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檢察機關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典型案例(第二批)

最高人民檢察院

​​目 錄

【刑事案例】

1.上海市奉賢區卞某某等4人汙染環境案

2. 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3.24”非法採礦系列案

3. 重慶市涪陵區張某某、王某某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案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例】

4. 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檢察院訴某製衣公司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5. 安徽省銅陵市郊區人民檢察院訴蔡某某等人傾倒固體廢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民事公益訴訟案例】

6.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寧波某貿易公司等進口“洋垃圾”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行政公益訴訟案例】

7. 江西省新餘市石山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8. 湖北省宜昌市長江岸線林地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9. 湖南省長沙市柏家洲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10. 四川、貴州跨省協作保護赤水河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11. 貴州省沿河縣烏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12. 雲南省昆明市東川區小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1. 上海市奉賢區卞某某等 4 人汙染環境案

【關鍵詞】

汙染環境 訴前引導 認罪認罰 生態修復保證金

【要 旨】

檢察機關精準引導偵查取證,明確各環節證據標準,與鑑定機構對接,破解汙染環境案件鑑定耗時長的難題,保障訴訟順利進行;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通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督促行為人修復被汙染的自然環境,實現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相統一;首創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的賠付方式,與生態環境部門形成合力,破解訴前難以完成生態環境修復的難題。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卞某某、張某甲經商議後決定由張某甲在上海市奉賢區某鎮安排卸點填埋垃圾,卞某某聯繫車隊長李某某,3人於2018年5月12日晚將40余車未分揀的建築垃圾(建築裝潢垃圾、蛇皮袋、爛衣服、日光燈管、油漆桶、塗料桶、碎磚塊等)傾倒至該鎮。李某某後又聯繫車隊長張某乙,4人於同月19日晚將70余車未分揀的建築垃圾傾倒至該鎮。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卞某某、張某乙、張某甲先後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經評估和鑑定,4名被告人傾倒的未分揀垃圾系對自然環境產生汙染的有害物質,並致使公私財產損失合計人民幣1,488,0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四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並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與上海市奉賢區生態環境局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支付400萬元保證金用於後期生態環境修復。

【指控和證明犯罪】

該案案發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提前介入偵查引導取證,經研判,本案需鑑定評估被處置垃圾是否屬於會對環境產生汙染的有害物質,以及致使公私財產損失的具體金額。據此,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對上述事項委託鑑定評估。針對鑑定機構提出檢測工程量大、鑑定週期長、無法在犯罪嫌疑人刑拘期限屆滿前出具報告的問題,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經與鑑定評估機構對接,由鑑定機構先行出具涉案垃圾性質定性及造成財產損失是否超過法定入罪標準的初步意見。2018年11月27日,經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提請批准逮捕,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涉嫌汙染環境罪依法對卞某某等4人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於2019年1月27日將該案移送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過程中,檢察機關在查明案件事實基礎上,以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督促行為人修復環境。檢察機關會同市區兩級生態環境局、上海市環境科學研究院等部門多次研討,推動啟動上海首例由生態環境部門作為磋商主體的生態環境損害訴前磋商。卞某某等4人與生態環境部門達成協議,先行將生態環境修復保證金支付至政府專門賬戶,並由區生態環境局監督,在指定期限內完成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本案致使公私財產損失金額超過“後果特別嚴重”標準不多,卞某某等4人具有自首情節,系初犯偶犯,且認罪認罰並積極對被汙染環境進行修復,對卞某某等4人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2019年2月26日,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犯罪嫌疑人卞某某等4人涉嫌汙染環境罪向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庭審理,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於2019年4月11日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卞某某等4人犯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十個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均適用緩刑,並處罰金。同時,判處卞某某等4人禁止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排汙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卞某某等4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立足汙染環境案件特點,破解鑑定耗時長、環境修復週期長、費用核定難等難題,在確保案件質量的前提下精準界定逮捕證據標準,將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與推動生態環境修復相結合,實現懲治犯罪與修復生態相統一。

(一)精準把握定罪要件,合理界定逮捕證據標準。在辦理汙染環境案件中,對涉及定罪量刑的專業性問題難以確定的,通常由司法鑑定機構出具鑑定意見。實踐中,有資質的鑑定機構數量少,鑑定需求量大,檢測耗時長,導致鑑定意見出具所需時間較長,影響訴訟順利進行。本案中,檢察機關精確把握汙染環境犯罪證據標準,將鑑定機構的定性初步意見作為逮捕證據標準,既確保了案件質量,又加大了汙染環境犯罪的打擊力度。

(二)跨區跨部門形成合力,刑事追責與環境修復同步推進。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將生態環境修復情況作為量刑的重要考量因素,充分向行為人釋法說理,並與汙染髮生地的生態環境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行政部門共同督促行為人修復生態環境,成為《上海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試行後上海首例行政執法機關啟動訴前磋商的案件。

(三)首創了保證金的賠付方式,破解訴前難以完成環境修復的難題。生態修復週期較長,訴前難以精準計算應賠總額,導致訴前完成被汙染自然環境的修復難度較大。本案以鑑定評估報告為基礎,以應賠盡賠為原則,通過多次研討,首次採用在訴前先行支付保證金的形式,確保了汙染造成的直接財產損失和修復費用都賠付到位。

(四)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完善破壞環境資源類案件“兩法銜接”機制。上海市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全市環資刑事一審案件集中管轄優勢,及時總結本案經驗,成功督促80餘件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的行為人進行生態環境修復。同時,檢察機關與上海市生態環境局、上海市林業局等行政機關簽署工作備忘錄,進一步暢通“兩法銜接”,將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生態環境修復相結合,雙管齊下,形成合力。

2. 江蘇省蘇州市張家港市“3.24”非法採礦系列案

【關鍵詞】

非法採礦 檢察監督 生態保護 兩法銜接

【要 旨】

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河道非法採砂案件,提前介入刑事偵查,履行主導責任,指導公安機關固定證據。依法開展檢察監督,確保違法犯罪一個不放過。同時找出違法犯罪形成原因,建議行政機關聯合執法。檢察機關的意見引起政府高度重視,組織開展了專項行動,形成保護長江生態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7年8月,蔣某等人在未取得河道採砂許可證的情況下,採取盯梢、暗線望風、打探消息等手段,躲避水政執法大隊檢查,組織人員夜間駕駛採砂船,在長江水域張家港段非法採砂,再由管理的船隊將江砂運輸銷售。形成了以蔣某為首的非法採砂犯罪團伙,蔣某等人對長江水域張家港段非法採砂形成了控制,採砂數量104萬噸,涉案金額1030萬元。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趙某某採用同樣手段,在長江水域太倉段非法採砂,形成了以趙某某為首的犯罪團伙,趙某某等人非法採砂數量1100萬噸,涉案金額1.02億元。兩個犯罪團伙內部均分工明確,形成了採砂、運砂、銷售為一體的產業鏈,對長江下游生態造成嚴重破壞。

【指控和證明犯罪】

2017年3月24日,長江航運公安局蘇州分局對長江下游非法採礦案立案偵查,“3.24”系列案正式告破。隨著案件偵查的深入,涉案人員越來越多,首批立案偵查僅12人,目前已刑事立案113人。公安機關對採砂船、運砂船的相關人員如何定性存在疑問,涉案人員違法犯罪金額認定也較為困難。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派人提前介入偵查,指導公安機關收集相互分工的證據,著重收集事前明知的材料。針對定性問題提出意見,因事前約定非法採砂時間和地點,案發時間均為夜晚,在長江上只有相互密切配合才能完整實施犯罪行為,因此對採砂船、運砂船的船主以非法採礦共同犯罪定罪處理,對僅提供勞務的幫工不以犯罪處理。對犯罪數額認定問題,提出以運砂船最後銷贓價格認定的處理意見。

