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在農用耕地上搭建養殖場的行為,你怎麼看?

財神161997723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您描述的問題不完整,故主要從能不能在農用耕地上搭建養殖場該問題出發進行分析。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集體所有的土地也可分為基本農田和基本農田以外的土地,分情況進行分析。

1.基本農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國家對於基本農田進行嚴格保護,並且基本農田也受到嚴格的限制,一經劃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佔用或者是擅自改變用途。法律明確規定不可在基本農田上建房、取土等行為,建養殖場破壞基本農田的種植條件,不被允許。

2.非基本農田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建養殖場是發展畜牧業,從事農業生產的經營活動,從以上法律規定可看出如果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是可以用於建養殖場。此外還需注意建養殖場需要處於適養區,辦理備案及環評手續並且進行防疫工作。(京平範)


京平律師事務所


用現在的話術講就是”頂風作案,不作死,不會死”。


國家相關政策《土地管理法》第36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養殖業的大力發展,需要審批專用的養殖用地。現在國家對養殖行業限定的禁養區,只能在符合禁養區以外的地方進行養殖,但還是需要審批的流程。

養殖業需要避開的五大禁養區有

1、居民集聚地或醫療科研人口集聚區。

2、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區。

3、自然保護區和風景旅遊區。

4、水源保護區。

5、政府規定的其他禁養區。

在自己土地建設養殖場,如果你的地理偏僻,可能暫時沒有什麼事。有沒有相關的單位去檢查你。前期你的養殖規模不大,造成的汙染,沒有到嚴重的底部。等你的養殖場發展到一定規模,指不定哪天有檢查的,就是你給自己埋下的地雷就起到了作用。你這個養殖場沒有任何手續,肯定是按照違建處理,建議大家想做好養殖場,就明明白白的區申請養殖場建設流程,給審批後在建設。


申請養殖場建設場地一定要避開5大禁養區,你的養殖場才能得到更大的發展願景。


起點農業


你好,作為一名三農領域的創作者,在這裡我簡單的發表一下我個人的觀點。

首先,只要不改變農用地的性質,在農用地上搭建養殖蓬,進行養殖業國家是允許的。但有前提條件:一是必須自己申報,表明養殖項目及使用期限。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最後經過縣一級政府土地部門的批准同意,方可取得使用權。二是必須取得環保部門的批准認可,解決好環保汙染問題,不能對周圍居民造成汙染。

其次,一般要遠離村莊。三是農業部門核實,有具體項目,有養殖規模。對打著養殖業的幌子,實際卻是以圈地佔地為目的的家項目是不允許的。國家目前正在強力拆除打著養殖業的幌子,侵佔土地的現象。

最後,在有些地方,由於鄉村兩級組織管理不嚴,土地部門執法不嚴,有些土豪未經批准私自在耕地上亂建房屋或豪宅,群眾意見比較大,二姐這些問題久拖不決,無人敢管。假若沒有土地部門強有力的執法、沒有目前陝西省對秦嶺北麓未見的強拆決心,這些問題是得不到很好的解決的。

這就是我的觀點,希望可以幫到你,謝謝。


農村丫子


只要不改變農用地的性質,在農用地上搭建養殖蓬,進行養殖業國家是允許的。但有前提條件:一是必須自己申報,表明養殖項目及使用期限。報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最後經過縣一級政府土地部門的批准同意,方可取得使用權。二是必須取得環保部門的批准認可,解決好環保汙染問題,不能對周圍居民造成汙染。所以,一般要遠離村莊。三是農業部門核實,有具體項目,有養殖規模。對打著養殖業的幌子,實際卻是以圈地佔地為目的的家項目是不允許的。國家目前正在強力拆除打著養殖業的幌子,侵佔土地的現象。

當然,在有些地方,由於鄉村兩級組織管理不嚴,土地部門執法不嚴,有些土豪未經批准私自在耕地上亂建房屋或豪宅,群眾意見比較大,二姐這些問題久拖不決,無人敢管。假若沒有土地部門強有力的執法、沒有目前陝西省對秦嶺北麓未見的強拆決心,這些問題是得不到很好的解決的。


