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見義勇爲者「保護傘」

文_鄭佳玫 林琳 劉燕

2014年10月4日晚七點左右,內蒙古自治區阿榮旗興安鎮,從那吉鎮回到村裡的曲兆財和王權正在車裡愉快地聊著今天的收成,這時,突然一個農民朋友打來了求救電話,說興安鎮金邊堡村村口的加油站附近發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都身受重傷,急需車輛把傷者送往醫院。

王權和曲兆財聽後立即趕往事故現場。原來,興安鎮聯合村二組村民劉鳳蘭和其十八歲的兒子牟景偉騎摩托車撞倒了一個十五歲的孩子,雙方都受了重傷。王權和曲兆財看到這樣的慘狀,立刻開車將鎮衛生院院長及大夫拉到現場,進行現場診斷。被撞的孩子傷勢最重,需馬上送往旗人民醫院救治,王權抱起被撞孩子和孩子家屬趕往旗人民醫院。王權離開後,劉鳳蘭失聲痛哭,她兒子還渾身是血地躺在地上昏迷不醒。她哭著求人開車將兒子送往旗人民醫院,可是在場的人中只有村民盧玉升有車,但盧玉升晚飯時喝了不少酒不能開車,而過往的車輛也沒有一輛願意停下來幫忙。鎮醫院院長說,等救護車來最少得3個小時,那時牟景偉很可能會死亡。救子心切的劉鳳蘭哭喊著“誰能救救我的兒子”。有村民突然想到曲兆財也會開車,可是曲兆財想到途經的道路正在升級改造,路況十分糟糕,再加上當時已是晚上九點多,夜間行駛更是危險,而且新聞裡常有做好事反被訛的報道,牟景偉的傷勢這麼重,萬一路上發生什麼情況,會不會給自己惹上麻煩?他與劉鳳蘭素不相識,完全可以拒絕幫忙。可是,看著傷勢越來越重的牟景偉和劉鳳蘭悲痛欲絕的眼神,他還是開著盧玉升的車拉著牟景偉和劉鳳蘭趕往旗人民醫院。

意外總是不經意間降臨,在去醫院的途中,牟景偉的傷勢越來越重,多次嘔吐昏迷,後來開始吐血。救子心切的劉鳳蘭哭喊著催促曲兆財快點開。路況不好,加之劉鳳蘭的舉動也干擾了曲兆財的正常駕駛。當車行駛到五馬架北的路段時,由於施工標識不清,車輛來不及躲閃,側翻進了十多米的深溝,車上包括曲兆財在內的人員全部受傷。王權送完被撞的孩子,得知此事後驅車返回現場再次將傷者送往醫院。曲兆財眼眶、嘴、胸部等多處受傷,住了14天院,自費了兩萬多元醫療費。但想到牟景偉因為他的及時救助最終康復痊癒,他覺得受傷花錢也值了。

但讓所有人意外的是,2015年8月,牟景偉及其父母一紙訴狀將曲兆財告上了法庭,理由是曲兆財開車不慎發生交通事故,對牟景偉造成了二次傷害,要求曲兆財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一萬四千餘元。好心救人,卻惹上了官司成為被告,一審法院判決曲兆財和道路施工方各自賠償給牟景偉一家50%的費用。曲兆財怎麼也想不通,心裡感到難過和氣憤。難道自己見義勇為是錯的嗎?難道當時就應該狠下心腸不管傷者死活嗎?難道救了人自己搭上醫療費不說還得賠償被救助者嗎?

那段時間,曲兆財情緒很低落。這事兒在當地引起了很大的反響,知道此事的人都紛紛感嘆,法律為什麼不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利益呢?如果做好事的代價這麼大,以後誰還敢幫助別人。曲兆財聽到這些言論,他覺得自己應該上訴,爭取打贏這場官司,不僅是為自己,也為了讓人們相信好人有好報,見義勇為是受法律保護的。

2016年8月,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支持了曲兆財的答辯理由,又通過庭外多次調解,牟景偉一家決定放棄訴訟。中央電視臺法制頻道認為該案具有廣泛的社會影響,特意到呼倫貝爾錄製了一期《庭審現場》,並於2016年10月1日播出。從2014年10月到2016年8月,近兩年的時間,這場因救人惹上官司的案件終於塵埃落定,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生活還在繼續,雖然這段往事不堪回首,車禍留下的傷疤還在,可曲兆財對當時所做的決定並不後悔。

2017年12月25日,內蒙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內蒙古社會治安見義勇為基金會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對曲兆財、王權進行了表彰獎勵,授予二人“全區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並各頒發獎金5000元,獎勵他們為維護他人生命安全所做的舉動,為維護見義勇為事業所做的貢獻,這其實也激發了廣大人民群眾見義勇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不能再讓英雄“流血又流淚”,已經成為社會的共識,用法律保護見義勇為的善舉,弘揚社會正能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於2017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被俗稱為“好人法”的第184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良法為善治,民法總則(草案)第184條經歷了3次修改,這3次修改釋放了鼓勵大家見義勇為的明確信號。

“行善有獎”“訛詐追責”,法律讓好人獲得褒獎,訛詐者受到懲處。法律這把“保護傘”讓更多人願意加入到見義勇為的隊伍中去。

(照片由呼倫貝爾市阿榮旗綜治辦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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