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委托别人讨债,债没讨回来钱也没了,真冤

在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里面,借款纠纷占有相当的比例。不少人把钱借出去收不回来,只能打官司追讨,也有些人会想别的办法。

案例回顾

杨女士借出去一笔钱收不回来,于是想到委托别人讨债的办法。她将追回欠款的事委托给潘某某,并与潘某某签订了《协议》及《委托书》,约定委托人杨女士先预支人民币5万元的前期费用给受托人潘某某,潘某某按照收回欠款金额的10%收取费用;如没追回欠款,全额归还5万元前期费用。当天,潘某某出具收条,确认收到人民币5万元。

杨女士的钱给出去以后,欠款追讨却遥遥无期,她直接与欠款人联系后确认,根本没有人联系过欠款人替她追讨欠款。无奈之下,杨女士将潘某某诉至五华法院,要求解除委托合同关系并返还5万元款项。

经五华法院查明,杨女士把讨债事宜委托给潘某某以后,潘某某又把这件事情转委托给黄某某。在庭审时,潘某某和黄某某共同站在了被告席上。

潘某某称,自己已经尽力了,5万元也全部用于追讨欠款,自己不应对欠款返还负责。而黄某某则称,自己收到5万元后多方联系欠款人催债,一直到后来欠款人无法联系,钱已经用在讨债上了,不应返还。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规定:“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杨女士先与潘某某签订了委托协议,潘某某也确认收到了5万元款项。但根据杨女士与潘某某之间的通话录音,可以确定潘某某将这5万元给了黄某某,之后杨女士直接与黄某某对接讨债事宜,潘某某仅在中间传话,这些足以认定潘某某将与杨女士的委托合同关系转委托给了黄某某,杨女士未对黄某某的人选提出异议,实际上承认了这个转委托关系。

对此,五华法院认为,在潘某某把讨债事宜转委托给黄某某时,杨女士与潘某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就已经实际解除了,因此对她解除委托合同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

五华法院查明,

潘某某在转委托时将5万元给了黄某某,黄某某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去处理过委托事项和因处理委托事务产生费用,故判决黄某某退还5万元给杨女士。另外,因潘某某将讨债事宜转委托给黄某某时,杨女士并未提出异议,故潘某某不应对这笔款项负责。

别人欠钱不还确实是着急

尤其碰到自己要用钱的时候,

但是再急也不能“病急乱投医”

委托别人讨债也是有风险的,

与其到最后因为委托无用而起诉受托人

不如一开始就起诉欠款人直接讨债

法律会给我们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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