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微信群吐槽車位賣太貴,竟被開發商索賠50萬 法院:駁回

南都訊 記者吳筍林 通訊員劉文添為了更好地溝通生活所需,督促物業提升服務質量,很多小區的業主自發建立了業主群,業主們在裡面暢所欲言,或吐槽、或讚譽,本以為是可以共同商議,為自己爭取應得利益的場所,廣州某小區的三位業主卻因為在業主群裡發表了幾句言論,被開發商告上了法庭索賠50萬!

三業主在群裡吐槽

被開發商告上法庭

廣州市高飛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飛公司)是佳園小區的開發商。2018年8月2日,高飛公司在佳園小區物業管理中心公告欄處張貼《車位租售方案》,向小區業主公示了擬租售車位的位置、數量、面積、配比、價格等信息。

陳力、張天、鄭永豐是佳園的業主,三人先後在名為“佳園團結群”的微信群內對上述《車位租售方案》提出異議,指出租售的車位存在產權不明晰、配比不合理、價格過高等問題。

高飛公司認為陳力、張天、鄭永豐的上述指責屬於虛構事實,直接影響了小區業主購買車位的意願,亦侵犯了高飛公司的商譽。高飛公司遂起訴,要求三名業主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法院判決駁回開發商起訴

那麼,三名被告在“佳園團結群”發佈案涉言論的行為是否侵犯高飛公司名譽權?

廣州互聯網法院近日一審判決,駁回高飛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廣州互聯網法院認為,法人名譽權受法律保護,網絡用戶是否構成利用信息網絡侵害法人名譽權,應當從網絡用戶是否採取誹謗、詆譭等手段,是否造成法人名譽被損害,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網絡用戶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四個方面予以認定。高飛公司主張陳力、張天、鄭永豐在“佳園團結群”發表案涉言論的行為侵犯其名譽權,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名被告作為佳園小區業主,系案涉《車位租售方案》的公示對象,《方案》具體內容關乎包括三名被告在內的全體業主的利益。因此,三名業主在案涉微信群內對《方案》相關內容提出異議、進行評價,並與群內其他小區業主展開討論,主觀上是出於維護業主自身權益的目的,不存在惡意。況且,案涉《車位租售方案》亦允許小區業主在公示期間向高飛公司或所在區的住房和建設局反映異議內容。

其次,從三名被告發表的言論內容來看,均系針對案涉《車位租售方案》有關車位數量、租售比例、租金價格等具體內容提出,未有明顯的侮辱、貶損性用語,言論內容亦不涉及對高飛公司經濟實力、經營狀況等經濟能力的貶損、誤導。此外,未有證據顯示三名被告將案涉言論發表於其他公共場合。因此,三名被告在高飛公司擬對小區車位進行租售的事實基礎上,以維護業主權益的目的,在業主微信群內開展評價的行為本身,難以認定具有違法性。

此外,未有證據顯示案涉車位因三名被告的行為導致無法正常出售。

高飛公司作為佳園項目的開發商以及小區車位租售活動的實施者,應當採取必要且適當的方式及時解答、澄清小區業主就《車位租售方案》具體內容提出的異議,消除小區業主對《方案》有關內容的疑慮,並對小區業主的評價予以必要容忍。

【法官提醒】

開發商應充分接納業主的質疑和批評

不鼓勵通過起訴來限制業主合理批評質疑權利

該案的主審法官袁玥分析認為,業主出於維權目的,在業主微信群內對開發商實施的特定行為發表批評言論,如該言論未惡意歪曲事實,即使對開發商實施的行為存在誤解,亦不構成對開發商的名譽侵權。如業主在評價過程中惡意歪曲事實、製造謠言,並足以使微信群內其他業主對開發商的經濟實力、經營狀況等經濟能力產生錯誤認識,則該批評不宜認定為善意。

開發商實施的商業行為如關乎業主切身利益,更應充分接納業主的質疑和批評,並採取妥善措施消除其疑慮。法院不鼓勵開發商通過對個別“言辭尖銳”的業主提起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的方式限制業主提出合理質疑、進行批評的權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