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 孫小果案一干“保護傘”“水落石出”:他的“保護傘”是如何形成的?

2019年12月15日,雲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玉溪市紅塔區人民法院、玉溪市通海縣人民法院以及曲靖市沾益區人民法院、紅河州箇舊市人民法院、文山州文山市人民法院、大理州洱源縣人民法院、德宏州芒市人民法院分別對19名涉孫小果案公職人員和重要關係人職務犯罪案公開宣判。有人稱,涉案人所犯罪行幾乎涵蓋了目前刑法上公職人員犯罪的所有情形。


1、昆明市五華區城管局原局長李橋忠(孫小果繼父)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九年。

2、孫鶴予(孫小果母親)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減刑罪、行賄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3、雲南省司法廳原巡視員羅正雲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

4、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樑子安以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5、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原專職委員田波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6、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巡視員劉思源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7、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原副局長朱旭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零六個月。

8、雲南省公安廳刑事偵查總隊原副總隊長楊勁松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9、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長陳超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10、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政府原副區長、公安分局原局長李進以徇私枉法罪、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11、昆明市官渡區公安分局菊花派出所原所長鄭雲晉以徇私枉法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九個月。

12、雲南省監獄管理局安全環保處原處長王開貴

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六個月。

13、雲南省第一監獄原督查專員貝虎躍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4、雲南省第一監獄指揮中心原民警周忠平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15、雲南省第二監獄十九監區原監區長文智深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16、雲南省第二監獄醫院原民警沈鯤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

17、雲南省官渡監獄原副政委楊松以徇私舞弊減刑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18、四川王氏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王德彬以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19、昆明玉相隨珠寶有限公司總經理孫馮雲以行賄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部分被告人還分別被並處罰金,依法沒收贓款贓物。


此外,還有幾個人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保護傘”。12月14日,中紀委和雲南省紀檢監察機關通報了對涉孫小果案的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趙仕傑,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許紹政,雲南省審計廳原黨組書記、廳長劉明,雲南省人民政府原參事鄭蜀饒,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委員、內務司法委員會原主任馮家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院長孫小虹(正廳級)違紀處理決定。


其中,中紀委通報對當時審理孫小果申訴改判案件前後兩名法院院長、一名法院副院長的所起的作用作了認定:


趙仕傑利用擔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2001.02-2008.01任雲南高院院長)的職權,在孫小果案申訴再審過程中,違背事實和法律規定,徇私舞弊,授意和要求審判人員枉法裁判,致使孫小果由死緩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造成惡劣影響和嚴重後果。


1999年3月,孫小虹在擔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期間,在孫小果案二審過程中,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未能堅持審判獨立原則,將對孫小果的刑罰由死刑立即執行改判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其行為違反了工作紀律。


2007年9月,鄭蜀饒在擔任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期間,在主持召開審判委員會研究孫小果案再審改判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違規提議將對孫小果的刑罰由死緩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十年,審委會通過其提議,造成嚴重後果和影響,其行為違反了工作紀律。


二十年前被判死刑的罪犯,一番眼花繚亂的改名投資運作後,不僅出獄了,還成了掌握鉅額財產的涉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大李總”。隨著以上一干“保護傘”的清查,背後的關係網和運作手段,大白天下。被告席上,時隔多年以後,昔日裁決他人的一干司法高官,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審判。


在力贊掃黑除惡、反訴肅貪的同時,審判、審查結果的公佈,一個由來已久的問題還是擺在了面前:在司法案件中發號命令的領導與與具體辦案的司法人員,究竟誰應該承擔責任、各自應該承擔何種責任?


在權力、錢財與法律的抉擇面前,孫小果從死刑到死緩,從死緩到有期徒刑20年,再到不斷減刑提前出獄,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缺少了以上行賄受賄、指揮承辦中的任何一環,孫小果都不可能“逃出生天”並那麼快出獄。


(以下轉自“央視熱評”) “保護傘”形成,最關鍵的無非兩點:


第一點:金錢開道。


孫小果的母親孫鶴予和繼父李橋忠,是整個事件的始作俑者。無論是孫小果案再審還是多次減刑,二人都是以錢開道,通過行賄多名公職人員獲取非法利益。對他們來說,如果把人拉下水是唯一目標,手段上也就會無所不用其極。


法院認定二人觸犯的罪名很多,但就孫小果案件而言,二人行賄是案件走偏的起點。


二點:金錢開道成功後的沆瀣一氣。


在孫鶴予和李橋忠通過行賄謀取非法利益的過程中,不受誘惑堅持原則、堅守法律的人,一定大有人在,我們今天看到的,都是沒經受住的誘惑的。“收人錢財,替人消災”,一些人收受錢財後積極出謀劃策。


也有些人並未直接收錢,但在領導的授意或朋友、同事的招呼下,也選擇了違背職責和法律。一個人,當他考慮問題的落腳點不再是原則和法律,而是怎麼做才對孫小果有利的時候,他就已經成為孫小果的“保護傘”;“保護傘”越來越多,孫鶴予和李橋忠的目標一步步實現。

孫小果案一干“保護傘”“水落石出”:他的“保護傘”是如何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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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保護傘”形成,核心是四個字:利益勾連。其中,既包括孫小果父母與“保護傘”之間通過金錢建立起來的勾連,也包括各“保護傘”之間通過領導、同事、朋友等感情因素建立的勾連。


一干“保護傘”惡有惡報的結果令人欣慰,但案件經歷不應有的波折,代價也是巨大的。探究“保護傘”形成過程,對於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具有重要價值。避免類似案件再發生,路只有一條:切斷所有利益勾連。來源:刑事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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