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長當庭痛哭!今天,兩名“保護傘”出庭受審!

被控收受“黑老大”賄賂充當“保護傘”

柳江區原副區長韋海受審

12月19日,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在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原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支隊長韋海涉嫌受賄罪、高利轉貸罪案。

副局长当庭痛哭!今天,两名“保护伞”出庭受审!

融水苗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指控

韋海在擔任廣西柳州市柳江縣副縣(區)長、公安局(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局長、柳州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支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涉黑犯罪團伙主要成員張加愛贈予的財物5.2萬元和木製作餐桌椅一套,非法收受或索取某地產、混凝土等三家公司財物18萬餘元,為其在治安等方面予以關照提供幫助;並於2012年、2013年期間向銀行貸款60萬元用於高利轉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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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犯罪事實如下

收受“毒梟”張加愛現金和傢俱

庭上,公訴機關指控,2013年12月,韋海收受涉毒涉惡涉黑犯罪團伙主要成員張加愛為與韋海搞好關係送予的木製餐桌椅一套。韋海收下後交給其司機韋某傑存放保管。直到2016年下半年,韋海方才指使韋某傑將這套餐桌椅運送至其父母家中,供其家人使用。

此外,在2016年上半年,韋海接受張加愛的請託,為張加愛司機張某的堂兄張某尚涉及的滋事鬥毆案件打招呼。之後,韋海收受張加愛通過韋某傑送予的現金5萬元以及合計價值為2000元的“真龍海韻”牌香菸4條。

關照房地產公司收受老闆現金

2014年至2016年,韋海任柳江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柳州江洪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熊某所在公司在柳江縣房地產項目實施中,在治安等方面給予關照和提供幫助,分別於2014年、2015年、2016年的春節前以及2015年的中秋節前在其位於柳江縣公安局的辦公室4次收受熊某送予的現金,每次2萬元,共計8萬元。

為其弟弟建房向他人開口索賄

2015年至2017年,韋海在任柳江副縣(區)長、公安局(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局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隊支隊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柳州環宇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所在公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在治安等方面問題予以關照和提供幫助,收受王某送予的財物共計7.5萬餘元。其中,2017年,韋海為其弟韋某生在柳江區進德鎮建造房屋向王某索要預拌混凝土。之後,韋某生在建房代韋海接收了王某送予的預拌混凝土172立方米,價值4.5萬餘元。

2014年至2017年,韋海利用職務便利,為廣西鑫恆晶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生產經營過程中在治安等方面問題予以關照和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股東黃某送予的財物共計3.1萬餘元。其中,2017年,韋海為其弟韋某生在進德鎮建設房屋向黃某索要建築用模板一批。之後,韋某生在其建房工地代韋海接收黃某送予的價值1.1萬餘元的建築模板。

高利轉貸非法獲利58萬餘元

除了受賄外,韋海還被指控涉嫌高利轉貸犯罪。其中,2012年12月25日,他在柳江柳銀村鎮銀行貸款30萬元,並於當日將這筆貸款借給覃某禮,雙方口頭約定按月息3%向韋海支付利息,明顯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從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間,韋海每月都會足額收到覃某禮9000元的利息,39個月的利息共計35.1萬元。

此外,2013年2月7日,韋海則在柳江農村合作銀行貸款40萬元,並將其中的30萬元貸款轉借給覃某禮。雙方同樣口頭約定按月息3%向韋海支付利息,明顯高於銀行貸款利率。從2013年3月至2016年4月期間,韋海每月足額收到覃某禮9000元的利息,利息共計33.3萬元。

通過對柳江柳銀村鎮銀行以及柳江農村合作銀行調取的被告人韋海歸還清單進行核算,韋海從銀行貸款後轉借給覃某禮的60萬元貸款至2016年4月30日共向銀行支付貸款利息102436.98元。至上述同一時間,韋海共收取覃某禮的利息則高達68.4萬元,扣除其向銀行支付的貸款利息,其高利轉貸獲利達581563.02元。

被控充當涉黑涉惡勢力“保護傘”

公訴機關認為,韋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且收受涉黑人員財物,為其提供幫助,客觀上形成黑惡勢力“保護傘”、“關係網”,造成惡劣影響;並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從銀行金融機構貸得款項後,高息轉借貸給他人獲得利息差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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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受賄罪的指控,韋海不認可。韋海辯稱,自己在被指控的這幾宗案子裡,沒有公權私用以權謀私,沒有為他人謀取私利,他認為這是違紀案件,不是刑事犯罪。同樣,對於高利轉貸罪的指控,他也不認可。此外,他還辯稱自己不知道張加愛涉及毒品犯罪,不是“保護傘”。韋海在庭上辯稱,他沒有收過熊某的8萬元,之前作的是虛假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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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法庭就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詳細的法庭調查,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進行了充分的質證,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發表了意見,被告人進行了最後陳述。庭審結束後法庭宣佈休庭,該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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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副局長充當“保護傘”涉三項罪名577萬餘元

與“好朋友”一同受審

2019年以來,陸川法院先後審理了環西派出所原所長吳冬林、玉州分局治安大隊原大隊長龐昆雄“保護傘”案件,12月19日上午,陸川法院再次公開開庭審理一起“保護傘”案件。

該案兩被告人中,一人系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林斌,正是吳冬林和龐昆雄的時任上級,涉嫌受賄罪、徇私枉法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另一人系林斌的朋友——陳劍,涉嫌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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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

收好處費充當“保護傘”

2013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林斌利用其擔任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公安分局副局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託,在查處涉賭、涉黃場所方面為他人提供幫助,夥同他人或單獨非法收受好處費共計343.6萬元,其分得259萬元。

2017年4月28日,玉州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隊對轄區內玉林市嘉和國際大酒店的按摩洗浴場所進行檢查,發現5對男女涉嫌賣淫嫖娼,龐昆雄(另案處理)報告了林斌。林斌明知該按摩洗浴場所涉嫌組織賣淫犯罪,應及時立案追究刑事責任,但在該按摩洗浴場所股東莫子軒的說情下,林斌於2017年9月至2018年春節間共收受莫子軒送的2.3萬元好處費,未依法對該場所涉嫌組織賣淫犯罪立案偵查。

鉅額財產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2019年5月8日,莫子軒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法院。涉案後,玉林監察委員會對林斌及其家庭的財產進行了調查,對其中的316.58746萬元林斌無法說明合法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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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認為

被告人林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夥同被告人陳劍,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中林斌受賄數額共計343.6萬元,數額特別巨大,陳劍受賄數額為155.1萬元,數額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林斌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林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其家庭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共計316.58746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應當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受賄共同犯罪中,兩人均是主犯。被告人林斌一人犯數罪,應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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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警27年,我自認沒有功勞也有苦勞,可我就是被錢迷住了雙眼……最終淪為階下囚……我真是悔不當初……”在庭審的被告人最後陳述環節,林斌表示認罪認罰,幾度哽咽,滾燙的淚珠奪眶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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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斌當庭痛哭

從公安局副局長墮落為違法者,

林斌一案的警示與教訓直擊人心,

令人震驚,更令人警醒!

庭審歷時近5個小時,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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