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書”,你會怎麼做?

綜合格鬥希望之星


首先,糾正一下,你收到的“逮捕通知書”應該是不是法院送達的,因為在實踐中,雖然法院有決定逮捕的權利,但執行逮捕的機關是公安機關,所以你收到的逮捕通知書應該是公安局送達的,你應該搞錯了。

你能收到“逮捕通知書”,說明你是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收到了也不要太著急,我告訴你怎麼辦。

1、不要四處找關係求人

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收到“逮捕通知書”後,好多會著急亂求人。當你的親人涉嫌犯罪,不要去亂找關係,在中國,好多人認為熟人好辦事;當然,有的事情,有熟人肯定好辦,但犯罪這種事情不要亂找關係,謹防上當受騙。

“逮捕通知書”上記載了嫌疑人的涉嫌罪名,和關押地點,但不能你自己找到看守所會見,法律規定,為了防止串供,親人去了也看不到嫌疑人。

2、找個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

為什麼剛逮捕就要找一個律師介入呢?

首先、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師拿著委託書、執業證,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去到看守所,才會被准許安排會見。

其次、律師更懂法律,特別是刑法,他代表你去會見後,可以代為轉達你們的關心,傳達你們會盡力幫助他,讓他放鬆壓力。

最後,律師會見完,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同承辦警察溝通案情,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只有專業的人才能從專業的角度判斷,看有沒有辦理取保候審的可能性。

總而言之,如果你很不幸的收到了“逮捕通知書”,首先要核實送達人的身份,目前只有軍隊保衛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及公安部門會送達“逮捕通知書”,要求查看他們的執法證。因為現在以刑事犯罪為名,詐騙親戚朋友的事情不在少數。然後,記住我說的話,不要自亂陣腳,病急亂投醫,找專業的人幫辦專業的事情,外行人找關係找招呼基本是騙錢的。


悟法析律


逮捕通知書不是法院給的好嗎?這點法律常識沒有嗎?如果真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書那麼肯定是假的是詐騙。

那麼逮捕通知書是誰下發呢?

1、公安機關負責案件的偵查,檢察院負責案件的公訴,逮捕證由公安機關申請,檢察院批准。涉嫌何種罪名,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來確定。偵查階段的期限一般為37天,案件有可能已移送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作為家屬,你們是無法會見當事人的,需要委託律師會見,詳細瞭解案情,提出具體解決的方案。

2、逮捕通知書公安局或者檢察院都可以發出。公安局或者檢察院逮捕通知書發出去後,由公安局執行逮捕。發逮捕通知書是辦案的一種程序。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逮捕通知書通常是給犯罪嫌疑人家屬的,並且還需要家屬簽字,逮捕通知書通常是公安機關進行申請由檢察機關進行批准,需要由公安機關下達逮捕通知書給家屬簽字。

摘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


向前走又是一道風景線


題主說的是外行話。

首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的確有逮捕的決定權,檢察院有逮捕的批准權和決定權,但是他們並沒有執行權。決定權、批准權、執行權,這三種權力是有明確含義的,不能相互替代。也就是說被逮捕的公民是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書”的,被逮捕人家屬收到的也能是公安機關簽發的《逮捕通知書》。

其次

我《憲法》明確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也就是說,對公民實施逮捕只能由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都沒有執行權(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與公安機關具有相同的司法地位,行使相同的偵查權,也有相應的逮捕權)。“三權分立”決定了三權的受體不同,相對人也不同。即檢察院、法院批准或決定對某個公民逮捕後,相關文書的去向只有一條,交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軍隊保衛部門)執行,而公安機關再根據“批准”或“決定”以自己的名義對相關公民實施逮捕,否則程序違法。

法律之所以對逮捕設定那麼多“麻煩”的程序,除了出於業務方面的考慮,主要還是體現對公民慎用逮捕的原則,必定逮捕是最嚴厲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執行機關在發現逮捕的“批准”、“決定”可能不當時,可以向批准或決定機關提出異議;如“發現不應當逮捕的,立即釋放”。

第三

逮捕的執行方式特殊。逮捕與(刑事)拘傳、(刑事)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一樣,屬於刑事強制措施。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執行機關收到檢察院或法院的逮捕決定後要“立即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少於兩人",“執行逮捕時,要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宣佈逮捕”,“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用適當的強制方法。”

由此可見,逮捕是當場執行,是不可能象傳喚那樣事先“通知”的。也就是說:

你不可能收到法院的“逮捕通知書”,只能收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的《逮捕證》。收到《逮捕證》時,你只有老老實實地服從逮捕,沒有第二條路可走,抗拒逮捕罪加一等。


老方同志


如果收到了逮捕通知書,還是法院簽收的逮捕通知書,那就必須要慎重對待了。畢竟,這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自己會被定罪量刑。所以,請個好點的律師辯護,才是上策。



如題所述,甲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過,在偵查階段以及後面的審查起訴階段,甲都沒有被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這有可能是因為,公安機關和檢察院認為,甲的人身危險性不高,或者是所犯罪行不太嚴重,或者是構成犯罪的可能性不高。就這樣,甲一直“逍遙法外”到了法院的審判程序。