公安機關分16批次報捕39人,分26批次移送審查起訴98人。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成立專業化辦案小組,專門辦理“3.24”系列案。案件涉及人員較多,查處時間先後不同,公安機關未在一案報送,但犯罪事實之間具有關聯,案件分別處理帶來了事實認定難的問題。辦案小組內部分工不分家,案件信息最後全部彙集在一起。檢察官從混凝土公司購買記錄入手,以點帶線,反向查證資金流向,再從上萬條銀行交易記錄中條分縷析,依據客觀證據,結合犯罪嫌疑人供述,精準確定每個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

有的犯罪嫌疑人涉及多起犯罪事實,江砂賣到不同混凝土公司,單個案件的數額達不到構罪標準。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在案件辦理中採取一案一表的方法,將所有涉案人員製作表格,再對比彙總每個犯罪嫌疑人的採砂次數、涉案數額。經細緻分析,發現有7名涉案人員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因證據材料分散在不同案件中,公安機關未刑事立案。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立案監督,督促公安機關對7人立案偵查,並糾正漏捕1人。還發現公安機關對涉案財物未及時扣押等程序性問題,依法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8份,促進依法規範辦案。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趙某某、蔣某等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情節特別嚴重,應以非法採礦罪追究刑事責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19年6月蔣某等11人分別被法院判處三年六個月、三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在主證複核中開展調查,發案原因較為複雜,行政機關之間沒有形成工作合力,各自在相關領域執法,給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使違法犯罪形成固定利益鏈條。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了“兩法銜接”工作,推動政府多部門聯合開展監管。2018年1月份、5月份,張家港市政府牽頭兩次召開聯席會議,制定了《張家港市打擊長江非法採砂聯合執法實施方案》,統籌多家力量,明確政府法制辦、水利局、海事局、交通局、公安、法院、檢察院的分工,對境內“三無”運砂船隻進行清理,整治取締非法設置的砂場、碼頭。

【典型意義】

該案系破壞長江生態資源的典型非法採砂案件,違法犯罪持續時間長,案件辦理涉及人員較多、地域範圍廣,案件證據龐雜,確定每個犯罪嫌疑人的涉案金額難度大,形成違法犯罪的原因較為複雜。在辦理非法採砂案件中,注重全面發揮檢察監督作用,綜合體現辦案成效。一是強化訴前主導。案件偵查階段非常關鍵,調查證據的時效性強,偵查方向決定了案件後續辦理質量。在疑難複雜案件辦理中,檢察機關對偵查的訴前主導作用不可或缺,重大疑難複雜案件必須提前介入,與公安機關密切配合,明確偵查方向,找準取證難點,在法律適用及證據收集上提供幫助。二是依法開展監督。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查明案件事實。對公安機關遺漏的犯罪,發揮檢察監督作用,深挖徹查,不放過任何一個違法犯罪分子。對公安機關的不規範行為,提出糾正處理意見,達到雙贏多贏共贏的效果。三是延伸辦案效果。深刻分析形成違法犯罪的原因,與相關行政機關積極對接,瞭解行政機關執法的困難,找準工作難題及癥結,依法推動政府部門開展專項行動,形成打擊非法採砂合力,從根源上解決打擊非法採砂難的問題,積極參與社會治理。

3. 重慶市涪陵區張某某、王某某跨省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案

【關鍵詞】

非法處置 引導偵查 生態司法修復 專業團隊

【要 旨】

檢察機關積極引導偵查取證,精準把握案件定性,正確界分利用行為和非法處置行為,解決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多環節上下游共同犯罪認定問題。樹立打擊與修復並重的生態司法理念,在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教育行為人主動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26日,王某某以其女兒名義註冊成立重慶市長壽區順展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實為王某某個人經營。經營範圍為:回收船舶廢油和船舶垃圾(以上範圍法律、法規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批許可的,未取得有關審批許可不得經營)。

2011年7月13日,張某某在湖北省江陵縣登記成立個體工商戶,經營範圍為塑料助劑、工業爐用油的生產、銷售等(涉及許可經營項目,應取得有關部門許可後方可經營)。未登記名稱,但是對外以江興燃料助劑廠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2016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間,王某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從事船舶油水混合物(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先後在重慶市長壽區、涪陵區、豐都縣等長江沿線區域大量收集船舶油水混合物共計151.72噸。張某某在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情況下,從王某某處購買船舶油水混合物151.72噸後,將油水混合物運輸至湖北省江陵縣江興燃料助劑廠進行油水分離,在加工生產過程中,部分含油汙水被排放至周邊環境,造成廠區周邊土壤、水源被汙染。經查,江興燃料助劑廠現場儲油罐存儲約125噸油水混合物未處理。

2018年5月17日,重慶市涪陵區生態環境監測站對江陵縣江興燃料助劑廠原料罐區、成品罐區、廠界雨水排口處等地點進行檢測,以上地點石油含量分別為1.05×104mg/Kg、5.01×104mg/Kg、1.07×103mg/Kg。

2018年5月11日,重慶市涪陵區環境保護局出具關於船舶修造業廢物特性的認定,認定船舶修理、製造過程中產生的油水混合物為危險廢物。

2018年11月29日,張某某主動繳納生態修復基金人民幣3萬元進行生態修復。

【指控和證明犯罪】

2018年6月27日,公安機關以犯罪嫌疑人張某某、王某某2人涉嫌汙染環境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張某某、王某某構成汙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客觀危害行為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王某某主觀是否明知張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為其實施收集、貯存等行為不明確;張某某在加工利用油水混合物過程中是否排放油水混合物造成環境汙染因果關係不明確;張某某未加工處理的油水混合物數量未查清等。為全面查清犯罪事實,檢察機關在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關鍵證人、先後5次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基礎上,提出30餘條補查意見,詳細說明補充偵查的證據目錄和理由。為查清犯罪現場未處理的油水混合物數量,檢察機關派員與辦案民警共同到湖北省當地計量檢測單位溝通協商,全程監督廠區油水混合物數量檢測的過程。同時,針對張某某汙染行為後果事實不清,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重新對犯罪現場勘驗檢查,並且在廠區周邊增加土壤採樣點進行再次檢測。

經補查,檢察機關認為該案事實清楚,但是定性方面存在以下爭議:一是王某某主觀明知張某某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認定有分歧。二是張某某未處理的125噸油水混合物認定為犯罪數量存在認識分歧。鑑於該案系跨省汙染案件、證據收集難、定性分歧大等因素,重慶市檢察機關指派環境資源犯罪刑檢專業團隊指導該案辦理,環資專業團隊全程參與審查起訴、庭審判決等環節。在王某某主觀罪過認定方面,綜合王某某的職業背景、從業經歷、危險廢物正常處置市場價格、銷售明細、證人證言、張某某供述等證據推定王某某主觀應當明知張某某未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針對張某某未加工的125噸油水混合物是否全部認定為犯罪數量,經請示上級檢察機關、聽取專業團隊指導意見和法院意見基礎上,根據“兩高”司法解釋對非法處置的規定,認為沒有造成汙染環境後果的利用行為不宜認定為非法處置行為,該部分油水混合物因為貯存在儲油罐內,沒有造成環境汙染不宜認定為非法處置,應當作為量刑因素考量。在起訴前檢察機關又多次與辯護律師溝通意見,最終在認識分歧上雙方達成一致。張某某、王某某在審查起訴初期作無罪辯解,經過二次退查之後,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情況下,最終同意認罪認罰並自願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2018年12月5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適用認罪認罰制度以王某某、張某某構成汙染環境罪向涪陵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法庭審理,2019年2月14日,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某某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5千元;被告人王某某犯汙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一審判決後,張某某、王某某均未提起上訴。

