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刘某某批准逮捕

2019年11月20日上午,桂平市木乐镇四合村一间印花厂在生产作业期间突发火灾,导致一人当场死亡,一人重度烧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印花厂属无证经营,生产设施和环境均不符合国家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桂平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刘某某批准逮捕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租用了位于桂平市木乐镇四合村的一间简陋厂房,用于经营服装的印花生意。刘某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消防许可的情况下,聘请了徐某某夫妻在其工厂内工作。该厂生产设施简陋,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长期存放易挥发、燃点低的油墨、环己酮等化学品,工厂内通风不畅,消防设施不足,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11月20日上午,徐某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在生产过程中,工厂突发火灾,张某某被当场烧死,徐某某被严重烧伤,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作为经营、管理者的刘某某没有依法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生产,也没有相应的消防设备,在发生火灾时无力应对,最终引发了悲剧。日前,刘某某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批准逮捕。案件侦查正在进行中。


桂平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刘某某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桂平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刘某某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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