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檢察院先批捕了,後提審嫌疑人認為證據不足該怎麼辦?

面具


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按你所說,案件估計是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不然,偵查階段,批准逮捕以後,罕有檢察官提審犯罪嫌疑人。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通常有如下處理方式:

1.退回補允偵查,這是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此舉的目的在於,讓辦案民警重新調查取證,看能否收集新的證據材料,完善案件的證據鏈條,以最大限度的爭取可以定罪。

為什麼檢察官會這麼做呢?

1.1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官退案權,檢察官亨有這個權利。

1.2刑事訴訟法賦予了檢察官公訴權,檢察官的職責之一就是打擊犯罪。

1.3一旦批准逮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而在審查起訴階段釋放的,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向檢察院申請國家賠償的。雖然錢不多,但這影響到檢察院的面子、政績考核、相關承辦人的升遷,這絕對是檢察院及承辦人不願意看到的。

一旦經過補充偵查,完善了證據鏈條的,那就不好意思了,分分鐘法庭見。

2.不起訴處理。

經過"三進兩退"之後,案件還是無法符合起訴的條件,承辦人就有可能層報檢察長,召開檢察委員會討論此案,然後根據討論的結果,對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訴處理。

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檢察官除了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無法認定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之外,還認為此案退回補充偵查,辦案民警也是沒法補正的,那麼檢察院就有可能不再退回補充偵查,而是直接不起訴處理。

這是犯罪嫌疑人最喜歡看到的,因為不退而放意味著他可以提前出來了。

在看守所裡,絕大部分人都是度日如年的,退查兩次再釋放的話,往往意味著他要多關5個月。

3.還有一種情況,那就是硬送。

正常情況下,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就是要不起訴處理。

可是有時候,檢察院明明知道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是會提起公訴。

例如,運動式執法的案件,有人干涉過問的案件等等,這就是司法不獨立,檢察院被人掐住脖子導致的。

例如,檢察院希望撞一下運氣,檢察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代表法院也是這麼認為啊!雖然法院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也會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提起公訴後,法院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往往會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在法院做出無罪判決前,撤回起訴即可。這對檢察院來說,風險可控,絕對可以考慮考慮。

一旦法院判決罪名成立,那怕是以後改判無罪了,檢察院也是成功甩鍋了,因為那時候,承擔國家賠償義務的是法院,影響政績考核的也是法院……


毒辯律師王如僧


檢察院批捕後,嫌疑人的羈押狀態從拘留變為逮捕,但是案件的訴訟階段沒變,依然是偵查階段,也就是公安階段,案件依然由公安機關偵查。

如果案件已經被檢察院批准逮捕了,多數情況下檢察院不會再去看守所提審嫌疑人了。絕大多數情況,檢察院是在做出批捕或不批捕決定前,在必要時才去看守所提審嫌疑人。如果經過訊問,結合在案的證據材料認為證據不足,就會做出不批捕的決定。此時公安機關就必須釋放或變更拘留的羈押措施為取保或者監視居住。


但是,如果檢察院在作出批捕決定後,發現案件證據不足,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應該馬上做出撤銷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收到撤銷決定後,應該馬上釋放或變更羈押措施為取保或監視居住。

需要注意的是,多數情況,檢察機關不會單憑口供就做出是否批捕的決定,更不會因此做出撤銷逮捕的決定,肯定是因為在案的其他證據與嫌疑人的口供一起能夠相互印證,導致證明嫌疑人有罪的證據不足。因為一旦做出批捕決定,錯案責任國家賠償的責任就在檢方了。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


靠譜回答。

首先,想說明一下,問題中出現的情況可能性基本上沒有。因為公安機關在提出逮捕請求的之後,人民檢察院會去看守所裡面提審犯罪嫌疑人,直接批捕了,然後再提審的應該是沒有的。

在此說明一下,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如果公安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那麼就會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由此可以看出,偵查階段逮捕的決定機關是人民檢察院,當然人民法院也是可以決定逮捕的。

