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网2020】吕梁网警依法严厉打击防疫期间网上违法行为情况通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近日,吕梁网警依法打击多起在疫情期间的涉网违法行为。教育训诫28人,行政拘留2人,行政罚款3人。

造谣传谣

一、1月24日,文水公安在工作中发现,有网友在网上发布“文水县共排查出从武汉返回文水县的学生和打工人员计120人,发现5人出现高烧,疑似病例,已隔离治疗”的不实信息,引发大量关注和担忧。

经查,李某(女,55岁)将朋友群的“关于河南省伊川县冠状病毒疫情排查及病例紧急处置情况”信息修改成文水县的疫情虚假信息并转发在网上,被快速转发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目前,李某因涉嫌扰乱公共秩序,被文水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二、1月24日,网民刘某(男,29岁)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山西沦陷了,太原今天还偷跑了一个”的不实言论,岚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对其依法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1月30日,有网民在微信群中发布:“这两天我们单位每天打电话询问我的温度,出行工具,出行地点。平遥已经确认了一个死亡。”

事件发生后,吕梁市公安局网安支队立即指派兴县公安局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核实:该信息系不实信息,发布该信息网民为兴县人白某,白某为吓唬家人,不让他们乱跑上街,就编造了上述虚假信息发到家人微信群中,兴县公安局对白某依法进行训诫教育,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一、2020年1月31日,有网民在微信群发布“关于康某某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情况报告”、“康某某返乡后情况报告”、“康某某个人情况汇报”三条信息。经核查,发布该信息网民分别为薛某某、吴某、吴某、高某某。方山县公安局对该四人依法教育训诫。

二、2020年1月30日,有网民在微信群发布一张“兴县关于报送疑似病例的报告”的图片。经核查,发布该信息网民为兴县人赵某某。兴县公安局依法对赵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疫情爆发以来,返乡人员或确诊人员的同行数据遭到泄露,名单在各种亲友、同事群中肆意流传,部分人员的个人隐私(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生日、住址、行踪等多条敏感信息)遭到泄露,大量敏感信息泄露事件频发。

事实上,前述“泄露”行为并不利于疫情防控。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在内的大量敏感信息的泄露及其可能带来的人身和财产风险,会大幅增加武汉返乡人群或其他被公开人员的不安感和对抗情绪,甚至导致不愿意配合调查和隔离。

法律链接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还规定: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网上传播的信息是虚假的,则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

法律链接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警提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吕梁网警提醒广大群众: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网民们不要传播公民个人信息。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勿相信、勿转发、勿传播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净网2020】吕梁网警依法严厉打击防疫期间网上违法行为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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