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標”“否決投標”與“無效投標”辨析,別說你還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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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共採購領域並行著《招標投標法》和《政府採購法》兩部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以下分別簡稱“招標法體系”和“採購法體系”)。兩部法律體系中,關於“廢標”、“否決投標”和“無效投標”的規定,其內涵有不一致或交叉部分,常令一些業界人士特別是從業新手感到迷茫和困惑。釐清“廢標”“否決投標”和“無效投標”的內涵,對於正確運用法律規定規範招標採購實踐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廢標”“否決投標”與“無效投標”辨析,別說你還分不清

本文試圖從兩部法律中提煉出相關概念的內涵加以辨析,供業界人士參考。

01、廢標

國家發改委等九部委23號令《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招標投標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以下簡稱“九部委23號令”)頒佈以前,招標法體系和採購法體系均出現了“廢標”這一概念。但在兩部法律體系的相關規定中,“廢標”的內涵是不同的。

採購法體系中,“廢標”一詞出現在《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政部18號令”,已廢止)等法律規範中。《政府採購法》第36條規定:“在招標採購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廢標:…………。廢標後,採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第37條規定:“ 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方式採購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原財政部18號令第57條規定:“在招標採購中,有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招標採購單位應當予以廢標,…………。廢標後,除採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招標採購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需要採取其他採購方式的,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獲得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批准。”

從上述法條的表述來看,採購法體系中的“廢標”係指本次採購活動作廢。廢標的“廢”字意為“作廢”,被“廢”的是整個招標活動,即本次招標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標採購活動。根據採購法體系的相關規定,招標採購單位和政府採購監督部門均享有“廢標權”,而唯獨評標委員會沒有“廢標權”。

“廢標”“否決投標”與“無效投標”辨析,別說你還分不清

在招標法體系中,《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廢標”一說。“廢標”一詞曾在《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七部委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以下簡稱“七部委27號令”)和《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以下簡稱“七部委12號令”)等部委規章和九部委版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等標準文件中多次出現。原七部委30號令第37條第四款規定:“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第50條第二款規定:“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標委員初審後按廢標處理:……”

原七部委27號令第32條第三款規定:“一個製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委託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否則應作廢標處理。”第43條規定:“投標文件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的,評標委員會應當作廢標處理,並不允許投標人通過修正或撤銷其不符合要求的差異或保留,使之成為具有響應性的投標。”

從這些法條的表述來看,招標法體系中的“廢標”係指投標文件被評標委員會所“廢棄”。廢標的“廢”字意為“廢棄”,被“廢”的是某一份特定的投標文件,即在評審階段,某一份特定的投標文件因不符合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而被評標委員會所“廢棄”,喪失了參加下一階段評審或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

根據招標法體系的相關規定,唯有評標委員會享有“廢標權”,招標人、行政監督部門以及其他當事人均不享有廢標權。

02、否決投標

九部委23號令頒佈以前,招標法體系中“否決投標”與“廢標”兩種說法並存,最為典型的當屬七部委12號令。該規章第22條規定:“投標人資格條件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招標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者補正的,評標委員會可以否決其投標。”第23條規定:“評標委員會應當審查每一投標文件是否對招標文件提出的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未能在實質上響應的投標,應作廢標處理。”

從相關法條的內容來看,招標法體系中“否決投標”與“廢標”內涵大體相同,是指某份特定的投標文件被評標委員會所廢棄,不再進入下一個階段的評審。九部委23號令頒佈以後,招標法體系不再使用“廢標”一詞,將“廢標”一詞統一改為“否決投標”或“其投標被否決”。

採購法體系沒有“否決投標”一說。與“否決投標”一詞涵義比較接近的表述是“作為無效投標處理”或“認定其投標無效”。 對於評審中出現的投標文件不被評標委員會所認可的情形,採購法體系沒有使用“否決投標”一詞。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財政部87號令”)第60條規定:“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該辦法第36條第二款規定:“在評標過程中發現投標人有上述情形的,評標委員會應當認定其投標無效,並書面報告本級財政部門。”

從這一規定來看,依據採購法體系的相關規定,評標委員會對評審時發現的不合格投標文件不直接採用否決的方式,而是把該投標文件視同為“無效的投標文件”,不再繼續對其進行評審。從對投標文件的處理結果來看,採購法體系中的“作為無效投標處理”或“認定其投標無效”基本等同於招標法體系中的“否決投標”。

“廢標”“否決投標”與“無效投標”辨析,別說你還分不清

03、投標無效

採購法體系與招標法體系關於“投標無效”的規定大體一致。招標法體系和採購法體系中的“投標無效”是指投標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遞交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

招標法體系中,《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在第34條、第37條、第38條和第82條規定了多種“投標無效”情形。《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37條第二款規定:“招標人接受聯合體投標並進行資格預審的,聯合體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其投標無效。”第37條第三款規定:“聯合體各方在同一招標項目中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或者參加其他聯合體投標的,相關投標均無效。”第38條規定:“投標人發生合併、分立、破產等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招標人。投標人不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標影響招標公正性的,其投標無效。”七部委30號令38條第二款和七部委27號令第34條第三款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採購法體系中,《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和財政部87號令都有關於“投標無效”的規定。《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33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採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投標保證金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無效。” 財政部87號令第31條第二款規定:“採用最低評標價法的採購項目,提供相同品牌產品的不同投標人參加同一合同項下投標的,以其中通過資格審查、符合性審查且報價最低的參加評標;報價相同的,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人委託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方式確定一個參加評標的投標人,招標文件未規定的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其他投標無效。”第3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串通投標,其投標無效:(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標人委託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或者聯繫人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從相關法條的內容來看,招標法體系中的“投標無效”與採購法體系中的“投標無效”的內涵大體相同。

“廢標”“否決投標”與“無效投標”辨析,別說你還分不清

04、結論

1.九部委23號令頒佈以後,“廢標”一詞將為採購法體系所獨有,係指整個招標活動作廢,須重新組織招標活動。

2.採購法體系中的“作為無效投標處理”或“認定其投標無效”基本等同於招標法體系中的“否決投標文件”,係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標文件被評標委員會所拒絕,失去了繼續參與評審或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

3.採購法體系中的“投標無效” 與招標法體系中的“投標無效”內涵相同,係指投標行為或投標活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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