公安機關當然認為大部分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需要逮捕的,但是實際上,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請求人民檢察院並非全部採納,這裡採納並決定逮捕的也是非常慎重。

當然,法律在執行的過程中,存在很多中能性,如果真是逮捕後證據不足的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能夠刑事拘留,並且在人民檢察院已逮捕的情況,一般案件裡面的證據應當能夠證明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實的發生。

在此說一個案例,張三與李四均為女性,夜間從一市騎電動三輪車到另外一市的工地上面盜竊,隨後張三被抓,張三供出李四,李四也被抓,張三供述所偷的東西被李四轉手賣掉,但是李四確不承認。隨後李四被逮捕。逮捕後李四還在狡辯,隨後經過其他證據成功起訴判決李四,李四當庭認罪,還供認了另外一名參與盜竊的犯罪嫌疑人。

所以說犯罪嫌疑人有不承認犯罪事實的情況,每起案件都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現在的執法環境,有罪的逃不掉,無罪的也無法冤枉你。


月球賊亮


檢察院批捕後發現證據不足的情況並不稀奇。比如檢察院批捕後,公安後來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案件的;或者批捕後案件已經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做出“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的案件,都能解釋批捕後發現證據不足,辦案機關應該怎麼處理。

第一,檢察院批捕後案件尚在偵查階段,如果公安繼續偵查發現當事人無罪,公安機關是有可能以“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案件的。

有人會問,“沒有犯罪事實”為什麼要以“證據不足”為由撤案?

這裡要了解司法實務中可能存在的一種現象,即查明的證據顯示當事人沒有犯罪事實,但是辦案機關並沒有基於“沒有犯罪事實”,做出“徹底”的無罪認定,而是以“證據不足”為由放人。


第二,更有甚者,檢察院批捕了、公安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已經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辦案過程中發現證據不足怎麼辦?

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可以做出三種不起訴決定,其中包括“證據不足”的不起訴。“證據不足”顧名思義:本案的現有證據不能證明當事人有罪,而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在檢察院,證明不了。當事人即無罪。

去年本人參與辦理了一起因保健品詐騙牽扯出的侵犯公民信息罪案件,即屬於這種情況。當事人被批捕後案件後來到了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結合我們出具的辯護意見,發現本案定罪的證據不足,故作出不起訴決定。


詐騙犯罪辯護金翰明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這種情況不罕見。

批捕後,犯罪嫌疑人翻不翻供,那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無需擔心。畢竟根據刑訴法的規定,證據共有八類之多,犯罪嫌疑人供述只是其中一種。刑訴法同時還規定,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而無其它證據的,不能定案;犯罪嫌疑人拒絕供述(即零口供)的,有其他證據可以證實的,可以定案。這說明口供不是唯一的證據,證明案件成立需要的是可以互相印證、形成體系的證據。

至於批捕後檢察院主動發現證據不足的情形,也是有的,但基本不是檢察院提審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發現的,因為檢察院提審是批捕前對案件的一環,如果批捕前審核發現證據不足,就不會批捕,至於犯罪嫌疑人在檢察院提審時開不開口,對案件審核基本沒影響。

具體條文請自己搜索。


雲淡舷窗外


警察沒有足夠的證據不會先抓你,只要被送進看守所一般出來的幾率不大,有句老話:進去容易出來難!如果把你無罪釋放了,那公安肯定要賠償你的啦,你感覺可能嗎?一般37天內能出去的大多數都是取保候審的,也不是說無罪釋放的!37天后就要被逮捕了,逮捕以後公安就可以慢慢收集證據了,證據很多都是自己交代的,公安證據足夠起訴你了就會轉交給檢察院,檢察院也會來給你做筆錄,如果你在檢察院做的筆錄跟在公安那裡做的不一樣,檢察院就以證據不足重新轉交給公安補充偵查,到時候公安又要來做筆錄從你那裡挖出新的證據,或者從別的地方找出新的證據!反正刑警隊的口號就是:不會冤枉一個好人,也不會放過一個壞人!只要犯了罪你是出不去的!


