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租客:“你違約了,給錢!”面對房東:“我違約了,愛咋咋地!”

面對租客:“你違約了,給錢!”面對房東:“我違約了,愛咋咋地!”

小林租住的被隔成5間的群租房。 受訪者供圖

近日,記者接到寧波兩個大學生打來的電話,反映他們在租房時被一家房產中介“套路”,上當受騙。記者調查發現,房屋租賃中介市場亂象叢生:一些房屋中介自制“合同”,設置霸王條款,哄騙短租客籤長租合同,然後再拿著合同脅迫租客,惡意套取違約金;面對租客,他們信誓旦旦,一切以合同為準,然而轉過身後,面對託管的房屋所有人,他們又單方面撕毀託管合同,不向房東支付租金,也不按約定維修屋內設施……

哄騙短租客籤長租合同套取違約金

小林是寧波某大學大四學生,按照計劃,今年10月要出校在寧波實習3個月。9月初,小林和同學小郭在網上看到實習單位附近有房子出租的消息,便聯繫這家房產經紀公司的業務員去看房。

房子是一個大套房隔開的5間房,共用衛生間,每間每月房租1200元,這個價格小林等人覺得可以接受。不過,他們最大的擔憂是:房屋中介要求合同必須統一簽一年,而他們最多隻住4個月。而這時,房產中介的陳姓業務員勸他們放心,只要提前1個月告訴他不租了,他就會幫忙轉租,他們只要繳納4個月房租即可,後續不會再有任何費用。

小林看業務員言辭誠懇,便相信了。9月18日,提前支付了2000元定金後,小林等人簽下了這份租期為一年的合同。

不久前,中介公司不停打來電話,催他們繳納下一個季度的房租。

這下小林和小郭懵了,不是和姓陳的業務員說好的,只住4個月,怎麼又要另外交錢了?他們找到陳姓業務員詢問,但對方卻矢口否認。

之後,該公司的一個女經理又多次打電話來催繳第二季度的房租。這位女經理聲稱,如果不交房租,就要扣下小林、小郭剩下的一個月租金和押金作為違約金,並立刻搬出去;如果要住,必須得交錢。即便是轉租,也得先把後面的租金付了,到時轉租出去再改簽合同,並支付相應的改簽費用。否則就算違約,得支付兩個月的違約金。

這番說辭讓小林他們非常震驚,當初合同上約定的“押一付三”現在竟演繹成了“押二付二”了。無奈,他們只好向該公司的總部投訴。但對方卻回覆稱,總部無權干涉旗下代理商的業務,只能和業務經理協商。

隨後,小林和小郭又撥打了12315、12345等相關部門的熱線電話,投訴此事。相關部門在得知他們沒有任何聊天記錄和錄音、錄像視頻作為證據的情況下,表示很難替他們維權。

“霸王條款”大多針對弱勢群體

記者隨後聯繫了這家房產中介公司,對方堅稱,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業務員當初曾有過那樣的許諾,“合同上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記者提出目前市場上的租賃合同都可以分為三個月一簽、半年一簽和一年一簽幾種類型,為什麼不給客戶提供其他幾種選擇,一定要一年一簽呢?對方表示,這只是執行公司規定。

在小林提供的租賃合同上,記者看到第8條規定,乙方不得藉故解除合約,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30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在30天內配合甲方出租房屋,並賠償兩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不僅如此,在後續的條款中還規定,甲方幫乙方轉租成功後,乙方要支付給甲方一個月房租作為手續費,而如乙方自己找到轉租者,除了支付兩個月房租作為違約金外,還需支付200元合同變更費用。

換句話說,不管你退租之時,是否轉租成功,都得繳納兩個月租金乃至更多的錢作為違約金。然而,這樣的合同條款是否合法合規?

記者就此採訪了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鮑欣媛。鮑律師告訴記者,上述合同條款明顯屬於“霸王條款”。租客在簽訂合同前一定要仔細研究,在租期長短、租金如何支付等方面,都必須以書面形式落實下來,否則將來產生糾紛時口說無憑、舉證困難。畢竟去租這些廉價群租房的群體,都是經濟條件有限或是剛入社會的年輕人,選擇這樣強勢的合同簽署,後續維權將十分困難。

正如鮑律師所言,記者在調查中也發現投訴此類事件的租客大多是年輕人。

來自慈溪的李小姐剛剛大學畢業,在微博上搜索租房信息,挑了一間兩室一廳60平方米的兩人合租房。當時談好的,她住次臥那間,每月800元租金。今年7月1日,她按照這個價格押一付三簽好合同搬了進去。誰知第二天她下班回家時,發現有人在客廳裝修,裝修師傅告訴她說,公司讓他在客廳裝一個隔斷間。

這就意味著頭天租房時說好的兩人合租將變成三人合租,李小姐立即與房屋中介聯繫,對方卻回覆稱:“你租房的時候也沒有問過我們會不會在客廳裝隔斷間,你想想,兩人合租兩室一廳,哪有這麼便宜的?”

李小姐氣不過,要退租。對方卻說,退租就是提前解除合同,按規定要繳納兩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在如此“霸道”的中介公司面前,李小姐最終選擇了忍氣吞聲。

房產經紀公司當“二房東”涉嫌違規

憋屈的不僅僅是租客,還有房屋的產權所有者。

鄞州的宋先生將一套空置的住房連帶家用電器委託給了房屋中介公司託管出租,以36000元一年的租金,和中介公司簽署了5年的託管合同。合同規定,這5年期間,在不毀損房間主體結構的情況下,中介公司有權對房間進行隔斷裝修。然而才租了9個月,中介公司就提出租金太高,要降低租金或者退房解除合同。當宋先生趕到現場查看時,發現太陽能熱水器壞了,裝在陽臺上的電解水飲水機也被拆走了。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從第二年起將租金降為30000元一年,但中介公司必須將屋內損壞的設施維修好。可誰知,答應得好好的,中介公司再次爽約,4個月過去了,宋先生沒收到一分錢房租,房子是空著的,太陽能熱水器依然是壞的。他找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卻說“誰籤誰負責”,和他籤合同的業務經理已經離職,導致宋先生被“踢皮球”,投訴無門。

對此,鮑欣媛律師認為,這些房屋經紀公司其實是在利用房屋產權人與實際承租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分別簽訂兩份租賃合同,一面向房主交租金,一面向承租人收租金,通過賺取差價牟利。這個差價以月單價來看並不高,但從整個合同履行期來看,全部差價之和遠比房地產經紀公司一次性收佣金高得多。

鮑律師表示,按照國家住建部、發改委和人社部2011年頒佈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這是被明確禁止的行為。這樣的房產經紀公司其實就是“二房東”,他們的所作所為已經違規,租客可以向行政部門投訴舉報。

記者 張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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