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因賭博欠債去搶劫而被捕,這類案件如何判刑?

近期有家屬聯繫到我,說自家孩子因網絡賭博欠債,兩次持刀搶劫被抓,還是高校學生,明年就畢業了。為此,我們也深表惋惜。

搶劫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搶劫行為就犯罪,不以是否劫到財物為標準。數量大小隻是一個量刑的情節。由其是這類學生,由於沉迷網絡賭博輸光錢,還在網上貸了分期貸款,最後產生了搶劫的念頭,最後給人生蒙上汙點,讓家屬擔憂,實屬不值。

大學生因賭博欠債去搶劫而被捕,這類案件如何判刑?

搶劫罪的幾種形態及辯護要點

一、基本型搶劫: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包括麻醉),讓受害人不敢、不能、不知反抗,從而佔有他人財物。

辯護要點:

1、是否有證據證明“使用了暴力和暴力威脅”

2、使用暴力是否是為了劫財還是為了洩憤

3、使用暴力後的取財行為是否應另外定性

二、準搶劫:攜帶凶器搶奪的。

辯護要點:

1、當時是否構成搶奪行為(搶奪行為是趁人不備公然奪取財物)

2、當時身上所攜帶的是否構成“兇器”如菜刀、水果刀、假槍、假刀或非常規器具如玻璃片、木棍等。

3、是否構成刑法上的“攜帶”如開摩托車搶奪,刀具放在車尾箱和插在褲腰帶定性就不一樣。

三、轉化型搶劫: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辯護要點

1、是否具備前提條件,即前面是否構成盜竊、詐騙、搶奪罪

2、是否是為了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實施後面的暴力

3、使用暴力的時間、地點是否算作“當場”

四、法定型搶劫: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所謂:聚眾“打砸搶”,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肆意殺人、傷人,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嚴重侵犯人身權利、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辯護要點

1、是否構成聚眾“打砸搶”行為

2、 當事人是否是首要分子

3、 在聚眾“打砸搶”活動中是否有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行為。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搶劫罪量刑指導意見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搶劫一次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具有下列情節之一,依照搶劫罪定罪處罰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使用兇器或以兇器相威脅的;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害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貧困山區縣、市為六百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搶劫二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持槍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搶劫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搶劫情節嚴重程度、搶劫次數、數額、手段、致人傷亡的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搶劫財物數額滿五萬元(貧困山區縣、市三萬元)後,每增加六千元(貧困山區縣、市為四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搶劫次數超過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增加六個月以下刑期;

(5)每增加輕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級至三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級至一級殘疾的,每增加一級殘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8)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結果加重情形之一,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9)持槍支之外的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兇器搶劫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實施搶劫的;

(2)流竄作案的;

(3)在公共場所當眾實施搶劫的;

(4)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實施搶劫的;

(2)搶劫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財物的;

(3)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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