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察院三次退偵,法院審理補偵,法院判決,高院發回重審依然證據不足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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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發回重審了,現在案件應該在中院一審,如你描述的情況屬實,取證過程一路坎坷,這個案件的證據估計是有些硬傷的,理論上是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但是基於我國的司法實踐和一些現實因素,這樣的案子通常會基於各種因素進行內部協調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維穩因素,檢察機關作為控訴打擊犯罪機關的立場,當然也會考慮被告人自己意思的因素,被告人律師的意見,社會關注程度(是否有媒體介入),案件性質,是否有被害人等等,權衡各方利益再出一個判決。判決過程可能會有點長,各種結果的可能性都會有。

作為辯方,此時不應滿足於庭上辯護,只要在判決出來前,都可以不斷地以提交各種法律意見書的形式(不能機械重複,不然會引起法官反感)強調辯方及被告人的立場,盡最大可能起到幫助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作用。這個時候是考驗律師專業度以及與法官溝通技巧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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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件有幾個要點要講清楚:

第一,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只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兩次補充偵查後,依然認為證據不足,就不能在此退回補充偵查,而是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

所以你可能是把檢察院在偵查階段,檢察院沒有批准公安的逮捕建議,然後要求公安繼續補充偵查也算成了一次退偵,因此表述為三次退偵。這是很多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家屬因為對刑事程序不瞭解,就形象化的說成了總共三次退偵。

第二,法院審理時,檢察人員也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法院許可後就要延期審理。

第三,上訴後,高院發回重審,依然認為證據不足。但是,你說的證據不足,還是法官認為的證據不足?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的無罪判決其實非常少,如果真的法官認為為證據不足,一般法院也是和檢察院協商,建議檢察院直接撤訴。這一點美國也有類似案例,周立波就是,檢方撤銷幾項罪名的指控。從律師角度而言,如果案件證據不足,而且是事關罪與非罪的證據不足,那就應該做堅定的無罪辯護,但是,如果檢方堅持不撤訴,現實中證據不足依然判有罪的案例並不少,那麼通過無罪辯護,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意見,也可以儘可能的爭取罪輕或者緩刑的判決,因為直接檢方撤訴並不多見,法院直接的無罪判決就更少了。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首先對你的問題直接做個回答再進行具體分析:從法律規定角度來說,證據不足,要麼判決無罪,要麼檢察院撤訴。但是從司法實踐來說,證據不足判決有罪的案件多了,辦案人員更多考慮辦了冤不冤枉你,無罪判決會對公檢法辦案人員有什麼影響,所以,證據不足,如果不遇上比較堅持法治的辦案人,發回重審,再次判決就行了,反正再上訴也難以改判,畢竟真的證據不足有問題,高院第一次就可以直接改了,何必麻煩發回。

現在對你的問題進行分析:

1.審查起訴階段只能退偵兩次,但是審查起訴可以三次,也可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加起來期限是6.5個月;

2.一審法院階段,覺得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拿回案件補充偵查兩次;

3.上訴高院後,發回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只要不是重大案件,該怎麼判怎麼判。

你這個問題查法條或百度完全可以解決,如果要專業人士回答,只能告訴你必須看完卷才知道證據足不足,不足到哪種程度,是定罪的核心證據不足,還是不影響定案的證據不足,涉及到哪個罪名,目前政策如何(目前這個階段,涉黑案件就基本別想了),審理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既往判決等。而要考慮的這些,沒有幾年的專業實務經驗,就別想了。


張毅刑事律師


第一,如果這個案子檢察院存在三次退偵的情況,光從這一點就可以說明檢察機關辦案程序嚴重違法,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在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之後,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仍然不足,此時不能再次退回補充偵查,而是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僅從這一點看,此案的證據經過三次退偵,也即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勉強提起公訴,確實存在很大問題。

第二,法院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是否能夠補充偵查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相關規定,檢察院確實有這個權利,可以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請求。如果法院同意,那麼這個偵查期限同樣是一個月,並且以兩次為限。但是這個案子既然在偵查階段就經過了匪夷所思的三次退偵,難道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還不充分麼,為什麼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還提出補偵?這是不是從側面說明公安機關三次補偵都沒有查清事實呢?難道你檢察機關第四次偵查就能查清楚了?這種奇葩的做法只能說明這個案件證據確實存在大問題,一點都審不下去了,但是弄無罪又感覺沒法交代,畢竟折騰這麼長時間,所以就硬著頭皮審了下去。

最後說怎麼辦,確實這種奇葩案件我想律師該抗爭的也都抗爭了,該提的法律意見也都提了,最好的結果就是檢察院審時度勢,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如果不是這種結果,只能說可能案外因素太多,依法審判在這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


張超律師


我的案件和你的基本一樣,都退回五六回了,一審判決,上訴發回重審,重審當天我提供了新的證據,又被退回公安機關,到現在還沒下文,說明一下,本人及律師一直做無罪辯護!哪位大律師可以過問一下,本人可以聘請!


