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檢察院三次退偵,法院審理補偵,法院判決,高院發回重審依然證據不足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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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期間,檢察院三次退回補充偵查,除去特殊情況,比如說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可能有,但是就一項犯罪事實不應當有。應當經過兩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證據不足就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公安機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核,或者重新立案偵查,收集新證據,再次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審判期間,法院在庭審中,被告提出新的立功線索時,可以建議檢察院補充偵查,也只是建議。檢察院需要補充偵查,有兩次申請延期審理的權力。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後,被告上訴到高院,高院發回重審,如果是因為證據不足,只能發回一次,第二次上訴到高院就要查清事實判決。高院認為證據不足,應當判決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被告無罪。公安機關還可以繼續偵查,收集到新證據後,可以移送檢察院再次提起公訴……犯什麼事情了,搞成這樣,非要被繩之以法?


土坡六賊


這個案件有幾個要點要講清楚:

第一,刑事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只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機會,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兩次補充偵查後,依然認為證據不足,就不能在此退回補充偵查,而是應該作出不起訴決定。

所以你可能是把檢察院在偵查階段,檢察院沒有批准公安的逮捕建議,然後要求公安繼續補充偵查也算成了一次退偵,因此表述為三次退偵。這是很多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家屬因為對刑事程序不瞭解,就形象化的說成了總共三次退偵。

第二,法院審理時,檢察人員也可以提出補充偵查的建議,法院許可後就要延期審理。

第三,上訴後,高院發回重審,依然認為證據不足。但是,你說的證據不足,還是法官認為的證據不足?在司法實踐中,我國的無罪判決其實非常少,如果真的法官認為為證據不足,一般法院也是和檢察院協商,建議檢察院直接撤訴。這一點美國也有類似案例,周立波就是,檢方撤銷幾項罪名的指控。從律師角度而言,如果案件證據不足,而且是事關罪與非罪的證據不足,那就應該做堅定的無罪辯護,但是,如果檢方堅持不撤訴,現實中證據不足依然判有罪的案例並不少,那麼通過無罪辯護,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意見,也可以儘可能的爭取罪輕或者緩刑的判決,因為直接檢方撤訴並不多見,法院直接的無罪判決就更少了。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


首先對你的問題直接做個回答再進行具體分析:從法律規定角度來說,證據不足,要麼判決無罪,要麼檢察院撤訴。但是從司法實踐來說,證據不足判決有罪的案件多了,辦案人員更多考慮辦了冤不冤枉你,無罪判決會對公檢法辦案人員有什麼影響,所以,證據不足,如果不遇上比較堅持法治的辦案人,發回重審,再次判決就行了,反正再上訴也難以改判,畢竟真的證據不足有問題,高院第一次就可以直接改了,何必麻煩發回。

現在對你的問題進行分析:

1.審查起訴階段只能退偵兩次,但是審查起訴可以三次,也可以三次延長審查起訴,加起來期限是6.5個月;

2.一審法院階段,覺得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拿回案件補充偵查兩次;

3.上訴高院後,發回重審,重新組成合議庭審理,只要不是重大案件,該怎麼判怎麼判。

你這個問題查法條或百度完全可以解決,如果要專業人士回答,只能告訴你必須看完卷才知道證據足不足,不足到哪種程度,是定罪的核心證據不足,還是不影響定案的證據不足,涉及到哪個罪名,目前政策如何(目前這個階段,涉黑案件就基本別想了),審理法院對這類案件的既往判決等。而要考慮的這些,沒有幾年的專業實務經驗,就別想了。


張毅刑事律師


第一,如果這個案子檢察院存在三次退偵的情況,光從這一點就可以說明檢察機關辦案程序嚴重違法,因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款的相關規定,在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並移送審查起訴之後,如果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仍然不足,此時不能再次退回補充偵查,而是應當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僅從這一點看,此案的證據經過三次退偵,也即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勉強提起公訴,確實存在很大問題。