【典型意義】

本案系長江流域跨省處置危險廢物的典型汙染案件,存在著“三大難問題”,即涉及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多環節上下游共同犯罪認定難,公安機關跨省份取證、固定證據難,堅持刑事打擊與跨省份生態修復操作難等問題。在辦理汙染環境犯罪案件中,檢察機關應該建立環境犯罪專業化隊伍,進一步強化對公安機關的監督指導,注重環境案件辦理的生態修復效果。一是發揮專業團隊智囊團指導作用。檢察機關針對環境犯罪案件涉及面廣、專業性強等特點,建立一支打擊環境犯罪的專業化、職業化、正規化檢察隊伍。一方面,指導檢察官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發揮辦案輔助作用;另一方面,針對主觀罪過、行為定性、犯罪數量等認識分歧問題提供專業意見,發揮智囊團指導作用。同時,專業團隊通過團隊的集思廣益,有利於協調公、檢、法三家的認識分歧,為重大、疑難環境犯罪案件快速、有效辦理提供強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是及時介入主動引導取證。檢察機關辦理汙染環境案件要深化與公安機關的協調合作關係,及時介入主動引導偵查取證,確保取證方向正確、有針對性。在退查環節要密切關注案件偵查進度,第一時間掌握證據補查情況,認真梳理分析補查的證據,查找證據漏洞,及時再次補充偵查,必要時前往犯罪現場第一線進行監督指導。三是注重生態環境修復的司法理念。檢察機關應當樹立打擊與修復並重的生態司法理念,實現案件辦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生態效果的統一。檢察機關在辦理汙染環境案件中,可以通過教育行為人採取苗木種植、增殖放流等方式修復受損生態環境。同時,生態修復行為一方面作為行為人悔罪的表現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另一方面有利於認罪認罰工作的開展。

4. 浙江省桐鄉市人民檢察院訴某製衣公司汙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 多元職能協同 企業轉型升級

【要 旨】

在推進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中,檢察機關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綜合發揮刑事、民事、公益訴訟多元職能作用,既依法嚴懲生態環境犯罪,又促進生態環境修復,激勵和倒逼企業自發轉型升級,為長江經濟帶發展提供有力檢察保障。

【基本案情】

浙江省桐鄉市某製衣公司是一家從事化纖布染色定型加工生產企業,系嘉興市重點排汙單位。2015年上半年至2018年4月期間,該公司為了降低成本和逃避環保部門的監管,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某和實際控制人陳某某指示或授意汙水操作工人,通過在汙泥池東南側私設暗管的方式,將多項指標超標、含有重金屬的汙泥水越過總排放口直接排入城市汙水管網,合計排放汙泥水4.3萬餘噸。2017年2月至2018年4月期間,該公司在環保設施老化、工業廢水無法正常達標排放的情況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某和實際控制人陳某某指示或授意汙水操作工人,通過減少在線監控系統監測頻次,並用人為調製樣品替代實際入網汙水進行在線監測的方式,逃避環保部門監管,合計排放汙水15.8萬餘噸。

2018年4月13日,嘉興市環保局人員對該公司的汙泥池入管網口、總排放口進行水樣採樣,後經嘉興市環境保護監測站監測,所採樣品的化學需氧量、總氮、氨氮、苯胺類和總銻的含量均嚴重超過《紡織工業水染物排放標準》限制,其中汙泥池入管網口水樣的化學需氧量、氨氮、總銻含量分別超過限值23.25倍、0.95倍和61.6倍。

【調查和督促履職】

該公司被環保部門立案調查後,相關媒體進行了報道。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注到上述輿情後,指示桐鄉市人民檢察院立即介入、及時跟進,依法履行公益訴訟職責。桐鄉市人民檢察院經初步調查,認為該公司違法排放汙泥水的行為涉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於2018年5月31日進行立案調查。檢察人員多次趕赴汙染現場,勘查摸清排汙走向,對涉案企業、汙水處理廠、環保局等單位調取資料共計50餘份,涉及3000多頁,確保調查取證到位。通過調查還發現,該公司存在私設取水管道偷用河道水的違法行為,非法侵佔國家水資源,損害了國家利益。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於2018年6月13日依法向桐鄉市水利局發送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該局追回水資源費70000餘元,挽回了國有財產損失。同時,針對該公司設備老化,處理汙水能力不足問題,從綜合治理角度出發,向桐鄉市環保局發送檢察建議,要求環保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督促該公司對汙水處理設施進行升級改造。

2018年7月13日,桐鄉市人民檢察院委託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對該公司偷排汙泥水造成的環境損害進行評估鑑定,確認該公司偷排的汙泥水進入汙水處理廠後,造成汙水處理廠出廠水質明顯下降,導致進入錢塘江的COD和氨氮的含量分別增加了97.38倍和6.44倍,加重了納汙水體汙染,造成生態環境損失830560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2018年7月19日,桐鄉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在《檢察日報》刊發訴前公告,督促有關機關和組織提起訴訟。公告期滿後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

2018年12月19日,桐鄉市人民檢察院就該公司汙染環境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檢察機關指控該公司、陸某某、陳某某構成環境汙染罪,同時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請求判令該公司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830560元,鑑定評估費100000元。

2019年3月14日,桐鄉市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司犯環境汙染罪,並處罰金50萬元,陸某某、陳某某犯環境汙染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和兩年三個月,各處罰金10萬元,對於檢察機關提出的公益訴訟請求全部予以支持。該公司和被告當庭服判,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款和鑑定費共計930560元已全部繳納到位。另外,通過檢察機關和環保部門督促協調,在該案開庭前,該公司投入800多萬新改造的環保設施已上線運行,排放汙水通過環保檢驗達標,並重新投入生產。

【典型意義】

長江經濟帶是整個長江流域最發達的地區,對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意義十分重要。長三角是我國經濟轉型發展、對外開放、科技創新等方面先行示範區,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已上升為國家戰略。桐鄉市是長江三角洲城市群中的重要一員,與其它城市共同承擔著保護長江經濟帶良好發展的重任。本案中,檢察機關深入踐行綠色發展理念,綜合使用多項檢察職能,既依法嚴懲生態環境犯罪,又督促行政機關積極履職,同時促進生態環境修復,保護了長江重要支流錢塘江的水體環境。同時,積極服務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針對該公司環保設施老舊,亟需升級改造的情況,會同環保部門督促企業升級改造汙水處理設備。最終,促使該公司投入800多萬元升級改造環保設施,確保汙水排放達到環保要求,不僅解決了企業多年的汙染問題,而且推動企業實現了轉型升級,實現了綠色可持續發展。