石頭聊案件


主要法律依據如下,閱讀可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二十二條 對已作出的批准逮捕決定發現確有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批准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對已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發現確有錯誤,需要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原不批准逮捕決定,並重新作出批准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對因撤銷原批准逮捕決定而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後公安機關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發現需要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重新作出逮捕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

第二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

第十七條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公也平


“批准逮捕證”只是給被羈押人員一個在看守所的“身份證”。

因為公安機關的權限非常非常小的,公安部門只能最多留置一個人48小時,如果在這個時間段內不能放人,必須要把臨時羈押員轉移到看守所裡。

到看守所以後,如果是小案子,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就把“逮捕通知書”下達給被羈押人員,說明你的犯罪事實已經正式進入偵查階段,你現在已經是犯罪嫌疑人了。

公安部門在偵查辦理你的案子以後會把卷宗報給檢查機關,檢查機關認為你的案子犯罪事實不清晰,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部門從新偵查。

“逮捕通知書”對你的案件偵查沒有任何影響,只是一個法律程序的時間節點,是一個不可或缺的法律手續。

只是通知被羈押人員,你的案件已經立案調查,在看守所裡等待偵查結果就可以了。


A寒夜溫暖如春


【怎麼辦?要看誰問這個問題?】

問這種情況怎麼辦的,是嫌疑人及其家屬?偵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還是檢察院?不同的提問者,不同的辦法。具體如下:

1、嫌疑人一方問這個問題,下一步怎麼辦?

如果您是嫌疑人或嫌疑人的家屬,批准逮捕之後,本人不承認,檢察院又認為證據不足,退回辦案單位補充工作的情況很正常。批准逮捕後有兩個月的時間就是為了補充工作的。兩個月捕後審查起訴時限屆滿,還可以有兩次退補偵查的機會。所以,作為嫌疑人一方,沒什麼好辦法,等著繼續偵辦的結果吧。

2、偵辦案件的公安機關怎麼辦?

如前一條所說,在捕後要求公安機關繼續偵查補證的情況很常見。常規案件捕後有兩個月審查起訴的時間,就是為了繼續補充證據,確保證據確實充分,為下一步起訴做準備的。公安機關在該階段的主要任務,就是按照檢察院拉列的任務賬單,補齊證據。

3、檢察院批准逮捕和審查起訴的部門怎麼辦?

檢察院批捕部門在批捕後,會對逮捕必要性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在補充證據後,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批捕條件,有可能撤銷逮捕。審查起訴部門針對報起訴的案件,同樣還會再次審查,達不到起訴標準的,還有兩次退補偵查。退補仍然達不到起訴標準的,可以作不起訴決定。目前全國很多地區捕訴合一了,也就是說這兩個部門可能是同一個單位負責。

總之,刑事案件從逮捕到起訴,並不僅僅依賴嫌疑人的口供,即使嫌疑人不承認,還有別的證據綜合印證。




黑貓警長之矯情包子


首先要確認一下,在當前刑事訴訟流程中,檢察機關批捕後再去提審犯罪嫌疑人可能性不大(此時案件經審查逮捕程序後又回到偵查機關的偵查程序了,看守所給不給你提人出來都存在很大疑問);

其次,經審查機關審查後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應該都是建立在案件符合逮捕條件這個基礎上的(事實證據條件、社會危險性條件和刑罰條件)。如果審查認為雖然符合逮捕條件但還有部分事實不清的,在批捕的同時會同時向偵查機關發出《繼續偵查提綱》,督促偵查機關補充相關證據;

最後,如果真的發生了題主所描述的情形:即批捕後發現證據有問題,如何處理?我們認為可以把這種情況描述為“批捕後證據發生重大變化”,分兩種情形處理:(1)偵查機關自行發現並核實的,可以改變批捕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甚至直接釋放,但需向作出批捕決定的檢察機關通報;(2)作出批捕決定的檢察機關發現批捕有錯誤的,可以撤銷該批捕決定,並把相關文書送偵查機關執行。

上述觀點不一定完全正確,有更好的見解的,歡迎大家關注或在評論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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