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委託別人討債,債沒討回來錢也沒了,真冤

在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裡面,借款糾紛佔有相當的比例。不少人把錢借出去收不回來,只能打官司追討,也有些人會想別的辦法。

案例回顧

楊女士借出去一筆錢收不回來,於是想到委託別人討債的辦法。她將追回欠款的事委託給潘某某,並與潘某某簽訂了《協議》及《委託書》,約定委託人楊女士先預支人民幣5萬元的前期費用給受託人潘某某,潘某某按照收回欠款金額的10%收取費用;如沒追回欠款,全額歸還5萬元前期費用。當天,潘某某出具收條,確認收到人民幣5萬元。

楊女士的錢給出去以後,欠款追討卻遙遙無期,她直接與欠款人聯繫後確認,根本沒有人聯繫過欠款人替她追討欠款。無奈之下,楊女士將潘某某訴至五華法院,要求解除委託合同關係並返還5萬元款項。

經五華法院查明,楊女士把討債事宜委託給潘某某以後,潘某某又把這件事情轉委託給黃某某。在庭審時,潘某某和黃某某共同站在了被告席上。

潘某某稱,自己已經盡力了,5萬元也全部用於追討欠款,自己不應對欠款返還負責。而黃某某則稱,自己收到5萬元後多方聯繫欠款人催債,一直到後來欠款人無法聯繫,錢已經用在討債上了,不應返還。

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條規定:“經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可以轉委託。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在本案中,楊女士先與潘某某簽訂了委託協議,潘某某也確認收到了5萬元款項。但根據楊女士與潘某某之間的通話錄音,可以確定潘某某將這5萬元給了黃某某,之後楊女士直接與黃某某對接討債事宜,潘某某僅在中間傳話,這些足以認定潘某某將與楊女士的委託合同關係轉委託給了黃某某,楊女士未對黃某某的人選提出異議,實際上承認了這個轉委託關係。

對此,五華法院認為,在潘某某把討債事宜轉委託給黃某某時,楊女士與潘某某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就已經實際解除了,因此對她解除委託合同關係的訴請予以支持。

五華法院查明,

潘某某在轉委託時將5萬元給了黃某某,黃某某並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其去處理過委託事項和因處理委託事務產生費用,故判決黃某某退還5萬元給楊女士。另外,因潘某某將討債事宜轉委託給黃某某時,楊女士並未提出異議,故潘某某不應對這筆款項負責。

別人欠錢不還確實是著急

尤其碰到自己要用錢的時候,

但是再急也不能“病急亂投醫”

委託別人討債也是有風險的,

與其到最後因為委託無用而起訴受託人

不如一開始就起訴欠款人直接討債

法律會給我們滿意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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