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延遲假期,但是老闆要求員工按時復工,怎麼辦?"

今早醒來,發現很多省份都已發佈延遲復工至2月9日的通知。


目前疫情還在擴散,感染人數不斷增加,為避免疫情的進一步擴散,除了國家1月27日國家通知延長至2月3日復工的通知以外,很多疫情較為嚴重的省份已自行發佈延遲復工至2月9日的通知。


截止目前,最新的放假和復工消息如下:

  • 全國: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上班
  • 上海:不早於 2 月 9 日24 時前復工
  • 蘇州 :不早於 2 月 8 日24 時前復工
  • 無錫:不早於 2 月 8 日24 時前復工
  • 常州:不早於 2 月 8 日 24 時前復工
  • 南京:不早於 2 月 8 日 24 時前復工
  • 南京江寧區:不早於 2 月 10 日 24 時前復工
  • 江蘇省:不早於 2 月 9 日 24 時前復工
  • 浙江省:不早於 2 月 9 日24 時前復工
  • 廣東省:不早於2 月 9 日24 時前復工
  • 吉林省:不早於 2 月 2 日 24 時前復工

其他城市的復工消息時間表,也將很快公佈。


有網友問,明明國家規定延遲復工,但為何我們公司不執行呢?如果要求我們正常辦公,可以拒絕嗎?


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延長的春節假期你不知道的那些事兒。



延長的春節假期,到底放的是什麼假?



1月27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至2月2日(農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


從國務院通知來看,這次延長的緣由主要是:“為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減少人員聚集,阻斷疫情傳播,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鑑於此,這次延長春節假期的原因主要是為了防止疫情的進一步擴散,保證老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所以,此次的春節假期不是法定假期,出於疫情防控需要,這幾天屬於休息日。


那麼,對於在休息期間工作的員工,企業是否應該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員工工資呢?


如果應工作需要,不得不在休息日正常上班。


譬如承擔保障任務等任務上班的企業員工,應作為休息日加班給予補休或按照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通俗地講,要麼就是給員工進行調休,要麼就給予員工兩倍工資。


所以,關於國務院辦公廳發佈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屬於特殊時期的休息日,員工在此期間工作是有權獲得補休或加班工資的。



延長的春節假期,企業是否必須執行?



有網友問關於延長春節假期,企業是否必須執行呢?


也就是說針對國家發佈的通知,企業是不是一定要嚴格執行。


雖然,在國家的相關“通知”中,沒有明確告知企業未遵守執行的法律責任及其後果是什麼。


也就說國家只是一個規定,並不是強制措施,各個企業需要根據各自企業的情況執行,如果企業要求員工按時復工,員工需要按照公司的管理辦法去執行的。


雖然各司可具體執行,但是如果一旦出現任何問題,企業就需要承擔行政、民事、刑事等相關責任。


所以,即便是國家相關《通知》雖未強制規定執行,但企業應當遵守,盡好社會責任和義務。


但也有網友提出了疑問,如果企業就是不執行,強制要求員工提前復工怎麼辦呢?


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的決定,屬於臨時性措施,屬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組成部分。


對企業具有強制性,企業必須遵守,員工在此期間休假的,企業應向員工發放正常工資。


另外,該延長的假期類似於“休息日”,因工作需要而上班的,相當於週末加班。


有所不同的是,週末屬於無薪,但延長的假期則屬於有薪休假。



而且法律方面也有相關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引起甲類或者按照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


2、拒絕按照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


3、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


4、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


所以,如果企業不執行該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老闆和企業相關責任人是要對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如果觸犯到法律層面的話,承擔的後果會更嚴重。


還有網友問,如果公司通知員工提前返崗,員工拒絕可否作違紀處理?


由於國家統一延長假期,如安排員工返崗應比照週休息日加班處理,根據《勞動法》規定,加班應獲得工會或勞動者同意,不得強制加班,但涉及公共利益如從事防疫工作的醫務人員除外。


員工如拒絕到崗的,不宜按曠工處理。


當然用人單位如與勞動者妥善溝通並做好防護措施,多數勞動者都會配合公司的要求。


對於此次較為嚴重的疫情,不論法律是否有規定,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自覺做好保護措施,懂得愛護自我,懂得保護他人。



延長的春節假期,國家和地方到底聽誰的?



除了國務院辦公廳發佈的全國性延長春節假期以外,鑑於各地疫情的不同,國務院一定會准許各級地方具有一定的自行考量及地方性調整的權力,疫區則會採取特殊措施。


所以,很多地市根據當地疫情情況發佈了延遲2月9日上班以及“不得提前復工”的通知。


針對這種地方性“不得提前復工”的通知,和國家發佈的“延長春節假期”的通知又有何區別呢?


“不得提前復工”:


1、“不得提前復工”是地方性的政策,“延長春節假期”是國家統一安排的政策;


2、“不得提前復工”僅是針對各類型的企業,不含機關事業單位;


3、“不得提前復工”並非春節假期延長,假期還是延長到2月2日,所以主要的機關事業單位仍是2月3日正常上班;


4、延遲復工並非全民增加福利,所以2月3日以後企業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工資照發;


5、機關事業單位在2月3日至2月7日期間正常復工的,在此期間上班是沒有補休的,也不算作加班,這是正常出勤;而在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的,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各類型的企業都是需要安排補休的,如果不能安排補休,則需要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所以,最後一點需要特別注意,除了國務院延長春節假期期間(1月31日至2月2日)上班需要調休或支付加班工資以外,2月3日至2月7日企業都可以安排員工在家辦公,是算正常辦公,不算加班,也不算補休。


有網友會提出疑問,明明本省政府已經通知了推遲到2月10日上班,為何公司還要求員工2月3日至2月7日在家辦公呢?


關於這一點疑問,我在上一篇的文章《春節假期延長,到底誰才是真正的“受益者”?》中已經為大家答疑解惑了。


最後,不論是國家的統一政策,還是地方性的統一通知,此次放假安排均按所在地規定標準執行,不存在“大吃小”的情況。



一個和諧健康的社會需要彼此的理解和包容,企業在通過員工獲取金錢的同時需要保證員工的生命健康和平安,員工在保護好自己健康平安的同時也需要理解企業的立場。


所以,即便部分人都不是在涉及保障城鄉運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眾生活必需和其他涉及重要國計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況急需復工的相關企業,也應當盡一份力量去保障整個社會正常運轉。


延長假期,對整個社會經濟有著較大的影響,部分企業的經營會受到重創,2020年大部分企業也會變得更加舉步維艱。


所以,還是那句話,只有企業活著、活好了,員工才能活著、活得好。


最後,願企業和員工一起,眾志成城,共克時艱,同心抵抗疫情,共創美好的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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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丹豔,意得首席諮詢顧問、CCDM中國職業規劃師、BSC高級職業規劃師、美國舒伯學派職業規劃師、9年以上企業項目管理、5年以上企業培訓講師、多平臺職場領域人氣作者、註冊國際心理諮詢師(CIPC)。專注職場領域,實現個人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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