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店內上吊身亡,家屬一口咬定酒店設計不合理才給人自殺機會,索賠20萬!你咋看?

瓜太郎


男子酒店內上吊身亡,家屬遭遇讓人同情,索賠之舉讓人不恥,這種用道義綁架的行為說白了就是碰瓷行為。男子的家屬在談到索賠時,倒時裝出一副自己很通情達理的樣子,說自己要的也不多,才20萬元,自己也不到酒店去鬧,只是走法律途徑而已。

死者的先把讓人痛惜,但說句不好聽的話,一個人如果有了想死的念頭,是無論如何也擋不住的,可以選擇的自殺方式太多了。這個男子如果不用毛巾在衛生間門上自殺,也會通過其它方式來結束自己的生命,比如說跳樓自殺,或者將酒店內的玻璃杯摔碎割腕自殺,那麼是不是都可以要求酒店賠償呢?而且這家酒店的設計也是大眾化的設計,並沒有什麼安全隱患,是完全符合安全要求的。

在協商之下,當事酒店最終還是出於人道主義,給予了死者家屬34800元的賠償。我認為這個賠償不應當給,一分錢都不要拿,我們社會不能允許和縱容這種碰瓷行為,不能不問青紅皂白,出了事就拿出來“我死我有理”的無賴行為,最終還是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責任內的一分不少,該承擔的承擔,不是自己責任內的不要承擔,不能滋長這種碰瓷心態和行為。


元芳有看法


7月4日,一名28歲的男子在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一連鎖酒店722房,用毛巾掛著脖子吊在洗手間的玻璃門框上自縊身亡。死者家屬方要求酒店方從責任和人道主義方面給予人民幣20萬的補償。

結果怎麼樣?

經西鄉司法所協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死者家屬方對死者自縊死亡無異議;酒店方從人道主義出發,支付死者家屬方人民幣34800元。

沒有過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最後基於人道主義予以適當補償!這是在很多出現傷亡情況後和稀泥的結果。正是這些所謂的人道賠償,和稀泥的結果,導致這些人員只要出現傷亡情況,不管是自身責任,還是對方是否有過錯,都吵,都鬧,都要求賠償,最後也獲得相應的補償。

年紀輕輕選擇自縊,確實令人惋惜。但家屬卻利用其身亡只是訛詐他人,這種道德及品質實在令人噁心。真希望以後出現這樣的情況,我們能夠堅決的站在法律層面和社會的公序良俗上進行裁決。法院的判決或調解具有指導性和指引性,能夠對此類糾紛的解決提供一個裁判尺度!


葉律師


這是去年7月4日發生在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一家連鎖店內的事情,當時,一名28隋男子入住,用毛巾把自己勒死(一頭掛在洗手間的玻璃門框上),最後家屬認為,酒店設計不合理,要求賠償20萬元(含人道主義費用),“兒子死後,我沒有到酒店去鬧,而是尋求法律途徑,要求也不高,賠償20萬很低。”死者的父親認為兒子既然登記入住酒店就與酒店產生合同行為,酒店應對他兒子負責任,因為酒店設施的設計不合理,兒子才有機會上吊死亡。

“真正的受害者是我們,既然確定是自殺,人只要想死就沒法控制。”酒店經理說,此事件發生後,酒店業務下滑,員工有心理陰影,有的打報告辭職,要酒店賠償20萬毫無道理。



那麼,其家屬說的是否合理?我覺得是毫無道理,你要想自殺,任何人都攔不住,酒店在玻璃上設置門框,裡面放毛巾不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嗎?我都不知道這個父親是咋想的,竟然覺得酒店設計有缺陷和問題,這種說法是毫無道理,按理說,應該不給理他才對,遺憾的是,最後經過經深圳市寶安區西鄉司法所啟動“說事評理”調解,酒店竟然賠償了對方3.4萬元,說是人道救助何對死者家屬的安葬費、來回路費等,實在讓人有點不可理解和莫名其妙,如此做,不是在幫助對方,而是在助長這股歪風邪氣,導致社會風氣不斷下滑。


你要死,請去其他地方,你選擇酒店自殺,不僅僅導致酒店沒人敢住,酒店工作人員嚇著了,紛紛辭職,酒店沒有追究死者家屬的責任就不錯了,這下倒好,家屬還要求酒店賠償,最後當地司法調解部門調解,酒店竟然屈服給予賠償3.4萬元,這是什麼邏輯和什麼世道呢?難道就害怕死者家屬去鬧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嗎?就是為了息事寧人嗎?如此做法,反倒會刺激其他一些相同案例,採用相同手段去索賠。這也是為何如今只要人一死,必須要索賠,不管是誰的責任,反正我在你這兒死的,你就要賠償,真的是大千世界,無奇不有。

如此下去,社會風氣會成什麼樣子,這也是為何如今的社會風氣不好的原因了,就是因為這些胡亂行為,擾亂了社會風氣。


烏魯木齊那些事兒


男子上吊身亡固然令人同情,他的家屬的悲痛之情也能夠理解。但是,如果硬要把男子的自殺行為,歸咎於酒店的責任,無論如何也太過牽強。世間萬物有太多不幸,我們不能將自己不幸毫無緣由地讓別人承擔,這樣做是極不道德的。

