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签了净身出户,可以反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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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一定不会 首先你自己选择了净身出户,为什么要找别人呢?女人嘛,必须要有自己的扬眉吐气的时候,什么时候不能指望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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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离婚率逐年增高,越来越多人的婚姻因为种种原因走到尽头。在离婚方式上,大多数人会选择协议离婚,从法律上来讲,协议离婚在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的分割是重中之重,在这个双方拉锯的过程中往往能真真切切看出对方的人品和这段感情重量。

不过,也有很多性情中人在协议离婚时,为了补偿对方或其他原因而选择净身出户。净身出户的一方在签字的那刻总是显得非常潇洒利落,但小槌的问题是,净身出户后如果又后悔了该怎们办呢?

转换成法律语言就是,在订立离婚协议时,一方放弃自己或双方共同的财产(尤其是房产),约定归属另一方的性质为何?若一方事后又反悔,是否可以撤销?

案例

基本案情:原、被告于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沙发一套、电视柜一个、床一张、衣柜一个、餐桌一套由甲方(被告)享有所有权;液晶电视一台、冰箱一个、洗衣机一个、饮水机一台、梳妆台一个由乙方(原告)享有。”

2013年1月,双方登记离婚。2013年2月25日,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强行将其结婚时嫁妆即个人财产写入协议为共同财产,并且还要求享得一部分。故,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于《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的共同财产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判决所涉及的财产及未写入的婚前财产属原告婚时嫁妆,归原告所有。

法院观点:离婚协议的约定实质是原告将上述个人财产赠与被告。虽然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中对所列财产的性质约定错误,但并不影响原告对其财产作出的处分,双方约定沙发1套、电视柜1个、床1张、衣柜1个、餐桌1套归被告所有,实质是原告将上述个人财产赠与被告所有。

上述约定是原、被告离婚的一个附款,具有身份属性,一经离婚,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原告不得主张撤销。再者上述财产在被告家,由被告实际占有,原告的赠与行为已完成了交付,财产权属已转移到被告,原告已不享有撤销权。所以,原告在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已经对个人的婚时嫁妆作出处分,依法应当产生法律效力,在离婚协议中已经处分的财产归被告所有,除此之外的婚时嫁妆归原告所有。

小槌说

这个案件中,原、被告登记离婚,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原告婚前取得的财产全部归为被告所有,后原告反悔,要求法院撤销该条款。那么法院将离婚协议中一方放弃财产的行为定性为对另一方的赠与是否合理呢?小槌认为,离婚时,一方将本应属于自己的财产约定为归属另一方所有,这其中有多种原因,不能简单认为是无偿的。

但从另一方面来说,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身份关系解除,身份行为生效,财产行为也随之发生效力,对协议双方产生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销。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不能允许放弃财产一方享有任意撤销权,因为这可能会导致撤销权的恶意使用,达到离婚目的后又反悔拿回财产,给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

若认为是赠与,赠与人未完成交付(或未办理房产过户),赠与人是否享有撤销权?小槌认为,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原夫妻二人对之前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不支持。除非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或胁迫。可见,若没有欺诈、胁迫,当事人不能撤销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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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净身出户”又反悔这样的离婚协议合法吗?可以反悔吗? 按照《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本案男女双方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处理,且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反悔。  离婚协议一方净身出户的条款效力,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协议成立的时间是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  签订《离婚协议书》属于夫妻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依法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因离婚涉及身份与财产双重属性,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的前提条件下,应当自双方达成明确的离婚意思表示,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达成一致的书面意见时(即签字)成立。  (2)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取决于所附条件是否成就。离婚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意思自治,具有民事协议性质。离婚涉及到身份关系的变动,协议离婚以当事人双方合意为前提,且其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就是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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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我签了净身出户后还可以反悔的,因为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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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身出户的情况,一般是因为签订了夫妻间忠诚协议,约定若今后发生例如出轨、家暴或其他相应的情形。那么对于过错方在离婚时不分得任何财产。

当然也有离婚时一方基于一定的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财产的分割,而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书所导致。

那么不论是哪一种情形,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局的离婚登记备案以后,即产生了相应的法律效力。

若净身出户一方,在离婚后进行反悔的,那么其应当在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协议,或者重新分割财产,但需要证明其订立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将对于该诉求予以相应的驳回。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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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向婚姻登记部门提交的夫妻双方就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协议。离婚协议的生效以登记离婚为前提,如果最终没有离婚或者通过法院诉讼离婚,则离婚协议不生效。因此,就该问题答复如下:净身出户的离婚协议签订后办理离婚登记前,并不当然生效,可以反悔(这是可以反悔的情形之一),如果已经办理离婚登记,则原则上不可以反悔。例外是:1、离婚协议订立时存在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时,可在离婚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协议(这是可以反悔的情形之二);2、在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情形的,可在发现上述情况的两年内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可以反悔的情形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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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如果是协议离婚且已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法院应予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如果一年后才诉至法院,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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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悔的事两个当事人商量啊!,就算有律师在,两人怎么商量怎么算,再公证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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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答应了净身出户,就不要反悔,因为出尔反尔的人,很多人不喜欢,而且有协议书了,你也反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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