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劉某某批准逮捕

2019年11月20日上午,桂平市木樂鎮四合村一間印花廠在生產作業期間突發火災,導致一人當場死亡,一人重度燒傷後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查,該印花廠屬無證經營,生產設施和環境均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嚴重安全隱患。

桂平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劉某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顧: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租用了位於桂平市木樂鎮四合村的一間簡陋廠房,用於經營服裝的印花生意。劉某某在未辦理營業執照及消防許可的情況下,聘請了徐某某夫妻在其工廠內工作。該廠生產設施簡陋,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長期存放易揮發、燃點低的油墨、環己酮等化學品,工廠內通風不暢,消防設施不足,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11月20日上午,徐某某及其妻子張某某在生產過程中,工廠突發火災,張某某被當場燒死,徐某某被嚴重燒傷,經醫院醫治無效死亡。


作為經營、管理者的劉某某沒有依法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生產,也沒有相應的消防設備,在發生火災時無力應對,最終引發了悲劇。日前,劉某某因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被批准逮捕。案件偵查正在進行中。


桂平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劉某某批准逮捕

檢察官說法: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生產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或者“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桂平市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對劉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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