據報道,今年7月4日,一名28歲的男子獨自入住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一連鎖酒店722房。7月5日下午,酒店打掃衛生的服務員發現該男子用毛巾掛著脖子吊在洗手間的玻璃門框上。經醫護人員到現場確認,該男子已無心跳。到場法醫初步鑑定為自縊。



死者家屬方要求酒店方從責任和人道主義方面給予人民幣20萬補償。“兒子死後,我沒有到酒店去鬧,而是尋求法律途徑,要求也不高,賠償20萬很低。”死者的父親認為兒子既然登記入住酒店就與酒店產生合同行為,酒店應對他兒子負責任,因為酒店設施的設計不合理,兒子才有機會上吊死亡。

那麼,死者家屬的說法是否有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即使酒店設施真的有安全隱患,也不是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兩者之間更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男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其自殺,他要自殺即使酒店毫無缺陷,也擋不住他。這就好比,有人突然衝到你的家裡自殺身亡,難道你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嗎?這豈不是荒唐至極!


當然,最終酒店經調解賠償了3.4萬元。但我始終認為,酒店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冰焰


法潤金沙簡要回答!

看到此題目,我只想說,死亡家屬還能再無恥些不?酒店不起訴死者家屬,要求死者家屬(遺產繼承人)在死者遺產範圍內對給酒店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己屬酒店寬宏大量。死者家屬不僅不知感恩,反而恩將仇報,要求酒店賠償,這不是無恥又是什麼?簡略闡釋理由如下:

第一、男子在酒店內死亡與酒店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酒店對死者沒有法律上的責任。根據題目,從合同法上講,題目中沒有說酒店有違約或酒店沒有履行隨附的安全保障義務等情形,故不存在合同法上的責任。從侵權責任法上看,酒店對死者沒有侵權行為,對死者的死亡沒有過錯,死者死亡的原因是自殺,故酒店對死者的死亡沒有責任。同時,死亡家屬咬定是酒店設計不合理才導致死者自殺是沒有根據,即便是酒店設計不合理,但這也並非是這個不合理直接導致死者死亡的。而且在《侵權責任法》中,即便是如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若損害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尚不承擔責任,何況這裡酒店僅是設計不合理並無如此大的危險。

第二、男子在酒店自殺,勢必影響酒店生意。影響酒店生意,當然會造成酒店損失,酒店當然有權要求責任人進行賠償。但對酒店造成損害的是已自殺死亡的男子,因此,根據《繼承法》第33條的規定,應由其遺產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清償已死亡男子依法應當賠償酒店的數額。若死者家屬如題目中無理糾纏,導致酒店合法權益受損的,同樣可要求其賠償!對不講理的人或不願講理的人,也沒必要同其講理,因為在不講理的人或不願講理的人心中,只有利益,與其講理如同對牛彈琴而無功!對這樣的人,千萬不能和稀泥,必須依法與其一分一釐的算清楚,必須讓其得不償失,絕不能讓其撿了便宜。這也算是為社會做功德,否則,只會世風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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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潤金沙


大家好,我是青山布衣人。此問題關鍵點是:酒店設計不合理,給人自殺機會,因此酒店得賠錢。這讓我想起幾年前天津某法的一份判決。案件大致經過如下:一位老太太翻越馬路中間的隔離欄,一位司機開車鳴笛示意其有車輛經過,注意安全。誰知老太太墜落,摔傷。將司機告上法庭,要求賠錢。而法院認為,司機鳴笛,驚嚇老人,致使墜落,因而承責。一個老太太,競敢翻越隔離欄,膽子夠肥的了,鳴笛聲競能嚇倒她?正是這種判決,給了一些人索賠的依據。

家屬敢索賠20萬,是有底氣的,知道酒店的軟肋是不願聲張,怕影響生意,只能打掉牙給肚子裡咽。

這不是索賠而是一種勒索。


青山布衣人


前幾天抖音有個視頻 一個人說他不想活了,希望被撞死,然後讓人家賠他家人100萬,讓家人能好好過日子,也算報答了他們的恩情,很多人都在勸他愛惜生命,卻沒人說他報恩的方式會不會毀了另外一個家庭,當碰瓷成了過上好日子的一種途徑,不覺得很嚴重嗎,是什麼造成這種情況發生,有些弱者要不要同情,法律能不能嚴懲這些不勞而獲,另類打結的人,期待 。


一花一世界3984


男子上吊身亡固然令人同情,他的家屬的悲痛之情也能夠理解。但是,如果硬要把男子的自殺行為,歸咎於酒店的責任,無論如何也太過牽強。世間萬物有太多不幸,我們不能將自己不幸毫無緣由地讓別人承擔,這樣做是極不道德的。

據報道,今年7月4日,一名28歲的男子獨自入住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一連鎖酒店722房。7月5日下午,酒店打掃衛生的服務員發現該男子用毛巾掛著脖子吊在洗手間的玻璃門框上。經醫護人員到現場確認,該男子已無心跳。到場法醫初步鑑定為自縊。

死者家屬方要求酒店方從責任和人道主義方面給予人民幣20萬補償。“兒子死後,我沒有到酒店去鬧,而是尋求法律途徑,要求也不高,賠償20萬很低。”死者的父親認為兒子既然登記入住酒店就與酒店產生合同行為,酒店應對他兒子負責任,因為酒店設施的設計不合理,兒子才有機會上吊死亡。

那麼,死者家屬的說法是否有理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即使酒店設施真的有安全隱患,也不是死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兩者之間更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男子死亡的真正原因是其自殺,他要自殺即使酒店毫無缺陷,也擋不住他。這就好比,有人突然衝到你的家裡自殺身亡,難道你還要承擔賠償責任嗎?這豈不是荒唐至極!