第二,法院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是否能夠補充偵查呢?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05條的相關規定,檢察院確實有這個權利,可以向法院提出補充偵查的請求。如果法院同意,那麼這個偵查期限同樣是一個月,並且以兩次為限。但是這個案子既然在偵查階段就經過了匪夷所思的三次退偵,難道檢察院認為案件證據還不充分麼,為什麼在法院審理過程中還提出補偵?這是不是從側面說明公安機關三次補偵都沒有查清事實呢?難道你檢察機關第四次偵查就能查清楚了?這種奇葩的做法只能說明這個案件證據確實存在大問題,一點都審不下去了,但是弄無罪又感覺沒法交代,畢竟折騰這麼長時間,所以就硬著頭皮審了下去。

最後說怎麼辦,確實這種奇葩案件我想律師該抗爭的也都抗爭了,該提的法律意見也都提了,最好的結果就是檢察院審時度勢,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如果不是這種結果,只能說可能案外因素太多,依法審判在這個案件中是不存在的。


張超律師


我的案件和你的基本一樣,都退回五六回了,一審判決,上訴發回重審,重審當天我提供了新的證據,又被退回公安機關,到現在還沒下文,說明一下,本人及律師一直做無罪辯護!哪位大律師可以過問一下,本人可以聘請!


獨嘯VS


證據不足,程序上可以有各個階段的退偵補充證據。比如:批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都可以退回補充偵查。然而,程序用完了怎麼辦?其實還有一個公檢法協調,公安局堅持有罪的,最終還是協調判決有罪量刑。所以,除了公開的刑事案卷之外,還有一本秘密的對律師都不公開的副卷,這個才是真正決定刑事訴訟結局的錘子。


菩提新客


你好,對於你的問題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考慮:

檢察院三次退回補偵合法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因此你所說的檢察院三次退回補偵肯定是不可能的,檢察院只能退回補偵兩次,如果兩次補充偵查還是證據不足,要麼自行偵查,要麼做證據不足不起訴決定。

法院補偵合法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如果法庭審理階段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移送。這也不是補充偵查,而是通知移送。


可見,法院是不會主動退回補充偵查的,只有在檢察院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起補充偵查建議時,法院才可以決定補充偵查,但是也不會是法院補充偵查,而是由檢察院補充偵查,因為法院是屬於不告不理的被動機關。如果補充偵查結束後,證據還是不足,那麼就只能有什麼證據定什麼罪,如果法院沒有充足證據(排除合理懷疑)就判被告人犯罪,那麼法院很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行為。

高院發回重審依然證據不足怎麼辦?


按照司法實踐,如果上一級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基本上就表明原宣判存在問題,要求下一級法院理清事實、收集證據,再次審判,大多數時候都會改判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有疑問,歡迎私聊。


