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一方去世又無遺囑,另一個老人能否直接把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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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首先房產是兩個老人的共同財產,各佔50%,一方去世,那麼他的50%就由子女和老伴共同繼承,如果老伴想把房產給其中一個子女也只能給自己的50%,如果想全部給這個子女,必須把房產過戶到老人名下,那麼其餘子女必須簽署一份放棄繼承和聲明,那麼這個房子才會變成這個老人的,他才能把房子給他想給的人,所以拿不到全部,你也可以和兄弟姐妹商量把另外50%買下來


紫的未來


我們家的情況是這樣的,我婆婆去世了,我公公又找一個繼母,之前婆婆活著的時候我們在我們家的大田地蓋了三間房子,給婆婆公公住的,現在公公把其中的兩間寫遺囑給繼母了,而且沒有公公的地,是我婆婆和我老公姊們幾個的地,想問一下遺囑是不是有效?


用戶7712223065381


您好!不可以。一方去世後,在世一方不一定有房子所有產權,意味著在世老人不能自己獨立處置房產。

分兩個方面簡單解答一下:

一方去世後,房子的產權歸屬

在房子屬於老人夫妻共同財產的前提下,當一方老人去世,在世一方不能全部擁有房子的所有權:

1. 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夫妻各自有房產一半兒的份額。當一方去世,去世人所擁有的房產份額的就成為遺產。

2. 遺產的繼承人不一定只有在世老人一個人。除非去世的老人生前訂立遺囑,否則按照法定繼承的話,繼承人將包括在世一方、兒女、去世人的父母。只要繼承人多於一人,就意味著房產被“分割”了。

所以,不能直接把房子過戶給子女。

應該如何處理?

題主提到把房子過戶給子女,這裡就圍繞著這個需求提出建議。主要分三步:

1. 由擬定過戶的子女繼承全部份額。

2. 該子女繼承下來之後辦理過戶手續。

3. 母親將自己的份額贈與或者“賣”給該子女,或者訂立遺囑指定給該子女繼承。

所以,這裡的關鍵在於去世一方的份額首先要全部繼承給該子女。具體辦理上,去房產所在地公證處,其他所有繼承人(包括在世一方)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該子女辦理繼承權公證,拿到繼承權公證書。憑藉繼承權公證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把房本變成該子女的名字。

至於在世一方的份額如何給到子女更合適,生前給的話,只有生前贈與或者買賣兩種方式。費用的計算上,跟房產屬性、子女已有房產數量、是否考慮今後還出售等三方面因素有關。這裡不再詳細介紹,在“一紙家書”的問答中回答過很多類似問題。身後給的話,在世老人可以訂立一份遺囑,指定好繼承人。


一紙家書


老人偏疼一個孩子偷摸把房子給一個孩子的情況其實還是比較常見的,如果房子屬於老人一個人的財產這種做法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現在大部分老人的房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房子應該是兩個老人一半一半,現在一位老人過世屬於這位老人的房子就會變成遺產被繼承。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所以可以參與繼承的有配偶、子女、父母(考慮到老人年齡問題不考慮老人的父母的繼承),所以應由另一位老人和兩位老人的所有子女共同繼承那1/2的房產。如圖所示(圖中只考慮兩位老人只有兩位子女的情況)

所有老人過世之後該套房產屬於老人的配偶以及老人子女共同共有的房產,老人的配偶是不能獨自處理(把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這套房產的,需要有老人和所有的子女共同協商處理。


東友律師團


對於這個問題,一般情況下,如果老人一方去世了,如果他生前沒有訂立遺囑的話,那麼他的財產將按法定繼承的順序處理。但是根據你的描述,顯然這兩個老人應當是屬於夫妻關係,至於這個房產能不能由另外一個老人做主處理,需要看具體的情況。

首先要看這個房產到底是誰的產權,如果是去世一方的個人財產,那麼這個房產只能作為遺產來進行分割,而另外一個老人是不能直接將該房產進行處理的,需要徵得所有繼承人的同意才可以。