5. 安徽省銅陵市郊區人民檢察院訴蔡某某等人傾倒固體廢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傾倒固廢 多方聯動 調解結案

【要 旨】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已經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檢察公益訴訟中檢察機關訴訟請求完全實現的,可以調解結案。

【基本案情】

某公司系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的單位,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2016年7月,該公司副總經理蔡某某為解決本單位燒結料壓庫問題,在明知方某某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的情況下,擅自將單位1800噸燒結料交由其處置、利用。方某某明知王某某無處置危險廢物資質,仍將該1800噸燒結料交給王某某處置、利用,王某某將其運送至銅山鎮振發選礦廠。後應該選礦廠廠主要求,王某某又安排吳某某將涉案燒結料傾倒至銅山鎮前山排土場處。此後,燒結料一直堆放在銅山鎮前山排土場,致使該處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直至案發,涉案的1800噸燒結料和被汙染的594.88噸土壤才被依法處置。經生態環境部南京科學研究所鑑定,該燒結料為具有毒性特徵的危險廢物。為依法認定及處置上述固體危險廢物、修復被損害的環境,共發生鑑定費及應急監測、應急清運、應急處置、環境修復等費用408.14225萬元。

【調查和訴訟】

2018年4月6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環保督查組對銅陵市郊區銅山鎮現場督查發現,銅陵有色金屬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銅山礦業公司前山排土場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體廢物,現場未採取防止汙染環境措施。銅陵市郊區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郊區銅山鎮前山排土場90餘噸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案過程中,發現了本案的1800噸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線索,公安機關未予立案偵查;該院經審查認為王某某等人傾倒的有毒有害固體廢物量較大,涉嫌汙染環境犯罪,後果特別嚴重,遂於2018年7月20日向銅陵市公安局郊區分局發出《通知立案書》,該局於同年7月23日對該案予以立案偵查。郊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勘查現場,與公安機關共同討論分析案情,提出偵查方向建議等方式及時介入偵查,引導公安機關收集固定證據。公益訴訟檢察部門及時將該案件線索錄入統一業務辦案系統,進行相應調查取證後就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審查,在刑事案件調查的事實基礎上,主動與公安部門等單位溝通協調,調取查閱相關資料,重點引導圍繞本案造成的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損害情況進行調查取證。省、市兩級院還專門派員到銅山鎮實地指導案件辦理,現場解決基層辦案人員在公益訴訟案件辦理過程中法律適用和調查取證等方面存在的問題。

2019年4月,銅陵市郊區人民檢察院分別製作《起訴書》、《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訴至郊區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指控蔡某某、方某某、王某某、吳某某四名被告人構成汙染環境罪,同時對蔡某某等四人、該公司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五被告公開賠禮道歉,並連帶承擔因本次固體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產生的鑑定費以及應急監測、應急清運、應急處置、環境修復等費用,共計408.14225萬元。

2019年6月6日,銅陵市郊區人民法院主持召開庭前會議,會上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五被告均表示已認識到自己違法傾倒危險固體廢物的社會危害性,對檢察機關認定的違法事實全部認可,向檢察機關履行了全部賠償費用408.14225萬元,當庭道歉並在《安徽經濟報》上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該公司還出具了道歉信。郊區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檢察機關的公益訴訟請求在庭前即得以全部實現。現該案全部賠償費用已支付給有關單位,用於生態環境修復。

2019年7月23日,郊區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對刑事部分作出一審判決:以汙染環境罪判處四被告人一年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相應罰金。部分被告人對刑事判決不服向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目前二審正在審理中。

【典型意義】

多方聯動,合力促進環保督查問題有效整改。行政執法與公益訴訟,公益訴訟與刑事偵查、刑事檢察和司法審判聯動,形成工作相互結合、相互貫通,實現辦案信息資源共享、監督措施聯動增效,形成公益保護合力。本案中,中共中央辦公廳環保督查組檢查發現問題線索移交本地行政機關後,轄區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與行政機關聯繫,調查瞭解相關情況,與行政機關達成共識。同時在辦理、審查危險廢物汙染環境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新的危險廢物汙染環境問題線索後,及時予以立案監督、引導偵查,公安機關根據檢察機關提出的偵查方向調取有關證據,審判機關依法調解,共同促進了該案的成功辦理。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積極發揮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作用,與公安機關、審判機關聯動發力,既有效打擊了環境違法犯罪、又有力保護了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合力促進了環保督查問題的科學解決。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調解結案,為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提供有益途徑。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調解,符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具有效率高、社會風險小、節約司法資源等優勢。本案中,在庭前會議時,五被告對公益訴訟起訴人認定的違法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全部認可,使得本案具備了調解的基礎。法院依法確認了五被告傾倒危險固體廢物的違法事實及其全部履行檢察機關公益訴訟請求的義務和事實,並出具調解書,公益訴訟請求於庭前全部執行到位,使得生態環境損害得到及時有效救濟。

6.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訴寧波某貿易公司等進口“洋垃圾”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洋垃圾 重大環境汙染風險 跨區域管轄 專家輔助人

【要 旨】

通過跨區域取證、運用專家輔助人、委託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固定證據,明確涉案“洋垃圾”對生態環境具有重大汙染風險,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承擔“洋垃圾”無害化處置費用,消除“洋垃圾”汙染風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寧波某貿易公司、被告黃某某在明知鐵渣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情況下,通過製作虛假報關單證的方式進口鐵渣163餘噸。這些固體廢物被上海海關查獲滯留港區,無法退運,危害我國生態環境安全。2018年9月18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滬03刑初8號刑事判決書,被告寧波某貿易公司、黃某某均因走私廢物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從刑事案件中獲取該線索後,認為涉案固體廢物含有大量危險性重金屬,屬國家禁止進口類固體廢物,入境後如不進行無害化處置,將會對我國生態環境造成重大汙染,遂於2019年4月17日立案調查。

【調查和訴訟】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為了查清案件的被告範圍、鐵渣的處置方式和處置費用等問題,分別走訪了上海海關、上海市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等多家單位。邀請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華東師範大學生態與環境科學學院專家作為專家輔助人協助辦案,以證明“洋垃圾”存在環境汙染風險;委託第三方上海固體廢物管理中心和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評估確定涉案固體廢物的處置方式和處置費用。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於2019年4月28日發出公告,督促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限屆滿後,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未起訴;於2019年6月27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兩被告連帶償付非法進口固體廢物的無害化處置費用人民幣110餘萬元。

2019年9月6日,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本案並認定,兩被告在明知鐵渣系國家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的情況下,共同商議、分工合作,進口鐵渣造成了環境汙染的風險,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遂當庭作出判決,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繫上海首例“洋垃圾”汙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兩被告通過偽報的方式將“洋垃圾”引入國內,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從“洋垃圾”中提取有限的可回收利用物牟利,造成了環境汙染的重大風險。通過本案,一是可以讓汙染者承擔處置費用,避免由國家財政處置境外固體廢物;二是通過個案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告誡企業不做非法“洋垃圾”貿易。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需要一體化的司法保障。非法進口、運輸、利用“洋垃圾”所產生的環境風險將影響長三角地區,具有跨行政區劃特性。本案由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辦理,是跨區劃公益訴訟一體化協作機制的有益嘗試,為辦理跨區化公益訴訟案件積累了有益經驗。在案件辦理過程中,運用專家輔助人協助辦案、委託第三方確定處置方式和處置費用等手段,有力地推動了案件的成功辦理,開闊了辦案人員的思路。

