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疫情 華陰公安在行動】華陰市公安局通告


【戰疫情 華陰公安在行動】華陰市公安局通告

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聯防聯控工作,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良好醫療秩序和社會秩序,嚴厲打擊疫情防控期間出現的違法犯罪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從事、參與違法犯罪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1、湖北返鄉人員未按照規定主動報告或在工作人員詢問時不如實告知,未按規定在家居家隔離,私自進入公共場所,擾亂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從外地來華陰或湖北返回華陰人員出現發熱、乏力、乾咳等疑似症狀,不按照要求主動報告,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治療,造成傳染病被傳播,故意傳播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3、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醫療救護人員、疫情防疫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等人員為防治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而採取的防疫、檢疫、設卡檢查、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4、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生產、銷售用於防治傳染病的假藥、劣藥,構成犯罪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或者生產、銷售劣藥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5、編造與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有關的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定罪處罰。

6、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7、其他妨礙疫情防控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希望廣大群眾自覺做好群防工作,並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共同維護疫情防控期間社會治安秩序。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應急響應解除時結束。

特此通告。


華陰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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