其次就是假如這個房產是兩個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那麼這個房產當中的一半應當是去世一方的遺產,同樣這部分遺產也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只有所有繼承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分割和過戶。另一半應當是屬於在世一方老人的財產,這部分財產,另一個老人是可以自由處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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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律師工作室


問題中的情況十分常見,的確需要大家徹底弄明白。

首先,問題中提到一方老人去世,又無遺囑,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此時要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來處理。而如果是法定繼承,那麼,房屋若為夫妻共同財產,去世老人所佔比例為房屋的二分之一,此二分之一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即他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平均分配。

此時,如果死者的父母已經去世,且死者只有一個孩子,那麼,即便配偶和孩子都是繼承人,在世配偶將房產全部過戶給孩子,也是沒有障礙的。因為這個時候,孩子肯定會配合自己的父(或母)辦理這個手續的,以便自己能夠獲得完整產權。獨生子女政策此時就顯得特別有優勢了。

如果不是獨生子女,在世配偶一方如果想把房屋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肯定會受到其他子女的阻擾,很難如願。

其次,若房屋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假設是去世一方老人的個人財產,那麼,無遺囑的情況下,房屋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也是由配偶、子女和父母來繼承。只不過,此時他們繼承的是房屋的全部份額,而不是二分之一。如果死者父母先於死者去世,且死者只有一個孩子,那麼,在世一方將房屋產權過戶給唯一的子女應該不會有阻礙,雖然在法律程序上,他必須取得子女的同意,但是,此時子女肯定是配合的。

問題中的所謂“直接”在法律上和理論上是不成立的,因為無論是否獨生子女,在世一方過戶產權都必須徵求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只是在獨生子女的情況下,這樣的同意很容易取得,跟“直接過戶”也沒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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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想法律


看情況。

首先看房子在誰名下,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過世的那位老人佔多少份額,子女有幾個。

如果房子是在世那位老人一個人的,那願意給誰給誰,子女們有意見也沒用。

如果房子有離世老人的份額,就不能這麼做了。老人去世沒留下遺囑,那麼他名下的房產份額依法定繼承,另一位老人和全部子女都是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每個人都均等繼承一部分去世老人名下的房產份額。

這麼講不是很好理解,舉個例子:

去世的老人有房子一半的所有權,即50%。老人有4個子女,連在世的老伴一起,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5位。這5個人在繼承50%的遺產房這件事上權利均等!每個人都能繼承到10%的房產份額。

此時在世的老伴手裡有60%的房產份額,如果他偏心,想把房子只給某個子女,也只能將自己名下的60%過戶給該子女,另外幾個孩子手裡各10%的房產份額,他做不得主。

這只是個例子,具體怎麼分,各人佔多少份額,要看過世那位老人名下有多少房產份額,如果整套房都是過世者一個人的,那麼遺產就是100%的房產份額。


信凱律師事務所


老人家能否賣給子女,這個問題要從幾個方面來考慮的,1辦理手續問題,2子女遺產分配問題,3繼承問題。


1辦理手續問題

老人家一個人能否去不動產交易登記中心(俗稱房管局,下面使用房管局這個俗稱來代替)將房子過戶給其他子女?

如果房產是商品房,房產證只有健在一個老人家的名字,這是可行的!老人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房產證等,即可將房子賣給其中的某一個子女的(當然部分城市有限購,子女需要有買房資格,這個就展開討論了)。

如果房產證有兩個老人的名字,或者房產證只有已經去世那個老人的名字,或者房產是房改房等特殊房產,健在的老人無法單方面辦理過戶手續。這個對於老人家來說,還是有可能發生的。

如果房子有抵押,有查封,或者其他限制出售的情況,自然也是無法辦理過戶手續的,這個不展開講了。


如果是房管局認定可以過戶,那麼攜帶齊全的證件即可辦理過戶給某個子女,如果房管局認為交易不符合條件,就會當場退件,不可以辦理相關的手續。


房管局在審核交易條件的時候,不會審核業主的房產是否夫妻共有,是否婚後購買,是否得到配偶的允許,只需要房產證有名字的人出面賣房即可。房改房雖然只有一個人,但是當年分配房產的時候通常是分給夫妻的,故而房改房出售需要提交房改房繳款明細表,審核配偶情況,如果配偶去世了,依然需要辦理繼承方可出售。


