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設計施工總承包指導意見(試行)

一、為了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創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規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主席令第91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水利部關於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導意見》(水規計〔2014〕48號)、《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建市〔2016〕9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設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二、本省行政區域內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總承包,適用本指導意見。

三、本指導意見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合同,對工程項目的設計、採購、施工等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並對承包工程的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等全面負責的承包方式。

四、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總承包可以實行整體項目總承包,也可以對其中的單項工程或專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工程監理、第三方質量檢測以及徵地拆遷、移民安置不列入總承包範圍。

鼓勵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採取集中建設、分類打捆的方式實行總承包。

嚴禁總承包單位將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

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總承包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批准後開始,一般採用設計-採購-施工總承包(EPC)或設計-施工總承包(D-B)方式,也可以根據工程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風險合理分擔原則和承包工作內容採用其他總承包方式。

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由項目法人提出申請,報組建項目法人的同級人民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是滿足所有資質要求的獨立法人單位、隸屬於同一經營實體的設計、施工單位,或具備單獨資質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招標人公開發包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報告、勘察設計文件編制的,其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單位、勘察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水利水電行業勘測設計、施工資質;

(二)具有與工程項目總承包相適應的工程勘察設計能力、設備採購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工程項目管理能力和財務能力,企業信譽良好;

(三)單獨資質單位組成聯合體承擔工程項目總承包的,須簽訂聯合體協議,確定牽頭單位,明確各成員單位的責任和權利。

(四)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條件。

七、工程總承包項目設計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可以由同一人擔任,但應同時具備相應的設計和施工註冊執業資格。由兩人擔任的,施工負責人應提前進入設計工作組,參與工程前期與設計過程。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設計負責人和施工負責人應當擔任過同等工程項目的設計負責人或施工項目經理,熟悉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八、水利建設項目工程總承包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採用公開招標或經批准的其他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能力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採用工程總承包的水利建設項目,應當進入省、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進行交易。

九、工程總承包採用總價合同或單價合同方式,總承包合同應根據建設項目的風險情況合理設置激勵和風險對等分擔條款,明確項目主要材料價差的風險額度、調整範圍及調整方法。

工程總承包發包價格應以初步設計批准的概算或批准概算的單價為控制標準,初步設計概算未明確概算單項總價或概算單價的,可以按照相應水利定額或合同約定價格確定。臨時工程宜採用總價合同方式。

十、工程項目總承包應採用綜合評估法評標,招標人應根據工程特點和要求合理設置評分權重和評標辦法。當聯合體投標時,以聯合體中信譽較低者計分。

十一、實行工程總承包的水利建設項目,採用項目法人負責建設管理、工程總承包單位負責建設實施、水行政主管部門等政府部門負責監督管理的建設方式。

採用工程總承包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編制,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範規程要求並達到相應設計深度,保證地質勘察和設計質量,明確重大技術方案、建設標準,嚴格核定工程量和概(估)算。

十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內容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法律法規、相關強制性標準、規範規程和合同約定,組織實施設計、採購、施工和試運行,承擔合同約定的相關工作。

(二)組建與總承包項目相適應的管理機構,建立覆蓋設計、採購、施工、試運行全過程的工程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及環境管理體系,保證質量、安全、環境、職業健康所需資金的投入,落實各項保障措施,規範、有序地開展各項管理工作,實現合同約定的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等建設目標。

(三)按時完成合同約定的工程勘測設計、設備採購、工程施工、調試、試運行工作,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並保證試運行期工程安全和檔案資料完整。

(四)配合做好工程驗收和工程移交工作。項目驗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執行。工程實施過程中各類工程管理技術文件、報驗表格等應作相應調整,在相關表格中增加“工程總承包企業”欄目,由工程總承包單位簽署意見。

(五)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總承包項目保修期內的保修義務。按照水利工程檔案管理規定,及時將工程檔案資料移交項目法人歸檔。

(六)積極配合政府相關部門的檢查、稽察、審計等工作,及時整改存在問題。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建設管理、財務管理、質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其他職責。

十三、項目法人對工程建設負總責,應加強對工程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嚴格落實國家、省有關規定和合同條款,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報告和設計變更的報批以及資金籌措等前期及工程準備階段(工程總承包範圍外)的相關工作。

(二)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落實工程徵地拆遷以及其他建設條件,在工程現場設立管理機構並派駐專職負責人,及時提供合同約定的各項建設條件、協調各方關係,保證工程正常實施。

(三)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手續以及項目劃分報審和項目開工備案等手續,統籌項目各參建單位加強質量管理,落實質量終身責任制。

(四)加強合同管理,督促工程總承包單位履行合同義務。對工程總承包單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過失或者偏差行為,可能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合同目標實現的,應當及時採取有效措施,必要時可以依據合同約定,終止合同。

(五)嚴格執行水利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規定,保證設計變更不得低於初步設計批准的質量安全標準,不得降低工程質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六)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支付工程進度款項,及時組織工程驗收和結算。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項目法人的其他職責。

十四、工程總承包項目的監理單位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對工程質量、施工安全、建設進度、環保、水保、計量支付和缺陷責任期工程修復等進行監理,對總承包單位編制的採購與施工的組織實施計劃、專項技術方案、項目實施進度計劃、質量安全保障措施、計量支付、工程變更等進行審核。

十五、總承包工程項目通過完工驗收後,合同雙方應當及時進行工程完工結算和支付。實行總價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總價結算;實行單價合同的,按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工程固定資產的移交,按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約定辦理。

十六、總承包項目執行質量安全監督制度,各級水利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實施監督。

十七、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對總承包項目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發現問題應及時提出整改意見,並跟蹤落實整改。

十八、工程項目總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響合同繼續執行時,由合同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申請第三方調解仲裁。

十九、本指導意見由山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二十、本指導意見自2019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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