喬也法律


廣東海豐縣原是一宗簡單的挪用公款案。咱變成疑難複雜案件呢?案由是97年6月18日因儲糖跌價,為減少虧損經班子成員決定同意將回收資金200萬元出借給一企業。由出借企業財會部門在銀行辦理出藉手續,是單位行為,後因借款方未能如期歸還本息。在98年經汕尾市中院審理確認了企業關糸且雙方糸全民企業。到2000年檢察辦案機關將演變成為一宗刑事案件。單位行為的直接證據被擯棄。辦案為定罪於債權人利用以本案有直接關係的經辦人和債務人所作出的證言(在逃避責任的證詞)作為主要證據提起訟訴。一審審理退回檢察起訴。然而檢察委員會依法將起訴內容從單位行為變改為個人行為。原審法庭審理拒不傳訊本案經辦人和債務人的證人出庭質證,認證。原審程序不合法作出枉判債權人入獄的後果是為債務人逃避償還責任。二審以認定被告人“採用矇騙手段嫁接於企業之間的借貸犯罪在先”的維持。縣檢察機關違法擯棄直接證據利用間接的證言,原審法枉判決實際為債務人逃避償還國資200萬元。申訴人不服在19年的申訴路之中,司法級級按原審枉判詞作駁囘。從原辦案機關將簡單一宗挪用公款案由搞得複雜化。將單位行為潢變為個人行為的取證方式不合法。1),97年6月18日的班子會議的記錄是副經理作記錄的,為何變是事後十幾天的班子碰頭會上才告知呢?2)公司財會部門從97年6月20日從銀行辦理出借金額及協議的手續後才報申訴人審批的。為何變成事後才辦理手續呢?3),債務人在民事法庭上證據承認借款事實。為何在刑事案件作出證言稱:是挪用公款作為個人投資的。海豐縣檢,法二院為了製造冤案,為將國資流失。檢,法二院程序不合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1)班子記錄即使是記錄員事後補寫的,但關鍵是會議真實性。檢察將班子5名成員前後違法拘禁,脅迫,取證十幾次的證言不一。2),公司財會人員是以單位名義辦理出藉手續的。3),檢,法僅據債務人的證言,實在逃避償還債務,所作出的證言為債權人定罪顯然有失公允。本案的申訴人不服檢,法2院擯棄直接證據。利用間接的證言為債權人定罪顯然枉法裁判,申訴災受級級司法為維護司法形象,級級駁回的原因:是沒有新證據。申訴人明白一個原因,1)司法為維護司法形象,級級相互袒護。2)最高檢,法複查案件只是審閱原審,二審的判詞,然後就駁回申訴。司法對申訴案件本應公正全面複查原辦案證據和審理案件的真實性和原審定罪證據的真實性。申訴案件不能僅查閱一,二審判詞作為駁回的案由,這樣是在忽悠冤民。3),刑事訴訟法設置的審判監督再審程序,形同虛設,起不到監督糾正的作用。冤案得不到糾正的予盾原因是司法機制不合理。大部分冤案都是逐級申訴到最高法,檢院在收到申訴材料後也會將其移交給地方司法複查自己曾經辦理的案件,這樣是不利冤錯案的糾正。刑事申訴案件都是疑冤錯案件。地方司法複查甚至掩蓋冤案,阻礙翻案。並受錯案追究責任困惑。同時辦案人員為維護司法形像使糾錯人員往往能推則推,能掩則掩。都是被駁回的。申訴從表面上看我國似乎最大程序重視冤錯案的糾正。但現實中糾正矛盾,機制不合理。冤民希望申訴得到公平,正義。申訴程序希望不要成為“美麗神話”。


手機用戶4480852244


三次退偵已超過時限,按"疑罪從無"原則,,應釋放。法院又補偵證明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高院又發回重審,說明還是證據不足。應予以無罪判決。不過說明公,檢,法一定要置你於犯罪判決,在儘量蒐集證據。按法律在押嫌疑人沒證據應三個月內釋放,需要時檢查長,公安局長有權延長三個月。(也可能有單位和某些人為力量要置你是犯罪,阻止退案)按以前早判了你有罪,等他後找有罪證據吧?


法之眾武林


上述情況的發生,有可能是存在重大的程序問題,也可能是某些關鍵的量刑情節存在問題,也可能是某些關鍵的定罪情節存在問題。

根據本人多年的刑事辯護經驗,如果是定罪情節問題,這說明你這個案件存具有無罪的空間。

為什麼這麼說呢?

歷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這在刑事案件中,極為常見。

在審理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建議退回補充偵查,然後人民法院延期審理,這就比較少見了。這意味著人民法院與人民檢察院之間可能溝通過了,認為案件當中的某些關鍵點存在問題,沒法判下來,因此人民檢察院拿回去,再查一下,看能否補充、完善一下證據鏈條,讓這個案件判下來。

上訴後,二審法院通常都是維持原判的,裁定發回重審,也是很少見。這說明二審法院也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問題,所以發回重審,讓一審法院重新從零開始,自行糾正。

那怎麼辦才好呢?

個人覺得,可以考慮請一個外地的專業的有職業道德的刑事律師去據理力爭。

外地的律師,幹完這個案件,可能這一輩子都不會再來這裡辦刑事案件了,因此不怕得罪當地的司法機關。本地律師的話,幹完你這個案件,很可能以後在當地就沒案件可辦了,或者以後的案件很可能就不好辦了。

專業的律師,才能發現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並且可以找到相應的解決問題的方法。

有職業道德的律師,會盡心盡力盡責給你辦,不會坑你。

另外,如果你這個案件具有媒體報道價值的,必要的時候,可以考慮媒體介入。不要小看媒體,前不久的福建福州的"見義勇為反被刑拘十四天"案,河北滄州的"入室行兇反被殺"案,如果沒有媒體的報道,群眾的呼籲,最終將是什麼結果,真的是難以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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