2子女遺產分配問題

老人去世了,老人的遺產按理需要辦理繼承手續。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如果有撫養協議,按照撫養協議分配遺產,如果有遺囑按照遺囑分配遺產,如果都沒有,則按照繼承法法定分配遺產。

《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去世老人的父母(如果尚健在),配偶(也就是另外那個尚健在的老人),子女都依法享有繼承權,所以從這個角度來分析,正常情況下遺留的房產去世老人有一半份額,這個一半份額由健在的父母,配偶,子女(子女如果去世,其子女可以代位繼承),故而其他子女也是有繼承權的,另一個老人將房子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是侵犯了其他子女的財產權,過戶是無效的。

除非房產是在世老人的單獨房產,另一個老人有完全的支配權,否則其他子女可以提出起訴,交易就無效了。


如果房子只有一套,分割房產給多個子女也不方便,也可以其他子女獲得現金或者其他補償,那麼將房子過戶給其中一個子女也是可以的,這樣子其他子女就不會有意見了。


當然在很多地方,尤其是廣大的農村,已經出嫁的女兒是沒有繼承權的,也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可是按照繼承法,無論是否出嫁,女兒都是有繼承權的。


如果老人分配家產不公,輕則子女有意見,容易鬧矛盾,重則對於撫養老人也有影響,甚至有的子女老死不相往來。


3繼承問題

上面分析了,一方面其他子女依法享有房產繼承權,另外如果房產證有去世老人名字,或者房產本身是房改房則是需要辦理繼承。這種情況下,另一個老人不能將房產出售給其中一個子女的。

在辦理繼承的過程中,如果其他子女放棄繼承(無論是否有條件),則也可以將房產給其中某一個子女繼承,至於另外一個老人的份額則只能出售給該子女,故而辦理過戶後,新的房產證房產來源是,繼承,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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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房產


這個不太容易實現。

第一,房產的權屬問題。

按照所述情況,該房產應當是屬於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能登記在以過世老人一方,也可能登記在現存老人一方,還可能同時登記在雙方名下。

但不管房產的權屬登記狀況如何,均不影響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而配偶一方單方將房產的過戶行為屬於無權處分行為。

若房產僅登記在在世老人一方,實踐操作是可能單方便將房產過戶。但因是無權處分行為,且是將房產過戶給某個子女,作為子女應當知曉該房產屬於父母的共同財產,所以這種情況的無權處分不符合善意取得。故,即便過戶,其他子女也可能提起撤銷訴訟。

若房產登記在已世老人一方或雙方名下,這個過戶行為基本不可能實現。

第二,房產繼承問題。

因為已過世老人享有房產份額,在產權人過世後,則直接產生繼承法律關係。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每個來人都享有二分之一份額。老人及子女都作為繼承人繼承已過世老人二分之一份額。


葉律師


第一,到不動產登記窗口查詢,確定該房產產權明確清晰,有土地信息,符合轉移過戶的條件。(因為老房產因歷史原因不一定能過戶)

第二,排除去世老人的父母繼承權,因為可能老人的父母已經過世了。有繼承權的就剩老伴和子女。

一般房產產權夫妻各佔50%份額,那麼法定50%份額有在世老伴和子女共同繼承均分。可見子女所佔比例是比較少的。

第三,老人主持家庭會議,達成共識,約定給某個子女所有。其他子女同意放棄,得房者可以適當貨幣補償給放棄繼承權的兄弟姐妹。

第四,利害關係人共同到不動產登記窗口,簽署放棄繼承的聲明或繼承的文書。(走買賣程序,繼承程序不建議)

時間許可,不建議進行公證,可以省去約1.5%的公證費。

第五,得房者繳納相關稅費,具結等待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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