7.江西省新餘市石山水庫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養殖汙染 指定管轄

【要 旨】

針對跨流域、跨區劃違法排汙的較複雜情形,檢察機關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由鐵路運輸檢察院辦理。通過跨區域協同合作,藉助科技“外腦”,向當地行政機關發出跨行政區劃檢察建議,並跟進監督及時消除汙染源,保護長江經濟帶環境安全。

【基本案情】

仙女湖流域的孔目江上承白枚河、石牛灘水庫、石山水庫的來水,下接風景如畫的仙女湖旅遊區,是江西省新餘市區重要的飲用水源。其上游的石山水庫地處新餘市分宜縣和宜春市上高縣交界處,歸分宜縣管轄。石山水庫禁養區周邊隸屬於上高縣管轄的旺某生豬養殖場和曹某某生豬養殖場存在糞便、汙水直排問題。其中,旺某生豬養殖場緊臨石山水庫,2007年建成投入使用,面積2369.37平方米,豬舍8間,存欄生豬700多頭,年出欄生豬數千頭,設有三個排汙口,直接向石山水庫排放汙染物。曹某某生豬養殖場在石牛灘水庫的集雨區內,面積2630.77平方米,2008年建成投入使用,豬舍9間,存欄生豬700多頭,年出欄生豬數千頭,設有四個排汙口,其中一個排汙口直接向山下排放生豬糞便、汙水,流入山下的水塘排向附近農田;另三個排汙口向山溝排放的生豬糞便、汙水,通過洩洪道流向70米外的石牛灘水庫。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江西省人民檢察院在依法開展仙女湖及上游流域生態保護檢察公益訴訟專項監督活動中,發現該生態環境汙染情況,並將案件線索指定由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管轄。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調查發現,兩家生豬養殖場長期直接排放動物糞便和汙水至位於新餘市分宜縣高嵐鄉西坑村的石山水庫,並向下遊擴散,導致水環境汙染。經第三方鑑定機構對兩家生豬養殖場汙染物進行取樣檢測,顯示“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化學需氧量、總磷”等四項指標嚴重超過國家標準。

為確保訴前檢察建議的質效,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邀請南昌大學公益訴訟領域專家召開案件研討會,並就環境保護、畜禽養殖、水源地保護等方面專業問題,分別向江西省生態環境廳、水利廳、農業廳進行諮詢。2019年3月1日,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邀請省人民監督員共同公開宣告,送達檢察建議,建議上高縣環境保護局、上高縣畜牧水產局加大對畜禽養殖的監督管理力度,加強審批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執法監管,切實加強對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有效防止損害生態環境行為的發生。

上高縣環境保護局、上高縣畜牧水產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後,先後向兩家豬場下發了整改通知書,責令兩家養豬場在一個月內整改到位。上高縣畜牧水產局對全縣禁養區豬場拆除工作進行了多次督查,開展了限(可)養區養殖場摸底調查工作,指導規模化養殖場實施雨汙分流、糞汙資源化利用;開展了禁養區已拆除豬場建築垃圾及糞汙情況抽查;拆除小(二)型以上水庫及錦江主要支流禁養區豬場400戶,拆除面積20.7萬平方米;做好全縣規模畜禽養殖場登記備案工作,全面推動上高縣畜禽養殖汙染治理工作提速增效。2019年4月17日,南昌鐵路運輸檢察院對檢察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回訪發現,兩家生豬養殖場已被拆除,豬舍拆除建築垃圾已被清理,養殖場原址還進行了補植復綠保護。至此,石山水庫汙染源已被全部清除,訴前檢察建議得到充分落實,取得實質效果。

【典型意義】

本案中,仙女湖流域的水環境汙染由於跨流域、跨行政區劃等原因,歷時十餘年,長期未能整改,破壞長江流域生態環境。江西省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保護長江流域生態環境的重要指示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辦案優勢,通過個案指定管轄的方式探索由鐵路運輸檢察機關辦理跨區域案件,解決跨流域、跨行政區劃案件辦理過程中的難點問題,在短時間內促進跨區域生態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整治,以點帶面,促成全面治理的良好局面,形成“辦理一案、帶動一片、影響一面”的示範效應。

8.湖北省宜昌市長江岸線林地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長江岸線林地保護 跨區域案件 指定管轄 刑事與行政法律責任關係

【要 旨】

行政相對人破壞環境資源承擔了刑事法律責任,並不能免除其行政法律責任。行政執法部門將破壞環境資源犯罪線索移送刑事偵查,仍需繼續履行其他監管職責,以達到維護公益的目的。對於多個基層檢察機關均有管轄權的,上級檢察機關可以根據相關情況,從有利於執法辦案、有利於解決問題的角度,確定管轄的檢察機關。

【基本案情】

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湖北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黃某、項目負責人徐某在未辦理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在宜昌市枝江市白洋鎮易順礦業碼頭旁長江岸邊佔用林地開挖砂石,平整土地,建設堆貨場擴充碼頭,造成39.708畝林地嚴重毀壞。該碼頭系2010年1月21日湖北易順礦業有限公司與枝江市人民政府簽訂協議建設,但一直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合規經營。因2013年4月1日起白洋鎮由枝江市劃歸宜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整體託管,該違法行為一直未得到有效監管。2017年3月20日,宜昌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高新區綜合執法局”)針對違法毀林行為向行政相對人下達《責令停止林業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將本案移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但未責令該公司恢復被毀林地原狀。2018年3月14日,法院以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該公司罰金人民幣20萬元、黃某免予刑事處罰、徐某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7萬元。

【調查和督促履職】

經調查查明,本案違法狀態自2013年2月持續至2017年3月,時間跨度較大。同時,違法行為發生地白洋鎮原屬宜昌市枝江市管轄,2013年4月1日該鎮由宜昌市高新區整體託管,而宜昌市高新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涉及行政區劃的調整和行政監管職能的劃轉。此外,違法行為人毀林佔地是為了違法擴建碼頭,而該碼頭因未按期完成非法碼頭規範提升治理任務、未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已被列入國家、省非法碼頭整治專項重點督察對象,本案還涉及到長江干線非法碼頭整治問題,需要原准予建設碼頭的枝江市政府主導、長江航道管理局宜昌分局等多個部門協助配合整治。由於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檢察院負責管轄宜昌市高新區的公益訴訟案件,長江航道管理局宜昌分局又位於宜昌市伍家崗區,按照相關規定,枝江市人民檢察院、三峽壩區人民檢察院、宜昌市伍家崗區人民檢察院均對本案有管轄權。考慮到如何推動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更快更好地恢復受損公益,宜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宜昌市市聯辦《關於推進湖北易順礦業有限公司丁家溝碼頭整治工作的會議紀要》([2018]3號)文件精神,決定由三峽壩區人民檢察院向“全部補植復綠或恢復自然岸坡等‘復綠到位’工作”的主要責任單位宜昌市高新區綜合執法局提出檢察建議,其他基層院配合調查取證。

三峽壩區人民檢察院調查後認為,在行政相對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除行政拘留和罰款的行政責任可被刑罰折抵外,其他行政法律責任仍應承擔。而本案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在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後,未責令相對人恢復被毀林地原狀,仍構成行政不作為。2018年4月28日,三峽壩區人民檢察院向高新區綜合執法局發出檢察建議,建議該局依法履職,責令相對人恢復被毀林地原狀。

