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網警】散佈公民個人信息?嚴懲!

【臨汾網警】散佈公民個人信息?嚴懲!

臨汾網警巡查執法

網上違法犯罪信息舉報網址:www.cyberpolice.cn

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出現以來,部分公民個人隱私遭到洩露,信息在各親友、同事群中流傳,對其個人及家庭造成一定影響,甚至會被不法分子利用,進而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臨汾公安機關重拳出擊,全方位掀起嚴打整治熱潮,依法對散佈公民隱私的違法人員予以行政處罰。

直屬分局查處一起散佈公民隱私案件

2020年1月29日15時許,網民“cora”在

微信群中傳播“35名密切接觸者名單”的文件(名單內容涉及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公民個人信息),嚴重損害涉疫情人員的合法權益。

【临汾网警】散布公民个人信息?严惩!

經查,2020年1月29日,網民姚某紅(男,56歲,堯都區人)擅自將微信內部工作群中嚴禁轉發的“ 35名密切接觸者名單 ”轉發至其小區業主微信群中,引發網民大量轉發。

2020年1月31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臨汾市公安局直屬分局依法對姚某紅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決定。

洪洞縣公安局依法對散佈公民隱私人員進行處罰

近日,一張“武漢回晉人員名單”的圖片在我市微信圈中大量傳播。

【临汾网警】散布公民个人信息?严惩!

經查,網民張某濱(男,44歲,洪洞人)、王某(男,30歲,洪洞人)、段某瓊(女,36歲,洪洞人)、樊某梅(女,45歲,洪洞人)於2020年1月25日先後在微信群中轉發關於“武漢回晉人員名單”的圖片,散佈公民個人信息,對涉疫情人員造成負面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六項之規定,洪洞縣公安局依法對張某濱、王某、段某瓊、樊某梅四人予以行政處罰。

【临汾网警】散布公民个人信息?严惩!

引申閱讀

【临汾网警】散布公民个人信息?严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临汾网警】散布公民个人信息?严惩!

臨汾網警提示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在網絡上的行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規,切實做到知法、守法、畏法,不隨意散佈他人隱私及實施其他違法犯罪行為,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共同營造和諧清朗的網絡環境。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

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嚴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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