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5 受賄所得房產或用受賄款購買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按規定報告的,是否應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問:受賄所得房產或用受賄款購買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按規定報告的,是否應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

答: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案件審理室關於此問題的研究意見,對他人所送的房產,由於問題本身就構成受賄或者受禮,有沒有如實報告只是一個情節,且已為受賄或受禮行為所吸收,因此對沒有如實報告這個情節不再單獨認定,即對於直接受賄的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沒有報告的,不再同時認定為違反組織紀律行為。但如果是收受他人財物後,將財物用於購買房產,在個人事項申報時瞞報這部分房產的,須同時對“沒有如實報告”行為按違反組織紀律行為認定。(記者 鍾紀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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