同年5月3日,按照“誰批准誰管理”的原則,枝江市人民政府根據《關於限期完成全省長江干線非法碼頭專項整治任務的緊急通知》(省聯席辦發[2018]6號),對涉案碼頭進行了強制拆除並清場;同年6月28日,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對檢察機關作出回覆,稱“高新區成立了林地復綠工作領導小組,聘請設計院編制了復綠方案,選擇某園林公司實施修復,截至同年6月15日,已完成被毀林地修復工作”。

三峽壩區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到現場查看,發現被毀山體陡坡改緩坡,鋪網覆蓋並播種草籽,復綠區域換土、種植苗木,修復植被處於養護期,但仍有部分被毀林地未修復,行政機關也未要求相對人承擔修復費用。

【訴訟和執行】

2018年11月21日,三峽壩區人民檢察院向三峽壩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認為高新區綜合執法局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限期恢復原狀的行政決定,而是利用國家財政植樹復綠,屬於不依法履職,請求判令該局對行政相對人損毀林地的修復工作繼續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庭審中,高新區綜合執法局辯稱:該局已作出《責令停止林業違法行為通知書》,並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偵查,且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已對涉案當事人作出刑事判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高新區綜合執法局不宜再對該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請求法院駁回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

2018年12月28日,宜昌市三峽壩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支持了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該院認為,違法行為人雖因犯有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並不影響其繼續承擔被毀壞林地限期恢復原狀的責任。因涉案被毀壞林地至今尚未完全恢復,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在違法行為人受到刑事追究後,仍應繼續履行包括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在內的法定職責。因此,判決高新區綜合執法局於判決生效後六十日內,對行政相對人損毀林地的修復工作繼續履行監管職責。

在判決執行過程中,因被毀林地被政府納入長江干流沿線統一生態治理範圍,高新區綜合執法局向該公司及徐某下達《行政處罰決定告知書》,責令該公司、徐某於2019年4月30日前在宜昌市高新區白洋鎮範圍內,分別異地復綠20.592畝、19.116畝,並指定由第三方機構驗收。目前,“異地復綠”已通過驗收,栽種的各類苗木均已成活;政府統一組織實施的被毀林地修復工作也取得明顯成效,裸露的林地、山坡已全部被植被覆蓋。

【典型意義】

2018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考察長江、視察湖北時,明確提出要把長江生態環境擺在壓倒性位置,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檢察機關服務國家重大發展戰略,緊緊圍繞長江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為長江經濟帶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本案中的被毀林地位於長江岸邊,在涵養水源、水土保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生態功能。一旦林地被毀壞,需要及時修復植被,方能有效保護長江生態環境。因此,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既要打擊相關環境犯罪,更應當注重環境的修復治理。該案的成功辦理,釐清了行政執法部門向公安機關移送環境資源犯罪案件與全面履行環境監管職責的關係,使行政機關充分認識到不能簡單以移送犯罪處理代替環境保護行政監管職責,為檢察機關把握此類案件發出訴前建議的條件、確定提起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以及在涉及多個檢察機關均有管轄權的公益訴訟案件中如何提高效率更快更好修復受損公益,提供了範例。

9.湖南省長沙市柏家洲飲用水水源地保護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資源保護 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檢察一體化 綜合治理

【要 旨】

就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保護,發揮全市的檢察監督力量,督促和凝聚全市兩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力量,共同、全面、綜合治理好城市環境汙染給全市數百萬居民的飲用水源帶來的危險,消除城市迅速擴張帶來的環境汙染頑症。

【基本案情】

位於湖南省長沙市嶽麓區靳江河入湘江口處的柏家洲,對面是中南地區最大的城市溼地洋湖溼地公園,東毗湘江桔子洲頭。本世紀初柏家洲納入經濟開發區洋湖片區,洲上居民陸續將戶口遷回等待拆遷補償,逐漸形成了生活、捕魚、餐飲娛樂活動區。2016年湖南省政府將柏家洲整個洲島劃入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洲島距離第三、第八水廠取水口200餘米。島上存在建築123處,其中違法建築83處,無證鐵質餐飲船5艘,商業快艇2艘,木質漁船26艘,餐飲店23家,柏家洲上的居民生活汙水直排湘江、船舶航運捕魚、水上餐飲娛樂等活動汙染了飲用水水源,直接威脅到全市數百萬市民飲用水安全,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長沙市、區兩級的地方海事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城管與執法局、生態環境保護局等相關行政機關存在不依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情形。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7年10月,長沙市人民檢察院通過湖南省人民檢察院與省環保廳組織的全省飲用水源環境保護排查整治專項督查中發現線索。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開展湘江飲用水源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行動,以市院為主辦,涉及一江兩岸的三個區院參辦、合辦,兩級院聯動,整合精幹力量成立“飲用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專案組,形成全市檢察機關一體化辦案機制,市院檢察長任組長、主管副檢察長任副組長,親自承辦案件,聽取案情彙報,研究討論案件,親自巡江、登島調查取證。兩級院檢察長主動出面與市、區黨委、政府積極彙報、溝通,爭取理解、支持,有效推動了市政府兩次召集全市飲用水源環境保護整改推進會。同時,長沙市人民檢察院、嶽麓區人民檢察院對長沙市地方海事局、嶽麓區行政執法局於2018年5月22日、9月6日分別立案調查,市院於8月22日向長沙市地方海事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建議海事部門依法全面履行內河交通安全監管職責和行政執法監管職責,依法處理停泊經營船舶。市海事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積極組織了市漁政、嶽麓區交通、洋湖街道等部門聯合開展非法船舶停靠處置行動,並邀請檢察機關派員現場監督。前後共出動執法人員90餘人,執法船舶4艘,將6艘木質船和2艘遊艇強制拖離柏家洲。對因客觀原因無法拖離的5艘鐵質船舶,協調嶽麓區交通局、柏家洲搬遷指揮部,將鐵船處置納入到搬遷補償方案中,對船主依法補償後,自行拆解處置。

兩級檢察機關為促進綜合解決柏家洲的飲用水源保護區汙染問題,在及時跟進監督整改的同時,多方溝通協調市、區兩級政府和湘江新區行政機關,共同促進全洲島整體搬遷。2018年7月19日,嶽麓區委、區政府成立柏家洲環境整治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設立指揮部,制訂整體搬遷方案,落實全島搬遷工作,湘江新區則出資1.8億元支持洲島居民的搬遷。嶽麓區人民檢察院通過協調督促嶽麓區城管執法局積極履行違法建築的監管職責,促進嶽麓區城管執法局積極參與到搬遷指揮部組織的6次大型拆違行動,在2個月內將處於國家一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84處總面積20417平方米的違法建築全部拆除,島上100多戶居民得以依法安置,使柏家洲全島環境汙染問題得到徹底解決,最終實現了柏家洲土地退林、居民搬遷、全島封閉防護、環境生態修復等多方共贏的格局。