像風像雨也像雲


只要對國家有利,對社會有利,養殖收入大於種植收入。應該鼓勵發展行為,養殖糞便直接上地,獨立的飼養環境,減少病害和疫情發生。就地飼餵食料和加工,省去成本,就是增加收入,在農田還可採取放養模式,或割些菜類或豬愛吃食品,給回覆原生態養殖開闢一條新路。減少精食料快速養殖弊端。儘量回覆本國養殖品種的提純復壯,大利提唱國內原生態養殖業的發展,走自己本國優質養殖之路,是抗拒快速養殖的對策,快速養殖是國人身體健康的最大隱患,特別獸用抗生素的使用,有害人的體質,同時在質量上站領市場,迊接快速養殖和進口肉類的挑戰,品質的回覆和提升,肉類價格將有大的突破,才能提高種養加的收入,中國無論是糧食生產,還是養殖業,必須以質量為主,才能在發展中得到主動權,把優質的原生態糧食,和優質的肉類食品供給國內,以質量優式才能減少外國食品的進入。在今天生產有餘的發展中,提高質量適合國情,在農田地搞養殖合呼民意,對環保和養殖都有利,不要設卡,發展經濟,才能提高人的收入。


半戍品


現在對於環保的問題非常的重視,所以想要在農村裡面或者農田上面搭建養殖場,那麼我們覺得要非常小心,並且要做好各項的措施。

因為現在農村裡面創業的人還是比較多的。但是創業的人多機會也多,所以這個時候大家投入到了其中的話,也許能夠不僅帶動農村的經濟發展,而且自己也能夠獲得一定的利潤。

但是我們覺得在農村裡面做,你也不管是養殖場還是做什麼,都需要做好一定的防護措施。


申請合法的養殖場。

申請能夠得到批准的場地進行養殖,並且這個場地必須得做得規範然後我們合法運營。

畢竟養殖任何產品都會排洩出很多的排洩物。所以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得做好環保相關的要求,不能夠汙染環境和,影響到周邊居民的生活。

所以養殖場這個徒弟既然是建立在工地上面的,我們就必須得經過申請,得到批准的時候才可以在這些地方上面做養殖場。

只要我們拿到相關的證件以及得到合法的審批,這個時候我們蓋養殖場是可以的。

但是在農村裡面的耕地上面蓋養殖場,還得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不能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在我們這邊呢,養殖場辦理是可以的,但是不可以影響居民的正常生活。

大家都知道我們農村裡面房子是比較分散的,居住的人群不會很密集,所以這種情況下大家建養殖場的時候就要考慮清楚你的養殖場距離居民的住宅地是否比較遠。

如果比較靠近居民住宅地,並且這個產生的排洩物或者是各種問題,會影響到居民正常的生活,這時候可能就要小心了。

或者嚴重的汙染,到農村飲用水的資源等等。

一旦被居民舉報,那這種情況之下呢,肯定是需要處罰或者被迫關閉的。

鼓勵發展,並不等於放縱發展。

有的農村裡面出現這種狀況養殖任何一個產品,然後最後都因為各種問題導致這個產品的泛濫。

所以我們在養殖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防護措施,不能夠讓我們的產品隨意逃跑,或者是出現各種氾濫的情況。

我記得好幾年前我們這邊養殖的一種竹鼠。然後因為賣不出去的原因,老闆跑路了,這個養殖場裡面的竹鼠就全部跑出去了。

影響了我們整個村子的運營狀況,甚至是出現了各種問題,直到兩三年的時間內才完全將這個產品控制住和消滅掉。

對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得做好任何的防護措施,以便不能使得我們養殖的產品對農村的居民和其他的經濟作物產生致命的影響。

可持續發展不能改變土地的性質。

在農村裡面養殖這個養殖業是我們農村鼓勵的鼓勵發展的一個創業的方向。

但是這個時候如果要蓋養殖場的,大家就要注意,不能夠破壞土地的性質,畢竟農村裡面追求的是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狀態。

如果當我們破壞了這些土地的原本的性質,那麼或許在我們承包期到期之後,就不能夠將這些土地恢復原來可使用的性質,這種情況下我們是不介意的。


對於在農村裡面蓋養殖場,我們提出了以上的看法和意見,不知道大家認為如何呢?


農人莫小道


老百姓也不容易


見路不走9391


首先國家耕地面積在不斷減少,長期象這樣下去將來農民會無地可種。耕地一但被破壞,中國13億人口口糧如果完全靠進口,那後果不堪設想。所以必須要嚴格控制。


HxJ562


建的人沒有責任,毫無疑問責任要有批准的人來負!


再殺一個


對於在農用耕地上搭建養殖場的行為,你怎麼看?

發展畜禽養殖業,對於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家對此是大力支持的,但從事畜禽養殖業也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具體到能否佔用耕地建養殖場這一問題,需要區分兩種情況: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基本農田,則一概不得佔用建養殖場。因為按照《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7條關於“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等規定精神,基本農田只能用於糧、棉、油、蔬菜等種植業生產,而不能用於養殖業。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畜牧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據此,如果你們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戶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當然,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建議你們查閱所在鄉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如果該規劃沒有將有關耕地劃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範圍,你們可以向上級人民政府建議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變更,以更好地適應你村農業生產的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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