獨嘯VS


你好,對於你的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考慮:

檢察院三次退回補偵合法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因此你所說的檢察院三次退回補偵肯定是不可能的,檢察院只能退回補偵兩次,如果兩次補充偵查還是證據不足,要麼自行偵查,要麼做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

法院補偵合法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如果法庭審理階段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這也不是補充偵查,而是通知移送。


可見,法院是不會主動退回補充偵查的,只有在檢察院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起補充偵查建議時,法院才可以決定補充偵查,但是也不會是法院補充偵查,而是由檢察院補充偵查,因為法院是屬於不告不理的被動機關。如果補充偵查結束後,證據還是不足,那麼就只能有什麼證據定什麼罪,如果法院沒有充足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就判被告人犯罪,那麼法院很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行為。

高院發回重審依然證據不足怎麼辦?


按照司法實踐,如果上一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基本上就表明原宣判存在問題,要求下一級法院理清事實、收集證據,再次審判,大多數時候都會改判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有疑問,歡迎私聊。


喬也法律


三次退偵已超過時限,按"疑罪從無"原則,,應釋放。法院又補偵證明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高院又發回重審,說明還是證據不足。應予以無罪判決。不過說明公,檢,法一定要置你於犯罪判決,在儘量蒐集證據。按法律在押嫌疑人沒證據應三個月內釋放,需要時檢查長,公安局長有權延長三個月。(也可能有單位和某些人為力量要置你是犯罪,阻止退案)按以前早判了你有罪,等他後找有罪證據吧?


法之眾武林


證據不足,程序上可以有各個階段的退偵補充證據。比如:批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都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然而,程序用完了怎麼辦?其實還有一個公檢法協調,公安局堅持有罪的,最終還是協調判決有罪量刑。所以,除了公開的刑事案卷之外,還有一本秘密的對律師都不公開的副卷,這個才是真正決定刑事訴訟結局的錘子。


菩提新客


偵查期間,發生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一是審查批准逮捕,發現證據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條件,這時是沒有次數限制的。審查起訴,除去特殊情況,經過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證據依然不足,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核,或者繼續偵查,收集新證據,再次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審判期間,法院在庭審中,被告提出新的立功線索時,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也只是建議。檢察院需要補充偵查,有兩次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後,被告上訴到高院,高院發回重審,如果是因為證據不足,只能發回一次,第二次上訴到高院就要查清事實判決。高院認為證據不足,應當判決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被告無罪。公安機關還可以繼續偵查,收集到新證據後,可以移送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犯什麼事情了,搞成這樣,非要被繩之以法?


土坡六賊


上述情況的發生,有可能是存在重大的程序問題,也可能是某些關鍵的量刑情節存在問題,也可能是某些關鍵的定罪情節存在問題。

根據本人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如果是定罪情節問題,這說明你這個案件存具有無罪的空間。

為什麼這麼說呢?

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這在刑事案件中,極為常見。

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退回補充偵查,然後人民法院延期審理,這就比較少見了。這意味著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之間可能溝通過了,認為案件當中的某些關鍵點存在問題,沒法判下來,因此人民檢察院拿回去,再查一下,看能否補充、完善一下證據鏈條,讓這個案件判下來。

上訴後,二審法院通常都是維持原判的,裁定發回重審,也是很少見。這說明二審法院也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問題,所以發回重審,讓一審法院重新從零開始,自行糾正。

那怎麼辦才好呢?

個人覺得,可以考慮請一個外地的專業的有職業道德的刑事律師去據理力爭。

外地的律師,幹完這個案件,可能這一輩子都不會再來這裡辦刑事案件了,因此不怕得罪當地的司法機關。本地律師的話,幹完你這個案件,很可能以後在當地就沒案件可辦了,或者以後的案件很可能就不好辦了。

專業的律師,才能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並且可以找到相應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會盡心盡力盡責給你辦,不會坑你。

另外,如果你這個案件具有媒體報道價值的,必要的時候,可以考慮媒體介入。不要小看媒體,前不久的福建福州的"見義勇為反被刑拘十四天"案,河北滄州的"入室行兇反被殺"案,如果沒有媒體的報道,群眾的呼籲,最終將是什麼結果,真的是難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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