【典型意義】

本案事發於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區範圍內的湘江地帶,關係到民生民利的飲用水源保護,又系多年曆史遺留問題,涉及湘江新區、市環保、海事、住建等部門和區政府及其相關行政部門,社會關係複雜。長沙市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力求和諧解決環境整改問題,既要考慮案件的效果,又要考慮問題解決的社會效果,以達雙贏、多贏、共贏的和諧目標。兩級檢察機關充分運用“一體化”辦案機制,深入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的要求,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開展系列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行動。靈活運用訴前檢察建議督促行政職能部門積極履職,並積極向區委、政府彙報,通過區委、政府溝通協調平衡各行政部門的權、責、利關係等方式積極參與和幫助政府排憂解難,促成兩級政府解決了長期困擾政府的社會綜合矛盾。本案的成功辦理, 一方面服務了湖南省“一湖四水”生態環境資源保護、長沙市“碧水藍天保衛戰”等中心工作,徹底解決了長期困擾政府的柏家洲島民搬遷等問題;另一方面徹底消除了長沙飲用水汙染源的威脅,確保了長沙數百萬市民的飲用水安全,守護了湘江生態環境資源,為長江經濟帶發展貢獻了檢察力量。該案在全國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得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的高度評價,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將該案作為典型案例進行廣泛宣傳,並作為典型案例列入了今年全國兩會上張軍檢察長的檢察工作報告。市、區兩級政府也給予了充分肯定和支持。

10.四川、貴州跨省協作保護赤水河生態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違法排汙 流域治理 跨省司法協作

【要 旨】

跨省協作共同保護河流生態環境安全,發揮行政公益訴訟職能,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著力破解“上下游不同行、左右岸不同步”的治理難題。

【基本案情】

四川省古藺縣某酒業公司位於古藺縣太平鎮團結村九組的赤水河畔,主要生產醬香型白酒,年產量5000噸。該公司因未建汙水淨化處理設施,其釀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汙水及廠區生活汙水需要通過管道排入自建的汙水中轉站經過罐裝收集後,再用車輛轉運至四川省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汙水處理廠進行淨化處理,罐裝汙水收集設施由兩個容量分別為1.5噸的金屬儲存罐和管道組成。自2018年8月以來,古藺縣某酒業公司在汙水收集及中轉過程中,因汙水儲存罐容量有限,加之排汙管道年久失修、管道堵塞致汙水迴流及漏水,部分汙水通過小溪溝流入赤水河。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9年3月19日,貴州省習水縣人民檢察院在赤水河川黔兩省界河段實地走訪時發現,古藺縣轄區內的四川省古藺縣某酒業公司向赤水河違法排汙,遂依託兩地會籤的赤水河流域跨區域協作機制,及時將案件線索移送古藺縣人民檢察院。

古藺縣人民檢察院收到習水縣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案件線索後,及時組織辦案人員前往四川省古藺縣某酒業公司汙水中轉站實地查看,發現四川省古藺縣某酒業公司汙水中轉站建在距離赤水河約25米的河邊,汙水正從汙水中轉站排汙管道閘門及接口處溢出流入赤水河。古藺縣人民檢察院隨即對四川省古藺縣某酒業公司、瀘州市古藺縣生態環境局相關人員及當地群眾進行了走訪調查,並查閱、調取了相關文件資料。通過調查核實,證實自2018年8月以來,四川省古藺縣某酒業公司因汙水收集中轉設施失修導致汙水流入赤水河的事實,瀘州市古藺縣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環境汙染監管失職。

2019年4月2日,古藺縣人民檢察院向瀘州市古藺縣生態環境局提出訴前檢察建議,要求對四川省古藺縣某酒業公司違法排汙行為依法履行監管職責,並責令徹底改正;要求對該公司管理人員和全體職工進行環保教育。

瀘州市古藺縣生態環境局收到檢察建議後,立即督促四川省古藺縣某酒業公司進行整改。主要有:一是在原有兩個汙水儲存罐的基礎上新建了汙水收集池,安裝了回水泵,對在汙水灌裝轉運、設備檢修等過程中滴漏和迴流的汙水進行二次收集後抽回汙水儲存罐;二是對暫時閒置的閥門等設備加裝膠墊並封堵,防止滲漏;三是對汙水中轉場地上的溝渠和地面全部進行了清理和混凝土硬化;四是將汙水中轉站周圍閒置的管道和赤水河邊上的廢棄物進行清理拆除;五是對該公司管理人員開展了環保法制宣傳教育。

2019年4月17日,瀘州市古藺縣生態環境局將整改情況向古藺縣人民檢察院進行了回覆。古藺縣人民檢察院根據跨區域協作機制將本案辦理情況書面回覆習水縣人民檢察院。2019年5月,古藺縣人民檢察院在公益訴訟“回頭看”專項活動中對四川省古藺縣某酒業公司汙水處理整改情況進行跟進調查,確認已徹底整改到位。

【典型意義】

赤水河是長江上游的重要支流和珍稀特有魚類國家級自然保護水域,流經川、黔兩省六縣市,四川省古藺縣和貴州省習水縣位於赤水河兩岸,隔河相望,兩地檢察機關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會籤《關於開展赤水河流域保護生態環境檢察工作協作意見(試行)》,共同保護赤水河生態環境,兩地依託跨區域協作機制相互移送公益訴訟案件線索6件,成案3件並向相關行政部門發出檢察建議3件,攜手共同解決了赤水河流域汙染問題,實現了跨區域河流汙染案件信息互通、兩岸同步。在本案的辦理中,檢察機關堅持汙染治理與企業保護並重的執法理念,與行政部門溝通協商整改方式,想方設法幫助四川省古藺縣某酒業公司在未停業停產的情況下高效及時解決汙水排放洩露問題,整改後企業汙水處理成本大幅度下降,實現了“雙贏、多贏、共贏”的辦案效果,為生態資源環境保護跨區域協作案件辦理提供了範本。

11.貴州省沿河縣烏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違法排汙 跟進監督 支流責任

【要 旨】

檢察機關針對行政機關就訴前檢察建議回覆正施工整改的,進行跟進監督。對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違法行為和修復被侵害公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基本案情】

貴州省沿河縣夾石鎮夾石中學及周邊的生活汙水和糞便直接排入烏江,對烏江水生態環境、下游飲用水源水質造成嚴重汙染,產生的惡臭氣體及蚊蠅嚴重影響夾石中學3000多師生及周邊群眾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時間長達4年之久。

【調查和督促履職】

2018年初,沿河縣人民檢察院在開展烏江環境保護巡查中發現該案線索。經調查發現,2013年12月17日,江西某公司從沿河環源環保公司中標承建“沿河夾石鎮汙水處理廠及管網建設項目”後,將夾石中學原男廁所拆除用於修建提升泵房汙水收集池。後因施工設計等原因而中途停止建設,致使學校及周邊居民大量生活汙水和廁所糞便直接排入烏江。又由於該汙水收集池處於露天狀態,產生強烈的惡臭氣體和嚴重的蚊蠅影響。2018年2月1日,沿河縣人民檢察院向沿河縣環境保護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書,要求其依法履行職責並責令違法人對破壞的生態環境進行修復治理。2018年3月20日, 沿河縣環境保護局回覆稱正在施工整改。沿河縣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後發現,沿河縣環境保護局既未對上述環境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也未採取有效措施制止環境違法行為和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烏江沿河夾石段水生態環境和周邊居民生活環境持續遭受侵害。期間,沿河縣人民檢察院委託貴州大學環保專家進行現場檢測,結果表明夾石中學汙水糞便直排烏江後,對烏江水體水質的各項指標均造成了影響,破壞了烏江水生態環境。

