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遼源市事業單位考試備考:《合同法》中房屋租賃的法律常識

擁有一棟屬於自己的房屋,是當下中國人尤其是年輕人最迫切的需要,但是面對居高不下的房價,很多年輕人選擇租房居住,以解決燃眉之急,但是在租房的過程中卻有很多法律問題容易被我們忽略,下面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一、租房合同要簽訂

在租房過程中,必不可少的一個環節就是簽訂租房合同,有的人覺得簽訂租房合同非常麻煩,不願意簽訂,其實這會給我們之後的租住行為帶來很多風險。隨著現代人們法制意識的覺醒,越來越來的人選擇簽訂租房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所以簽訂租賃合同也需要注意合同的時間,這將會給我們的整個租賃行為帶來法律的保障。

二、“買賣不破租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和第二百三十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就是說只要和出租人簽訂了租房合同,在這之後即使出租人出賣了房屋,我們憑藉租房合同,仍然可以繼續居住在該房屋中。例如,甲和乙於2018年1月1日簽訂了為期2年的租房合同,但甲於2019年1月將自己的房屋賣給了丙,此時丙要求乙搬離房屋,那麼乙可以以租房合同未到期為由拒絕搬離。這就是法律中所提到的“買賣不破租賃”。

三、小心“二房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也存在這樣一種情形,承租人承租房屋後又將房屋轉租給別人,這就是我們所稱的“二房東”,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對第二承租人來說卻存在很大的風險。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這個過程中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二房東”轉租是否經過出租人的同意,二是新的租賃合同時間有沒有超過原來租賃合同的剩餘期間,這都是需要在租房過程注意的細節問題。

通過以上對於租賃行為中常見的法律問題進行解析,我們要對租房行為有一個清晰的認識,來規避其中的法律風險。當然,在我們普通的事業單位考試中,對於租賃合同的知識也是《合同法》當中的一個高頻考點,希望考生在備考過程中加以重視,也希望這篇文章能給各位提供一點幫助。

【例題】下列關於租賃合同說法正確的是:

A.租賃合同的最長時間為二十年

B.租賃合同超過二十年的,租賃合同無效

C.租賃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D.房屋承租人可以直接轉租房屋

【答案】A。解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故A選項正確,BC說法錯誤房屋承租人轉租房屋的,需要經過出租人同意,故D選項說法錯誤,故本題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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