當然,最終酒店經調解賠償了3.4萬元。但我始終認為,酒店是不用承擔任何責任的。





遊戲人超超


潤友認為,儘管這個住店旅客的親屬找酒店賠償20萬元的理由很是牽強附會,但酒店方在對入住旅客的管理服務上的確是存在過錯的,是存在著漏洞和薄弱環節的。為什麼這樣說呢?

讓我們來瞧瞧事件的經過:2019年7月4日上午,一名男子入住了深圳市區裡的一家快捷酒店。到了7月5日下午,當服務員去打掃衛生敲房門時,裡面沒有人答應。於是,服務員就以為旅客不在房間而用房卡打開了房門,進去後,發現該男子用毛巾繫著頸部吊在了衛生間隔擋玻璃的橫樑上死亡。後報警並經法醫鑑定為自溢。

這裡,死者的父親強調的是衛生間隔擋玻璃上的橫樑裝修不合理,客觀上給他的兒子上吊自殺提供了條件,要求賠償20萬元人民幣。顯然,這樣的理由是很牽強附會的,是站不住腳的。

但是,作為這家快捷酒店來說,有一個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是不能忽視的,那就是服務員在兩天時間內才進了一次房間進行打掃衛生,提供相關的服務,這顯然是屬於管理上的不到位,屬於典型的“偷工減料”。可以設想,如果7月4日和7月5日這兩天,快捷酒店的服務員都能連續地進入到房間內打掃衛生或提供相關的送水服務,這也是最基本的保潔服務。如果這樣做了,也許就可以避免或發現這個男子的自縊行為。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這家快捷酒店賠償死者家屬3.4萬元人民幣也是應該的。


潤友


今年7月4日,一名28歲的男子獨自入住深圳市寶安區西鄉街道一連鎖酒店722房。
7月5日下午,酒店打掃衛生的服務員發現該男子用毛巾掛著脖子吊在洗手間的玻璃門框上。

經醫護人員到現場確認,該男子已無心跳。到場法醫初步鑑定為自縊。

每每刷到這些問題,我都會氣的想罵人有沒有,

哦,你在酒店內上吊身亡,現在家屬來厄酒店,

說人家酒店設計不合理,要求賠償20萬 ,

現在的社會有些人真逗,有人騎小黃車身亡,找小黃車要求賠償,

在地鐵站猝死,找地鐵公司賠償

在商場自殺,找商場賠錢。

很好奇,如果人死在自己家裡找誰?找房子的開發商還是物業?

還是國家給批准的土地,要不要厄國家呢。


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流行起來了這個怪現象,

即便是自己作死,也要拉個墊背的,比如說你看,有人在酒店自殺,

家屬就找酒店賠償20萬,那如果自殺未遂,

這名自殺者是不是也要找酒店賠償他自殺買材料的費用,

比如,碳還是他十多塊錢買的,酒店為什麼封閉的不嚴

導致他自殺未遂呢?

如果喝農藥自殺未遂,是不是要找農藥的生產廠家?生產的藥品不是很合格,

導致他沒有離世?


現在的人真的是不管死哪,都要訛人一筆,

這樣才叫死得其所。

死在醫院裡,找醫院鬧。死在火車站,找車站鬧

反正總的有個掏錢的地方,因為只要鬧了,就不會白鬧。

這個社會風氣就是這樣,看來我們離法治社會還有一定的距離,

也正是某些單位的忍氣吞聲,才助長了有些人的歪風邪氣。


在山上猝死,去找山主。

在墳頭猝死,去找他家族,

在外國猝死,去找外國總統,

真是夠滑稽了,本來是找保險公司的,

卻偏要碰酒店的瓷。

不知道這些人算不算是碰瓷的最高級?

只是,手段還是不夠高明。

自殺者作為一個成年人,難道不具備最基本的危險意識嗎?

在酒店自殺了就找酒店索賠?


酒店莫名的躺槍,好好的房間變成了一個兇間 ,

誰去住?會不會影響到酒店的生意?

如果影響到酒店的生意,那酒店的損失,應該找誰索賠?

死者家屬會不會認賬?

酒店要賠錢可以,賠償20萬也沒問題,

但酒店的全部損失,家屬賠不賠?不止是20萬的問題了吧。

遇到這種事情,真的是堅決不能出於人道主義什麼的,

應該堅持自己的原則,一分錢都不能賠,某些人真的是越慣越囂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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