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沒搞清楚狀況報價 採購人代表憤而離場

某小學物業管理項目公開招標中,派了一名剛到校不久、沒有經驗的老師去當採購人代表,這名老師雖然完全不瞭解情況,但是他知道不能夠讓最低價中標,因為去之前領導特意跟他交代了,最低價的堅決不要。

該項目預算180萬元,大多數供應商的報價都是160萬、170萬左右,只有A供應商報價是50萬,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條“評標委員會認為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於其他通過符合性審查投標人的報價,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必要時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將其作為無效投標處理” 之規定,供應商投標報價明顯低於其他投標人,有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評審專家應當讓其說明情況,供應商如果不能證明其報價合理性,應認定其投標無效。

但在此次採購中,評審專家認為50萬也可以做,就沒有根據87號令之規定,讓A供應商說明情況。採購人代表對此很著急,因為如果按照這種情況評下去,最終肯定是報價最低的A供應商中標,採購人代表當場就不評了,返回了學校。採購人代表的這種行為屬於87號令第六十二條第(五)項所規定的“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根據87號令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應當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採購代理機構將採購人代表擅自離開的情況報告給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後,監管部門約談了採購人代表。採購人代表說自己剛來學校,根本不懂這些,但採購人代表並未因不懂而被免責。監管部門最終決定責令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 同時,告訴採購代理機構,出現上述情況,評審專家未讓報最低價的A供應商說明情況也有責任。

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時,評審專家讓A供應商進行情況說明時,A供應商明確說是自己搞錯了,他以為一招三年,180萬是三年的預算,所以報了50萬,但其實180萬是一年的預算,最終A供應商被判無效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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