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工齡連續十年以上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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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對於工齡連續10年以上且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群,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不允許解除這個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說你所在的工作單位只要是正常程序並且不破產的話,那麼所在的工作單位是沒有任何理由來解除你的勞動合同的,所以說你會一直在原單位工作到自己退休為止。

當然連續工作10年以上,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實際上自己基本上可以說在這家工作單位工作的時間算是比較長的了,所以說,到這樣的一個年齡段,那麼工作到退休為止,對自己來說也是一個比較圓滿的結局。所以勞動合同法也有這樣的一個明確規定。

當然如果說因為單位破產所不可抗力因素的話,這個是沒有辦法的,那麼這樣一來的話,你只能夠享受到單位應有的一個補償待遇,也就是說你每工作一年可以享受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待遇,那麼工作10年以上,最長是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補償待遇,除此之外你還可以享受到一個失業金的待遇,當然在領取失業金的過程中,你可以享受這個職工醫療保險的交納,但是不能享受職工養老保險的交納所以說你的個人職工養老保險,是必須自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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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齡連續十年以上的人員,我國的《勞動合同法》有以下幾項的規定:

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也就是說,對於連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除非員工自己不願意,否則用人單位必須要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而法律規定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本意是為了保證職工在工作生涯的最好時光奉獻給企業後,不會在年老之時隨意被裁。

但是它並不意味著是職工就成了固定工,在一定情況下單位還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除了本人犯了一些比較嚴重的錯誤以外,當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時候,也是可以裁員的。


但對於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法律的保護則更加完善,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許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職工可以去勞動仲裁申述,有兩種選擇:

第一就是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這個既然已經撕破臉面,正常大多數人不會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萬一以後在單位被穿“小鞋子”,被逼主動離職就虧大了。

第二就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注意的是這裡的經濟補償並不是按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標準,而是工作一年賠償兩個月。


現在的勞動仲裁和勞動監察還是比較不錯的,大家在工作中碰到了問題可以去反映申述,保護好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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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雷電


《勞動合同法》對題目所說的這一具體情況並沒有明確規定。唯一一條跟題目有關的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的,除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外,用人單位應當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一,《勞動合同法》提出的並不是工齡,也不是連續工齡,而是工作時間滿10年。工齡這一概念實際上國家在不斷弱化,作用會越來越小,新的法律法規一般都不提供您這一概念的。

比如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10年的,可享受帶薪年休假5天。雖然大家一般是指工齡1~10年,但確實有概念上的差別。

第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指的是必須要職工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合同合同,否則就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就是不給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必須要拿出證據證明是職工要求籤訂固定期限合同的,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罰則也非常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要求給職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應當自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82條)。而且這個雙倍工資沒有明確時間限制,也就是說10年前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因單位原因沒有簽訂,那麼應當支付10年的雙倍工資。但現實情況比較複雜,勞動爭議維權的有效期是一年,勞動監察的維權有效期是兩年,還要看具體情況。

第三,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勞動合同法》沒有特殊照顧,這是為了保障用工的平等。一般來講,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話就業也算是穩定的,如果我們不勝任工作被單位解除的話,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長時間再用人單位工作的職工,經濟補償金標準最長能達到24個月的應發工資,有些職工是巴不得被解除呢。但是,千萬不要違反用人單位的規定,然後以違反規章制度的條件被解除,這種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的。


如果說距離退休不足5年,由於身體條件原因很難再持續堅持工作。那麼可以跟用人單位協商,申請內退(就是內部退養),當然用人單位也有可能不批准。如果職工不適合崗位要求,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轉崗,但是用人單位也沒有更好的辦法,除非是安排職工待崗。待崗跟內退也差不多,只不過發放的生活費不低於最低工資的70%而已。

我們國家法定的退休年齡是女工人50週歲,男工人60週歲,女幹部55週歲。除非我們在特殊工種工作滿足相應年限,女同志可以45歲,男同志55歲退休。但是,要有合法有效的職工檔案。另一種可以提前退休的政策是經勞動能力鑑定部門鑑定失去勞動能力,男同志就可以50歲,女同志45歲退休。不勝任工作,不代表失去勞動能力。所以,想提前退休還是蠻難的。


總體來看,我們法律的規定是想方設法讓我們保持有一個穩定的工作,一直工作到退休的。如果隨著年老體衰不勝任工作了,還是建議找用人單位轉崗或者內退吧。


暖心人社


您好,對於您這個問題,我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有規定: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樓主你好,勞動合同法對於工齡連續10年以上,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是怎樣規定的?勞動合同法對於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是不允許解除勞動合同的。當然如果必須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應給予雙倍的一個經濟補償,所以說這就是對於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人的一個特殊待遇。

因為我們都知道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那麼是很難找到工作單位,所以說這個時候如果所在的原工作單位解除自己的勞動合同,那麼原工作單位都要依法給予自己的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樣的經濟補償是雙倍的,主要體現在領取的月份不相同,因為正常的經濟補償待遇,每工作一年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待遇,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那麼零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人,可以最長享受到是24個月的經濟補償待遇。

基本上就是自己兩年的工資。再加上自己還可以領取兩年的一個失業金。這個失業金待遇在領取的過程中是可以繳納個人的一個醫療保險,所以說醫療保險自己是無需自費來進行繳納。那麼除了醫療保險之外,養老保險需要自己來進行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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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5年以上的,距離退休不足5年的,不能解除合同,連續工作滿10年,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合同,至於解除合同之後,社會保險繳納到退休年齡,這是企業內部的規定,不能算是違法,因為國家沒有明確規定企業不可以這樣做。


海的眼睛看世界


這個問題等同於“國家對大齡員工有哪些照顧政策?”。大齡員工是一個較為特殊的群體,單位是不能隨意與這類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中規定到,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規定,如果一個人在同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並且距離退休不到5年,勞動法對其有一定的保護機制,單位不能按照以下7種情形隨意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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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硬要解除勞動關係,員工有哪些補償?

用人單位硬要按照上述情形與大齡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則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應按照《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向員工支付賠償金。

1、賠償金:支付標準為經濟補償金標準的2倍。

2、經濟補償金:支付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計算。工作年限越久,經濟補償金越高。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個月支付;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支付。

小tips:這裡的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對於這類大齡員工,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對於這類大齡員工,如果有出現以下6種情形的,用人單位還是可以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係。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的;
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保叔建議用人單位解除大齡員工的勞動合同前,先核實一下是否屬於這6種情形,否則隨隨便便就要賠償個十萬十幾萬的,真的得不償失。

大齡員工也要注意,如果發現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請一定要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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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勞動合同法原文上就有答案。

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得以40條,41條解除勞動合同。

40條屬於無過失性辭退,一共3個情形。

  1. 非因工負傷,患病,醫療期滿原崗位做不了,調崗也做不了

  2. 不勝任

  3. 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原合同無法履行。例如單位搬到另外的城市

41條屬於經濟型裁員。

單位要是按照以上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涉嫌違法解除賠償金2N。

但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並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果違反勞動合同法39條(重大違紀,營私舞弊等)還是可以被辭退的。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飯後鐘


勞動合同法規定,連續工齡十五年以上,且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不得予以辭退,不得解除合同,只能辦理離崗退養(內退)手續,享受相應的退養待遇。連續工齡十年以上被辭退,應享受雙倍賠償金。


程眼鏡4750265242603


勞動合同法配套的文件規定,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不得辭退,不得下崗解除合同,只能辦理內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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