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也被坑?寧波中百前高管違規操作致公司鉅虧近5億

證監會近日開出正式罰單,對寧波中百(原工大首創,證券代碼:600857),及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東昇、時任董事兼常務副總經理胡慷進行處罰。

處罰的導火索,是時任董事長龔東昇在未履行相關流程和程序的情況下,利用公司名義違規為關聯方提供鉅額擔保。

上述事項最終使寧波中百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直接導致寧波中百2017年度鉅虧4.57億元。

寧波中百是曾經的“私募一哥”徐翔實際控制的A股公司,目前該公司的實控人仍是徐翔之父徐柏良,徐翔則仍在監獄服刑。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事項在徐翔方實際控制寧波之前的兩年發生,徐翔方可能也被“坑”了。

證監會開出罰單 事涉徐翔旗下公司寧波中百

根據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年4月16日,A股上市公司工大首創(注:2015年更名寧波中百)關聯方天津九策與中國建築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四局)簽訂《工程款債務償還協議書》,約定天津九策欠付中建四局的天津九策高科技產業園基地一期工程款約9.47億元的清償問題,同時約定由工大首創作為擔保方之一向天津九策提供保證擔保。

不過,上述擔保的流程實際存在貓膩,種種問題也因此而生。

經證監會查明,原工大首創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龔東昇未按照《哈工大首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本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規定履行公章使用審批流程,且未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情況下,向中建四局出具一份蓋有工大首創公章及其本人簽名的《擔保函》,主要內容為:

工大首創自願為關聯方天津九策的履約行為向中建四局提供保證擔保,擔保範圍為天津九策基於《工程款債務償還協議書》所負全部義務,擔保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擔保函》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截止於協議書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涉及擔保金額(不含利息)佔工大首創2012年度經審計後的淨資產的179.87%。

證監會認為,2013年至2016年4月11日,龔東昇違規出具《擔保函》後未告知董事會及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擔保事項,致使工大首創未及時披露該擔保事項,導致後續的寧波中百2013年至2015年年度報告一直未披露該擔保事項,存在重大遺漏。

期間的2013年4月17日,杭州銀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關人員前往工大首創聯繫工大首創董事、常務副總經理胡慷,要求工大首創提供擔保並辦理擔保事宜。胡慷向杭州銀行深圳分行、中建四局相關人員提供工大首創的基礎資料,知悉杭州銀行深圳分行要求工大首創提供擔保等情況,但未向董事會及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報告相關事項。

上述責任最終不幸地落到寧波中百頭上。

2016年4月12日,寧波中百收到中建四局郵寄的《關於敦促貴司承擔擔保責任的函》,同年4月18日,寧波中百首次公告了中建四局向其發送要求履行擔保責任函件的相關事項,不過當時公司表示,未發現公司對中建四局與天津九策等公司簽署的《工程款債務償還協議書》 提供過任何形式的擔保,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從未審議過上述擔保事項。公司表示,上述事項正在進一步核實中。

2016年6月27日,中建四局就與寧波中百的保證合同糾紛向廣州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廣州仲裁委員會受理了該仲裁事項。2017年9月20日,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2016)穗仲案字第5753號〕《裁決書》。仲裁庭裁決寧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債務526,525,027.50元向中建四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該案仲裁費3,551,300元亦由寧波中百承擔。2017年9月22日,寧波中百收到《裁決書》後予以披露。

上述事項使得寧波中百決定2017年計提預計負債約4.94億元,導致2017年出現該公司多年未見的鉅虧。

資料顯示,寧波中百及其前身工大首創近些年整體處於微利狀態,2012年至2016年每年的歸母淨利潤均為正,但均不足5000萬元,2018年及2019年前三季度也有小幅盈利,期間唯獨2017年虧損,且虧損額高達4.57億元。

證監會認為,寧波中百未及時在臨時公告、定期報告中披露重大擔保事項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有關“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對寧波中百的上述違法行為,龔東昇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特別惡劣,情節特別嚴重,胡慷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惡劣,情節較為嚴重。

不過,相關當事人寧波中百、龔東昇、胡慷在聽證過程中,均提出申辯意見。其中龔東昇提出應對其減輕處罰。理由為:第一,出具《擔保函》目的不是用於擔保,所以未經董事會、股東會審議,也沒有進行披露。第二,雖客觀上違規,但無主觀違規故意。

經複核,證監會認為,龔東昇私蓋公章導致寧波中百違規出具《擔保函》是既定事實,並且《擔保函》已被裁定有效,寧波中百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債務526,525,027.50元向中建四局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此外,龔東昇的行為給上市公司和全體股民造成極大損失,其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應受嚴懲。

據此,證監會對上述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意見均不予採納。

證監會最終決定,責令寧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的罰款;對龔東昇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的罰款;對胡慷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的罰款。此外,證監會還對龔東昇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對胡慷採取十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徐翔2015年開始實際控制寧波中百 如今深陷離婚漩渦

資料顯示,目前寧波中百的實控人為徐柏良,徐柏良正是曾經的“私募一哥”“寧波漲停板敢死隊”總舵主徐翔的父親,可以說,寧波中百是徐翔實際控制的核心公司之一。

不過,從寧波中百及其前身工大首創的歷史公告來看,在2015年前,徐翔方並非寧波中百的實控人。

2014年1月6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執行裁定書》,裁定變賣八達集團持有的工大首創35,204,752股無限售流通股股份。當年1月24日,上海澤添與八達集團簽訂《股份變賣協議》,八達集團將其持有的工大首創35,204,752股無限售流通股股份變賣予上海澤添。2014年2月18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發 (2013)黑高法執字第7-4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將上述股份所有權人由八達集團變更為上海澤添,彼時上海澤添只有兩位股東,即徐翔之父徐柏良,以及其母鄭素貞。這意味著徐翔方首次獲得工大首創的股份。

此後,工大首創的其他股東雅戈爾集團、寧波青春投資、雅戈爾投資通過二級市場減持股份,使得上海澤添被動成為工大首創的第一大股東。

2015年4月16日,工大首創發佈公告稱,由公司第一大股東上海澤添(持有公司 15.69%股份)推薦併成功當選的董事已超過公司董事會席位一半(董事會席位共九人), 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有關控股股東認定情形,上海澤添成為公司的控股股東,上海澤添的自然人股東徐柏良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在一個月後,工大首創發佈公告,宣佈公司證券簡稱正式由工大首創改名為寧波中百。

從上述事項的時間先後順序推算,一向擅長在股市上割別人韭菜的徐翔,在入股工大首創一事上,可能事先對龔東昇違規利用上市公司擔保一事並不知情,相關事項直到他實際控制上市公司後才“暴雷”。

回到徐翔身上,這位曾經在資本市場上非常低調、但又能呼風喚雨的大佬,因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已於2017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如今仍在服刑過程中,而近期圍繞其與妻子應瑩的離婚案正鬧得沸沸揚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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