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寧: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員工合法權益

日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出通知,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全市各級人社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全力維護員工在疫情防控期間的合法權益。

保障因疫情無法返工者的工資

對轄區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參照《工資支付條例》有關規定,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對非因疫情被醫學隔離觀察,但因在重點疫情地區未能及時返寧復工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優先考慮安排其年休假,並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資。

保障因疫情停工企業的員工工資

轄區內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發放至用人單位復工、復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不得解除與確診患者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終止與被醫學觀察或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當勞動者處於醫學觀察期或法定醫療期間,勞動合同屆滿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預防救治中被感染認定為工傷

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的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已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有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同時,人社局還要求縣區人社部門切實做好服務指導和監測處置工作,落實屬地責任、開闢綠色通道並公佈監督舉報電話,切實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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