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还信用卡”成了骗子“取款机”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一些商家推出“代还信用卡”服务,只需要掏点手续费,就可以让信用卡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不过,也有人从中发现了“商机”,男子乔某伙同他人作案,利用“代还信用卡”中的漏洞,对提供“代还信用卡”服务的商家实施诈骗。近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代还信用卡”成了骗子“取款机”


  从代还信用卡中发现“商机”

  乔某有两次盗窃犯罪前科,出狱后,他一直以打工为生。一次偶然,他发现有不少商家提供“代还信用卡”服务。“代还信用卡都是商家先往信用卡里还钱,再用自家的pos机刷出来,如果商家代还完钱后还未刷出,我就偷偷地用手机将信用卡套现,再把信用卡挂失,那岂不是可以赚一笔?”想到这里,乔某心里定好了主意,便找上朋友李某,两人定好计划后便开始实施诈骗。

  2018年8月,两人盯上了翁牛特旗乌丹镇的一家商店,李某向他的一个女性朋友借来信用卡作为诈骗工具。“听说你们这里可以代还信用卡,我想代还20000元。”走进商店后,乔某询问商店老板。“可以代还,代还两万元的手续费是300元。”两人商量好价钱后,乔某便将信用卡留在商店,“你先帮我弄着,我有点事儿,一会儿就来拿。”随后,乔某便离开了商店,与李某会合。

  大约一个小时后,李某朋友的手机传来短信,显示其信用卡存入2000元,就在乔某与李某暗自窃喜时,手机又陆续收到几条存款短信。“里面已经存了8000元,我感觉差不多了。”乔某拿出一个付款二维码,让李某用其朋友的手机扫描二维码,并用作案用的信用卡支付了8000元。“这个付款二维码是一家名为‘莉欣超市’的,可以通过这个二维码套现。”乔某向李某解释说,他有一个朋友也骗过“代还信用卡”的商家,套现时用的就是这个二维码,为了套现方便,他便将这个二维码保存了下来。

  紧接着,乔某通过微信将付款的截图发给了“莉欣超市”老板,看到截图后,“莉欣超市”老板从微信上转来7840元。“‘莉欣超市’每套现一万元,就得收200元的手续费,因为咱们套现了8000元,所以他就收了160元。”乔某向李某解释说,这样一来,“代还信用卡”商家的8000元,就被成功转移到乔某手中。得手后,乔某给了李某4000元。“我已经把‘代还信用卡’的商店老板拉黑了,他也联系不上我。你对你朋友说信用卡丢了,让她赶紧挂失。”临分别前,乔某还不忘嘱咐李某。

  团伙作案分工明确

  第一次成功作案,让两人尝到了甜头,为了作案更加有效率,乔某与李某找了帮手并进行了分工。李某负责找作案用的信用卡,郑某是李某的朋友,负责寻找可以提供“代还信用卡”的商家,乔某负责拿信用卡去代还信用卡的商家处实施诈骗,并联系“莉欣超市”进行套现。为了获得更多用于诈骗的信用卡,乔某和李某还多次以倒钱为名,借用朋友的信用卡,用完后谎称信用卡不慎丢失,让朋友快点挂失。

  可能是怕再在乌丹镇作案会引起注意,几人将目光转向了其他地方。2018年10月,乔某与李某来到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通过出租车司机打听到了代还信用卡的地方。出租车司机介绍的地点是一个房产中介公司,听说乔某想要“代还信用卡”,中介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报出了价码,“代还20000万要收300元手续费。”双方商量妥当后,乔某将李某的妻子王某的信用卡交到对方手中,并添加了对方的微信,随即离开了中介公司。

  当天晚上6时,两人已经在回家的路上,李某的手机收到短信,显示其妻子的信用卡已经入账18000元。两人故技重施,再次通过“莉欣超市”的付款二维码成功将这笔钱转走,最终成功到手17640元。最终,这笔钱也被两人瓜分。

  嫌“代还信用卡”的骗局来钱太慢,乔某联系上了朋友卫某(在克旗追究刑事责任),预谋到汽车租赁公司以租车的名义骗出车辆,然后再转手卖掉。2018年12月27日,两人来到克什克腾旗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赁到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随后,两人驱车赶到阿鲁科尔沁旗,将这辆价值70000元的轿车以22000元的低价卖掉。

  疯狂作案10起涉案金额15万元

  法网恢恢,2019年2月,乔某、李某以及其他团伙成员被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据警方调查,乔某与李某先后在翁牛特旗、宁城县、西乌珠穆沁旗、巴林左旗等地参与诈骗9起,其中一起未遂,乔某与卫某实施诈骗一起,涉案金额达150000元。2019年7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对该团伙提起公诉,指控乔某、李某、郑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2月10日,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被告人乔某、李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法官表示,三人系共同犯罪,其中乔某、李某二人为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责任,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此外,由于乔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属累犯,应从重处罚。

 最终,法庭判决乔某犯有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李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郑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判处缓刑。

  红山晚报记者: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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