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另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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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一方因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依照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過錯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行為。本期法信乾貨小哥針對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離婚時另一方請求損害賠償的情形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學術觀點。

法信碼 | A2.H29024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另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裁判規則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另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裁判規則

法信·裁判規則

1.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吳某訴趙某離婚糾紛、離婚後損害賠償糾紛案

案例要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長期同居,不承擔家庭責任,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應當判決准予離婚。因一方過錯導致離婚,無過錯方有權向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但是,無過錯方向婚外第三者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杜萬華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案典》,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329頁。

法院判定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另一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的裁判規則

2.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導致離婚的,不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維某、林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離婚損害賠償。“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因此偶爾的、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包括在範圍內。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捉姦”獲得的證據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沒有必然聯繫,配偶一方與他人有通姦的性行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不能據此理解為“同居”,也不能據此提起損害賠償請求。

來源:重慶法院網2014年6月23日

3.夫妻一方與其他異性同居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無過錯方有權獲得精神賠償——張某訴李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要旨: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其他異性同居,令夫妻間出現矛盾、發生爭執,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且雙方同意離婚,應予准許。同時,與異性同居的一方應向另一方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審理法院: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指導案例》編委會 編,《人民法院指導案例裁判要旨匯覽—婚姻家庭·繼承卷》,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89~90頁。

法信 · 學術觀點

1.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受害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確立過錯賠償制度有利於制裁實施重婚、姘居、家庭暴力等行為的有過錯當事人,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規定有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無過錯方的內容。國外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離婚的過錯全在夫或妻的一方,則該方得被判賠償損害,以補償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質或精神損失。”

關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內容,在立法中有一個變化的過程。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是:“因一方重婚、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有些同志提出,婚外同居行為也應當構成過錯賠償的理由。2000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的婚姻法修正草案將這一規定修改為:“因一方重婚或即使不以夫妻名義但形成婚外同居關係、實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為虐待家庭成員、或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離婚的,無過失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後又修改為本條的規定。

離婚時的過錯賠償涉及對多種損害的賠償。因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主要涉及對精神損害的賠償。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會涉及人身傷害,還可能發生財產損害,受害人都可以請求賠償。

(摘自:胡康生主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釋義》,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81~182頁。)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過錯責任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額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雖然不像重婚者那樣採取直接公開的形式,但它對無過錯方的傷害往往也是巨大的。因此,在確定損害賠償額時也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為參考系數,明確無過錯方在財產總額中應占有的份額。其損害賠償額的確定方法同重婚責任所承擔的賠償額之確定方法一樣。但如果物質損害賠償額確定之後,過錯方從夫妻共有財產分割中所得到的財產不足賠償無過錯方的精神損害,則應考慮過錯方與他人同居時的主觀過錯程度及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另行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但我們認為,對於因與他人同居所承擔的過錯責任的賠償數額,無論是物質損害賠償份額還是精神損害賠償份額,都應當與重婚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賠償額有所區別。因為重婚行為雖然和同居行為都屬於同一性質,即因一方同其他人產生兩性關係導致雙方的感情破裂與傷害,但同居的過錯並未達到重婚行為的程度,進而給配偶帶來的傷害也會不同。這種區分應當在法律上有所體現,才能夠使得判決結果與社會的一般認知相符。

(摘自:沈志先主編,《婚姻家庭案件審判精要》,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3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修正)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條 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意見》

16、婚姻法第32條第3款第1項、第46條第2項所稱“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指有配偶者不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且時間較長、關係相對穩定。通姦、偶發性行為及沒有性關係的婚外戀、婚外情,不構成“有配偶者他人同居”。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7.《婚姻法》所稱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關係相對穩定,且共同生活的時間達到三個月以上。

25.《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的認定和處理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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