【訴訟和執行】

2018年10月8日,沿河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向德江縣人民法院(此類案件由該法院集中管轄)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德江縣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1.確認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怠於履行對“沿河夾石鎮汙水處理廠管網土建及安裝與管材採購工程項目”中的環境違法監管職責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告沿河土家族自治縣環境保護局繼續履行對“沿河夾石鎮汙水處理廠管網土建及安裝與管材採購工程項目”環境監管職責。判決生效後,沿河縣環境保護局充分認識到公益訴訟的重要意義,成立了以局長為主要負責人的整改專班,落實生效判決,督促和抓好汙水處理廠及相關管網的修建和運行工作,確保汙水經處理達標後排入烏江。沿河縣人民檢察院就本案執行加強與行政機關的溝通督促,2019年8月底,沿河縣夾石鎮汙水處理廠、夾石中學及周邊地區的汙水管網全部建成並投入試運行,達到了整改效果。

【典型意義】

烏江是貴州的“母親河”,也是長江上游南岸最大支流,在長江上游綠色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沿河縣人民檢察院堅持“共抓大保護,不搞大開發”理念,強化“支流意識”,擔當“支流責任”,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責,努力為服務保障長江經濟帶發展貢獻檢察力量。本案的辦理也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職能,著力解決當前我國主要社會矛盾,助推脫貧攻堅,改善人居環境,確保下游人民群眾飲水安全,服務保障“美麗中國”建設,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需求的具體體現。通過行政公益訴訟的監督、協調、配合,實現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行政機關攜手並肩,形成保護公益的強大合力,讓長江流域的天更藍、水更清、山更綠、環境更優美。該案辦理的成功經驗先後被人民網、檢察正義網等多家媒體宣傳報道。

12.雲南省昆明市東川區小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行政公益訴訟系列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 尾礦渣場處置 三級院聯動 綜合治理 跟進監督

【要 旨】

檢察機關敏銳發掘新聞媒體報道的案件線索,通過深入調查核實、督促行政機關積極、主動履職,有效推進對小江流域非法採礦、違法堆放廢渣及排放廢水、違建尾礦庫等行為進行專項整治,形成對小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3日晚,中央電視臺財經頻道《經濟半小時》欄目以《金沙江上有“黑礦”》為題報道了東川區小江流域尾礦庫汙染問題。報道中,央視記者通過現場實地走訪、無人機航拍、暗訪村民、排汙企業以及東川區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對東川區小江流域存在的原礦露天堆放、渣場防塵措施不完善、尾礦堆放存在安全隱患及防滲建設不規範、非法採砂等環境汙染問題進行電視媒體曝光。

【調查和督促履職】

媒體曝光後,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快速反應,於次日將該線索掛牌督辦並交轉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和東川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當天,兩院辦案專班在分管院領導的帶領下第一時間奔赴現場進行調查核實工作,固定相關證據材料。經調查查明:1.東川區黃水箐尾礦庫周圍是大面積農田且靠近小江河河道,三號壩壩腳靠山體處漿砌石擋牆出現縱向的裂縫及裂紋,存在洩漏汙染隱患,尾礦庫外排入河汙水未經深度處理直接排入小江河河道,缺乏對排汙口的實時監測措施,存在水體汙染隱患,尾礦庫廢渣沉澱後的揚散未進行有效控制。2.張家村渣場庫內堆渣工藝不規範,臨時排水系統不完善,廢渣存在揚散隱患,堆渣高度和坡比存在汛期安全隱患。3.板河口棄渣場沉澱池緊鄰河道,對小江河存在汙染隱患。4.姑莊村個人違法堆放,精礦粉未採取覆蓋措施,存在揚散現象;同心村渣料堆場堆放散亂,安全防護不到位,存在汙染安全隱患。

針對上述小江流域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東川區人民檢察院先後依法向昆明市生態環境局東川分局、區水務局、區自然資源局和區應急管理局發出訴前檢察建議,督促依法履職。在此基礎上,檢察機關還建議主管部門對小江流域內相關企業的所有礦堆場、渣場、尾礦塘等進行全面排查,並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環境汙染和安全生產隱患。同時,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東川區人民政府對轄區內環境汙染隱患負有監管和綜合治理的主體責任,立案審查並依法向昆明市東川區人民政府發出了訴前檢察建議,建議東川區人民政府責令涉事責任主體對黃水箐尾礦庫、張家村渣場、板河口棄渣場、姑莊村堆礦場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環境汙染隱患,並及時督促環境保護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加強執法檢查,定期聯合執法,形成合力,持續加大對汙染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的監測評估及綜合治理的統籌領導,確保環境保護相關職能部門切實履職盡責,不斷提升生態環境保護和汙染防治的整體效果。

案件辦理過程中,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東川區人民檢察院積極向黨委、政府報告相關情況,兩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東川區委、政府專門召開會議研究統籌,持續有力推動解決檢察建議提出的問題,同時以中央環保督查為契機,成立了由區委書記和區長同任組長,各相關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東川區生態文明建設領導小組,在對東川區小江流域存在的生態環境汙染破壞、生產安全隱患等問題進行全面系統摸排調查的基礎上,列出問題清單和時間表逐項進行整改落實。市生態環境局東川分局、區公安局聯合執法,先後傳喚涉事企業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23人,對非法處置(堆放)有毒有害物質和停止運行環保設施的14名相關人員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為鞏固整治效果,省、市、區三級檢察機關共同對被監督行政單位的回覆整改情況逐一進行實地查驗,並繼續跟蹤監督。目前,東川區小江流域尾礦庫汙染問題的整治已取得明顯成效:一是對黃水箐尾礦庫三號壩體上的裂縫進行了加固修繕,同時在裂縫處的外牆上加固修建了新的壩體,防止尾礦庫洩漏的危險,及時解決汙染隱患;二是四方地張家村尾礦庫渣場內採取了覆蓋防塵網、定期噴灑等措施進行防塵,渣場下也全部覆蓋了防滲材料,加固修繕了集液池,避免汙水直排河道,對水體造成汙染;三是東川區環保部門在臨近小江河的尾礦庫排汙口處設置了實時在線監控設備,對排放的汙水水質進行實時在線監控,確保排放的汙染物符合國家安全排放標準,保障水環境安全;四是在臨河建設的尾礦堆渣場河道邊修建了壩牆,在原來的堆場處進行了覆土種植;五是關閉拆除了28家非法採砂廠,同時責令轄區內的企業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對不符合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予以限期整改。東川轄區內各企業基本停止了不同程度破壞環境的行為,一些大企業正投入資金進行環保整治,小江河的整體水質得到較大改善。

【典型意義】

東川區曾以“天南銅都”聞名於世,兩千多年來一直是我國重要的產銅基地,為國家的經濟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持。流經東川的小江河是金沙江的一級支流,境內全長25公里,是河道沿岸農業灌溉用水的主要來源。近年來,因河道兩岸的企業採礦工藝老化和環境保護意識淡薄,企業的尾礦庫違建、尾礦廢水廢渣直排小江河、固體廢物沿河隨意傾倒以及長期無序非法採砂等問題突出,導致小江流域生態破壞嚴重、環境汙染風險突出。本案是全省檢察機關三級院聯動,在“一體化”辦案機制下,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及各相關職能部門的支持和配合,與東川區黨委、政府就東川小江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形成合力,推動建立了小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的常態化工作機制。同時,檢察機關的積極作為和持續跟進監督,也促進了東川區經濟發展模式從“一銅獨大”向“多點支撐”的轉變,為服務長江經濟帶發展貢獻了檢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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