沒想到,法院審查甲的案情後,竟然將甲進行逮捕。那麼,法院逮捕甲意味著什麼呢?這意味著法院認為,甲的人身危險性很高,或者是極有可能涉嫌構成嚴重罪行。所以,甲不得不謹慎對待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公安機關開始偵查後,是可以向檢察院提請批捕的,而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也能主動做出逮捕決定。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沒有逮捕,說明甲至少在這兩個階段還沒有太大問題。一般來說,到了審判階段,法院不會主動採取逮捕的強制措施,除非法院認為甲有不得不逮捕的嚴重情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此,甲的情況不容樂觀,該請一個優秀的辯護律師了。


冰焰


法院直接給犯罪嫌疑人發“逮捕通知書”,這是程序上的錯誤,如果你真的收到了這類通知書,就可以判定是騙子所為。

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院逮捕犯罪嫌疑人,只能是法院依法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比如虐待罪、遺棄罪、誹謗罪、非法侵犯他人住宅罪、侮辱罪、以及公安或檢察機關不追究嫌疑人的輕傷害罪等。

人民法院逮捕犯罪嫌疑人,製作的是《逮捕決定書》,而不是“逮捕通知書”。《逮捕決定書》作出後,由法院辦案人員將其移送至公安局,公安局接到法院《逮捕決定書》後,立即辦理《逮捕證》,而且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犯罪嫌疑人關押後,公安機關將《逮捕證》副本移送至法院,《逮捕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家屬,以後的事都是法院的事了。

從以上的逮捕步逐,就能知道,不論是法院決定或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執行機關只能是公安機關。


塔雲


批捕是檢查院,公安機關去執行。被逮捕後關在看守所,看守所也是公安機關的事。檢查院起訴後,法院才進入程序。公檢法各有各的職責。法院是管量刑定罪的,批准逮捕沒法院的事。判刑後移交給監獄,監獄不歸公安檢查院和法院管。還有一個司法局。我也不敢十分確定這事,歡迎真懂的人出來講一講嗎?


shiwoma玉米


按照正常法律程序,,被捕通知書是由檢察院批捕科批捕,然後由公安部門負責送達。公檢法三家部門組成體現法律的完整體系。這三家部門在對同一案件審理中,相互依賴,但又各司其職,也相對獨立,不存在彼此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係。對同一件案子中,公檢法各自的角色不同,比如行政區內發生刑案,第一時間出警的是公安刑警,他們的任務是負責案發現場的勘察,並找到案件嫌疑人,弄清楚案件的來龍去脈,然後給案子定性。當公安機關完成案件的初級階段,案卷交給檢察院,這是第二步驟,檢察院通過公安案卷筆錄和對嫌疑人再次提審後,根據其口供和第一程序時的筆供,決定是否批捕。一旦決定批捕,批捕令由批捕科下達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檢察院下達的逮捕令,對嫌疑人執行逮捕。案件由此正式進入司法程序,案件經檢察院經過嚴格的刑法條款對照後,由檢察院就本案對罪犯向法院提交公訴,同步交接案件卷宗。法院受理後,開始著手對案件同步再次提審和研判,之後就是開庭判決,庭審中須由公訴人運用法律條款當庭明確罪犯的罪名,最後環節是法院對罪犯量刑判決。這就是案件的所有步驟和程序。需要指出的是,檢察院既是公訴部門也是監督部門,對案件的監督從公安到法院,貫穿始終,檢察院有引導公安偵查方向,對採集證據方式提出糾正的權力,也有對法院判決直接抗訴的權力。


天秤之中國


無知的提問,逮捕是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公安機關簽發《逮捕證》並執行。人民檢察院也具備批准,簽發,執行權力。人民法院是審判機關,不具備批准,簽發,權力。另外逮捕犯罪嫌疑人是簽發《逮捕證》而不是《逮捕通知書》。拘傳,傳喚才是通知書。


九帝龍88


本題目純粹是個法盲問題!1、首先,題主對《逮捕通知書》為何法律文書?它的作用?送達對象等問題都不知曉,所以出了這麼一個令人莫名其妙、啼笑皆非的問題。2、逮捕為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由檢查機關或法院批准或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針對犯罪嫌疑人出具的是《逮捕證》,被執行後,由公安機關對嫌疑人家屬或親人發出《逮捕通知書》。基於以上,首先法院不可能發出《逮捕通知書》這一法律文書,其次,《逮捕通知書》的送達對象更不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本人。所以,題主根本就是個不懂法律,胡亂臆測的法盲!


商業地產策劃


所有的逮捕,都是由公安機關負責執行,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或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檢察院下達決定逮捕通知,法院決定逮捕被告人的,由法院下達逮捕決定通知,

公安機關收到上述決定逮捕的通知和逮捕決定的通知後,應當立即簽發逮捕證,逮捕證由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局)法制部門製作,並由主管領導(局長)簽字後下達具體執行逮捕的公安民警,

由兩名以上公安民警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宣佈和執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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