法律法規事實,就同一事項向同一黨組織、單位提出整改建議的,制發紀檢監察建議書。

《意見》堅持分級分類,按照管理權限、區分不同情形,向下一級黨組織、本級監察對象所在單位下達建議書;明確紀檢監察機關根據問題性質、適用情形,單獨或合併提出“要求糾正不當行為或撤銷不當決定,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等6類處理建議;紀檢監察建議在對有關問題作出定性結論後提出,內容須簡要敘述違規違紀違法事實和紀法政策依據,對應提出建議並列明相關紀法政策依據,切實增強紀檢監察建議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意見》堅持“誰承辦,誰起草”,規定了建議書的起草主體,細化了制發程序,明確建議書必須由被建議黨組織或單位負責人簽收並加蓋公章,同時抄送相關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紀委監委機關審查調查、黨風政風監督等有關部門送達的建議書,應當同時抄送被建議黨組織或單位對口聯繫監督檢查部門;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被建議黨組織或單位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問題整改臺賬,督促整改到位;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採納紀檢監察建議、整改落實不到位或不按時反饋整改落實情況的,依規依紀依法問責或提出問責建議,以提高紀檢監察建議的嚴肅性、公正性。

同時,《意見》要求以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約束紀檢監察機關,確保紀檢監察建議書合規合法、權威有效。下達紀檢監察建議書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法律法規為準繩,遵循法定程序,依據紀法政策提出紀檢監察建議;嚴格審批制發程序,紀檢監察機關承辦部門起草的建議書,經部門負責人和協管、分管領導審核後,送法規部門或相關部門作前置審查,審查通過後,報委主要負責人審籤。派駐派出機構起草的建議書,經歸口聯繫的監督檢查部門審核把關後,由派駐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審籤。監察專員辦公室、鄉鎮(街道)監察室起草的監察建議書,報授權機關審籤;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對下級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的建議,認為確有不當的,可以變更、撤銷,並督促整改。(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委 || 責任編輯 徐夢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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