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客的物品在超市免費寄存時被調包,超市是否承擔責任?

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74條的規定,顧客在超市存包應屬於保管合同。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超市存包一般都是無償保管。如果顧客的物品在超市寄存時被調包是由於超市工作人員保管不善所致的,超市要負賠償責任。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因存包丟失而與經營者產生糾紛的現象很多。而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消費者常常無法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所存物品的價值,往往很難有效索賠。因此建議消費者在存包時儘量不要把貴重物品放在包內,如果包內有貴重物品,可以先向保管人員說明。否則如因所存物品遺失而與經營者打官司,可能會因無法舉證而承擔不利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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