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哪个法院都受理你的案件,案件的不同法院的管辖权也不同


不是哪个法院都受理你的案件,案件的不同法院的管辖权也不同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老百姓的法制意识也随之增强,解决纠纷的方式也逐渐变得理智起来,凡是不能协商解决的,一般会选择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

我们这里提到的“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起诉就是到法院起诉。起诉看似简单,无非就是有明确的被告,然后写好诉状即可。但是,实际操作起来就没有那么简单了,单单就法院的选择,就没有那么简单。因为,案件的不同,法院的管辖权是不同的。今天,我就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解读一下,法院的管辖权。这里提到的“管辖权”,无非就是到哪个法院去起诉才是正确的。

首先,我们来说说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重大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①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②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案件大小,影响力,数额等因素,决定了要到什么级别的法院去起诉。

其次,我们确定了级别管辖后,还要确定地域管辖。这个非常重要,大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诉讼,进行比照,防止出现法院不立案,或者对方提出管辖权异议,使自己陷入被动。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9,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12,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3,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4,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15,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通过以上十五条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法院的管辖权还是有很说道儿的,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一旦发生诉讼纠纷,首先确定自己的案件归什么地方的法院管,这是最起码的。

另外,确定了法院的地域管辖后,我还要告诉大家,还有一类管辖叫做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下面我就从法律角度做一个详细的解释。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编后语: 今天写此文的目的,就是告诉大家。通过诉讼解决相关纠纷,是非常理智的。但是,一旦确定起诉后,我们需要更加理智的对待。如果连自己的案件归哪个法院管都无法确定,怎么起诉呀?所以,仔细阅读这篇文章,你会非常详细的了解案件的管辖权,对案件的起诉,以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非常有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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