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抵債調解書是否具有物權變動的效力?債權人如何採取保全措施

經慎重研究,對於“以物抵債”的民事調解書是否能夠直接引起不動產權屬變動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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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以物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物抵債協議的確認,其實質內容是債務人用以物抵債的方式來履行債務,並非對物權權屬的變動。因此,不宜認定以物抵債調解書能夠直接引起物權變動。對此主要是基於以下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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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律行為發生物權變動的法理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主要是基於公權力的行使而使物權發生變動的情形。在此種情形下,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等變動方式所遵循的並不是一般性的物權公示原則,而是法律的直接規定

依照公法進行的物權變動,由於有了公權力的介入,物權變動的狀態往往比較明確,物權變動本身已經具有很強的公示性,能夠滿足物權變動對排他效力的要求,從而不必進行登記或者交付而直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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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書類型

我們的初步考慮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並未具體列舉有關引起物權變動的生效法律文書的類型,仍屬於概括性規定的範疇,那麼對於此生效法律文書的範圍有賴於對現有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相關的立法背景資料、基本的物權變動法理以及當事人之間的基本利益平衡和交易安全的綜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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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依照有關立法資料,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等法律文書,是指直接為當事人創設或者變動物權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等。設權或者確權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本身,具有與登記、交付(移轉佔有)等公示方法相同的效力,因而依據此類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而進行的物權變動,無須再進行一般的物權公示即可直接發生效力。

也就是說,可以導致物權變動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具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但是可以包括裁定書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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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上所述,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導致物權變動的法理基礎在於,公權力的介入使得此法律文書所記載的物權變動具有了與不動產的登記或者動產交付相當的公示效果,從而可以防止因為物權強大的排他效力導致的對第三人權利的不測妨害而害及交易安全。對於此項內容,調解書、裁定書與判決書在本質上是共通的,因此不宜將導致物權變動的生效法律文書僅限定於形成判決,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內容的調解書和裁定書也應當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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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依相關法律規定,調解書、裁定書與判決書在裁判後果的法律效力方面不應有本質的區別,至少在當事人之間具有相同的法律約束力、執行力和強制力。因此,我們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規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但並非是指所有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必須以具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為限。當然,至於具體的裁定書及調解書的範圍問題,由於現有法律並無明確規定,還有待於進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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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等,所針對的只是具體當事人而非一般人,對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來說公示力和公信力較弱,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對於依照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而享有的物權,在處分時,如果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不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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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債調解書所涉及的物權變動問題

如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立法意旨,因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引起的物權變動,是依據公法行為進行的變動,其本身已具有很強的公示性,能夠滿足物權變動對排他效力的要求,從而不必進行登記或者交付即可生效。但並非旨在規定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都能引起物權變動,對於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文書也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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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調解書而言,首要必備的條件就是要具有直接發生物權變動的內容。但以物抵債調解書內容只是由物抵債,而物權變動仍要進行登記和交付,即此調解書並不具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人民法院也僅是對當事人之間的以物抵債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作出判斷,其公權力的介入也體現在確認協議的合法性上,由於此調解協議並不具有直接導致物權變動的內容,也就不存在與登記或交付相同公示作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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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民事調解書的本質在於對調解協議的確認,而以物抵債調解協議作為協議的一種,其本質屬於債的範疇,此協議所產生的直接後果是一方當事人取得要求移轉抵債物所有權的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則負有移轉此抵債物所有權的義務,即要將動產的抵債物進行交付,將不動產辦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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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調解書生效後,仍要當事人持調解書辦理交付和過戶登記,抵債物方發生物權變動。負有履行義務一方的當事人未履行交付或登記過戶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本案中,如果魏某某不履行此抵債協議,宋某某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魏某某履行交付和辦理過戶登記的義務。但在雙方當事人未辦理相應的登記過戶手續時,案涉房屋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

(作者:徐鏡媛 工作單位: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王貝貝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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