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與集資詐騙關聯的以房抵貸被法院認定符合套路貸典型特徵

我代理的反套路貸案件最近幾周收穫了不少令人振奮的勝利,例如在唐姐案件中“套路惡意倒賣唐姐房產、去法院途中製造車禍並在法院恐嚇阻止立案、阻止還錢、我們訴訟要回房產後威脅我冤家路窄、放話路還長著呢”的套路貸惡人被公安刑拘,三年的唐姐反套路貸抗戰結束;例如劉阿姨案件“與廣某彬集資詐騙案聯合收割、倒賣老年人房產的小龍團夥一審勝了劉阿姨、因為小龍團夥設計誘導劉阿姨在初期簽訂的不利文件導致一審法院不支持劉阿集要回房產登記的請求,二審由我代理後配合二審法官識破小龍團夥滿嘴跑火車的醜態真相,二審法院認定小龍團夥惡意串通並判決房產登記回劉阿姨”,二審法院將一審法院認為小龍團夥不是惡意串通改正為小夥團伙惡意串通騙房子,大快人心;但是,最讓我振奮的是,這期間我收到法院作出的我代理的另一起案件的裁判文書,這件裁判文書的這句話:“資詐騙犯的犯罪手段包括將受害人介紹給民間借貸人員抵押借款的行為,符合“套路貸”詐騙的典型特徵。”


突破!與集資詐騙關聯的以房抵貸被法院認定符合套路貸典型特徵

突破!與集資詐騙關聯的以房抵貸被法院認定符合套路貸典型特徵

突破!與集資詐騙關聯的以房抵貸被法院認定符合套路貸典型特徵

突破!與集資詐騙關聯的以房抵貸被法院認定符合套路貸典型特徵

法院對這起與集資詐騙案件聯合的套路貸收割房主的借貸案件的裁決認定


收到這件法院的裁定之後我第一時間告訴了委託人和其家屬,他們都高興莫名,連續說感謝的話,我很振奮,但是卻很平靜,因為這就是我預期的結果,這種騙局就是應該這樣處理。如果這種詭詐的、惡劣的、明眼人很容易分析出來的、但是卻好似法律處理不了的騙局借貸在法律中還能稱之為是借貸的話,那麼這種法律還是不要也罷。

我一直堅信,法律一定能懲治這班金融惡人。不管是稀裡糊塗的“金融難民”,還是邪惡狡猾的“金融惡人”,都不要小看律師、檢察官、法官、調查記者、公安中的有識之士。


社會的法律規則是為了社會的齒輪良好運行設計的,在齒輪運行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自以為掌握了齒輪運行規律而大發不義之財的不法之徒,好比人體中的病毒細胞,而社會的糾錯體系發現了這些不法之徒就會啟動糾錯程序,糾錯程序可能是多方面,有意識、無意識聯動的,這種聯動可能來自於律師代理的一次次訴訟、法官主導的一場場的審判、公安進行的一次次偵查、檢察官殫精竭慮的一場場公訴、記者一次次的深入挖掘報道。

我持續不斷的通過寫文章、律協講課、訴訟庭審去揭露、批判套路貸及這種以房抵貸和集資詐騙聯合套路貸原因是:我看到了這些受害者,就好像看到了自己的親人,或者自己親人的未來。

有人開玩笑說,所有掙大錢的方法都寫在了《刑法》裡。在我看來這真不是玩笑,甚至細思恐極。聰明人,膽大的人就真的能靠這句話發大財、掙大錢,而且可以貌似逍遙法外。我來跟你解釋怎麼做。假設既然掙大錢的方法寫在了《刑法》裡面,而我夠聰明夠機智,我去觀察誰在用寫在《刑法》裡的方法在掙錢,《刑法》裡最掙錢的方法莫過於詐騙,詐騙裡最掙錢的莫過於集資詐騙,集資詐騙的回報那是一本萬利,幾億、幾十億、幾百億都不是事兒。聰明人都知道集資詐騙的模型架構基礎是借舊還新的龐氏騙局,集資詐騙要維持其龐大的資金鍊運轉需要大量現金,而聰明的民間放貸團伙和一些不道德的金融機構錨向了集資詐騙犯的龐氏騙局項目,雙方達成一致共識分工,觸犯《刑法》的集資詐騙由集資詐騙犯去做,這是集資詐騙反犯的長項,畫大餅、選擇知識和智慧差的有房產的老年人下手洗腦,宣稱本金利息不用老年人還,然後老人由集資詐騙犯介紹、帶領以房抵貸,錢下來立馬轉到集資詐騙犯龐氏騙局項目。受害者沒有看到的是民間放貸團伙和金融機構的狂歡盛宴,大筆的不清不楚的“服務費”“砍頭息”“回扣”“業績提成”“龐氏騙局的高額回報”“暴雷後處置房產的高額違約金、罰息”,一本萬利,片甲不留!

可是,“金融難民”也好,“金融惡人”也好,都不要低估我們這些司法系統裡也算有識之士的“司法難民”,我們尊重事實,無論再怎樣偽裝、掩飾、設局,騙局就是騙局,自以為在騙局之外操縱騙局的,其實也是在玩兒火,這也是在經營騙局,玩兒火者最終會玩火自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規定,“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善於通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以上是我的一點點心得分享,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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