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實供述罪行的如何處罰


如實供述罪行的如何處罰

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自然救濟的措施有很多,通過自我的救濟,可以獲得法院減輕、從輕處罰,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自我救濟的措施之一,那麼如實供述罪行的如何處罰?

一、如實供述罪行的怎麼處罰

案情簡介:兩男子尋釁滋事,毆打他人要擔責

2017年5月19日23時許,被告人孟某某因其女友與同事劉某喝酒心生不滿,遂夥同被告人張某等人,在某KTV206包間內找到在此娛樂的劉某。後被告人孟某某、張某對劉某拳打腳踢,並對勸架的王某和孫某進行毆打,致使劉某、王某、孫某受傷。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孟某某、張某經公安機關電話傳喚自行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判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可減輕處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孟某某、張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且系共同犯罪。上列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節:自首、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並得到諒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在(刑罰)執行期間,被告人孟某某應當接受相關組織的社區矯正。二、被告人張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在(刑罰)執行期間,被告人張某應當接受相關組織的社區矯正。

二、哪些行為構成如實供述

(一)、什麼是如實供述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根據這一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是指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已經掌握或還未掌握的本人罪行的行為。

(二)、包括的情形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

(三)、如何認定

1.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時間上這立案後,一審判決前。

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認定如實供述部分犯罪。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依據刑法的規定,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屬於自首的情形,嫌疑人可以獲得法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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