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有人充當非法採砂“保護傘”?檢察機關:打掉

掃黑除惡|有人充當非法採砂“保護傘”?檢察機關:打掉

身為水利局水政監察支隊支隊長,在收受了涉黑組織“黑老大”的錢和相關好處後,為其充當“保護傘”,對該組織的非法採砂行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造成國家損失3150餘萬元。近日,由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台州市水利局水政監察支隊原支隊長江華明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法院一審宣判,江華明兩罪並罰,獲刑六年。

經查,被告人江華明於2002年開始擔任台州市水利局水政監察支隊支隊長。2006年7月,江華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銀行還貸需要資金週轉為由,通過胡某向台州椒江強盛公司老闆鄭官順索要人民幣60萬元,並在之後為鄭官順的採砂經營活動提供幫助。

2007年至2012年春節期間,江華明又多次收受鄭官順所送的香菸,先後兩次從鄭官順處分別借款100萬元和60萬元用於週轉,並接受鄭官順宴請。因徇鄭官順的這些私情私利,江華明在有責任義務進行查處的情況下拒不查處鄭官順公司的非法採砂行為,而且還有意迴避對相關河段的正常巡查,致使強盛公司的非法採砂行為持續4年半之久,造成國家重大經濟損失3150餘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江華明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亦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應數罪併罰。結合被告人江華明的犯罪情節、性質和認罪態度,判決被告人江華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35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35萬元。

另據瞭解,鄭官順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已被玉環市法院一審判決。玉環市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發現了江華明等人涉嫌為鄭官順等提供“保護傘”的犯罪線索,後移送監委立案調查。(檢察日報 範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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